1、易制毒化学品报告备案制度 1、生产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在生产之日起30日内将生产的品种、数量等情况向所在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经营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在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市级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经营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在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县级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2、申请购置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所在地的省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购置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向所在地的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购置许可证;购置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
2、化学品,在购置前将所需购置的品种、数量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3、运输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在运输前向运出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运输许可证,运输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在运输前向运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运输许可证,运输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运输前向运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4、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自销售之日起5日内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在销售之日起30日内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 5、在每年的3月31日前向许可、备案的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本单位上年度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置、储存和进出口情况。 6、在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储存过程中,如遇易制毒化学品丧失、被盗、被抢的应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并同时报告当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并积极协助有关部门查处。 第2页 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