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援助宣传手册 一、法律援助概念 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效劳机构及法律效劳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无偿的法律效劳,是一项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法律保障制度。 二、法律援助对象、条件 1、持有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的公民; 2、有充分理由证明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法律效劳; 3、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效劳费用(经济困难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三、法律援助范围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侍遇的; 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6、请求医疗事故、交
2、通事故、工伤事故赔偿的; 7、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8、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主张离婚的; 9、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伪劣农药、种子、化肥坑农、因环境污染造成种植、养殖业损害和人身损害的涉 农案件; 2023、因雇佣关系、家庭暴力造成人身损害赔偿的; 11、因未缴纳社会保险、拖欠劳动报酬,解除劳动合同请求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的; 12、因工伤赔偿、拖欠劳动报酬,请求确认事实劳动关系的; 13、女职工在怀孕、生育、哺乳期间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请求特别劳动保护的; 14、未成年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请求赔偿的; 15、因物件致人损害,请
3、求赔偿的; 16、因医疗损害请求赔偿的; 17、因食用有毒食品、伪劣药品造成人身损害请求赔偿的 18、刑事案件; 19、与抚恤金、救济金、劳动保险金、损害赔偿金、赡养、抚养、扶养等有关的公证事项; 20、根据有关规定符合法律援助的其他案件。 21、持有以下证件或者证明材料的老年人、残疾人申请法律援助不受范围限制: (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2)农村特困户救济证;(3)农村“五保供养证; (4)在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出资供养或者由慈善机构出资供养的证明材料; (5)依靠政府或者单位给付抚恤金生活的证明材料。 四、法律援助形式 1、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 2、刑事
4、辩护和刑事代理; 3、民事诉讼代理; 4、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代理; 5、仲裁代理; 6、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 7、公证证明; 8、其他形式的法律效劳。 五、受援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受援人的权利 1、受援人在签订法律援助协议、委托书等格式文本时有权要求法律援助承办人员对该类条款予以解释; 2、受援人有权审阅法律援助承办人员起草的起诉状、辩论状、申诉状等各类法律文书,有权了解法律援助案件的进展情况; 3、受援人认为法律援助承办人员消极履行法律援助义 务或者法律援助承办人员有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行为,有权向法律援助机构或律师协会投诉,并可要求法律援助机构更换法律援助人员; 4、受援人员有要求保
5、护个人隐私的权利; 5、在案件承办过程中,受援人被收取办案费、活动费、交际费等费用,有权向法律援助机构或律师协会投诉; 6、受援人有权申请有利害冲突的法律援助审批人员回避。 (二)受援人的义务 1、受援人应当如实向法律援助承办人员表达、披露所援助案件的真实情况;不得虚构事实,提供伪证,向承办人员提出违法或者不正当的要求; 2、受援人应当提供所有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提供的证据应当充分,否那么可能导致因为证据缺乏而败诉; 3、受援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缴纳诉讼费、鉴定费等相关费用,以保证诉讼正常进行; 4、受援人应承担各种诉讼本身所具有的风险,如申请诉讼鉴定的风险、一方没有财产的诉讼风险、无足够财
6、产提供执行的风险、诉讼时间过长的风险等。 六、工作流程 (一)受理 1、公民因经济困难就民事、行政事项申请法律援助的, 由义务机关所在地、义务人住所地或者被请求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公民因经济困难申请刑事法律援助的,由办理案件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的,由最先收到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2、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应该如实提交以下材料。(1)法律援助申请表。填写申请表确实有困难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转交申请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代为填写; (2)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申请代理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7、; (3)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表(劳动报酬、工伤赔偿申请无需提交); (4)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表应当由申请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有关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济状况的证明。 申请人持有以下证件、证明材料的,无需提交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表: (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者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2)农村特困户救助证; (3)农村“五保供养证; (4)人民法院给予申请人司法救助的决定;(5)在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出资供养或者由慈善机构出资供养的证明材料; (6)残疾证及申请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村民委
8、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无固定生活来源的证明材料; (7)依靠政府或者单位给付抚恤金生活的证明材料;(8)因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生活出现暂时困难,正在接受政府临时救济的证明材料; (9)法律、法规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能够证明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困难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3、法律援助中心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及时登记并对相关情况进行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申请人补充材料、作出说明所需的时间不计入审查期限。申请人未按要求作出补充或者说明的,视为撤消申请。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需要查证的,由法律援助中心向有关机关、单位查证
9、。 (二)审查 法律援助中心受理申请后,应当按照法律援助的条件进行审查,并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书面决 定。法律援助中心作出不予提供法律援助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申请人对法律援助中心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通知有异议的,可以向XX县区司法局提出,XX县区司法局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法律援助中心及时对该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 (三)承办 1、对于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案件,法律援助中心应当自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指派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效劳所、其他社会组织安排其所属人员承办。对于刑事法律援助
10、案件,法律援助中心应当自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或者收到指定辩护通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指派律师事务所安排律师承办。 2、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效劳所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应当自指派或者安排法律援助人员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法律援助人员姓名和联系方式告知受援人,并与受援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但应受援人的原因无法按时签订的除外。 3、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在受委托的权限内,通过和解、调解、申请仲裁和提起诉讼等方式依法最大限度维护受援人合法权益。法律援助人员代理受援人以和解或者调解方式解决纠纷的,应当征得受援人同意。 4、承方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应当尽职尽责,遵守职业道德
11、和执业纪律。法律援助中心应当对承方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的法律援助活动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保证法律援助案件质量。 5、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法律援助: (一)受援人不再符合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的; (二)案件依法终止审理或者被撤销的; (三)受援人自行委托其他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 (四)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 (五)受援人利用法律援助从事违法活动的; (六)受援人成心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据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四)监督 1、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者履行职责,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受援人和社会的监督。 2、律师和基层法律效劳工作者承办案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援助机构、律师协会、基层法律效劳工作者协会、受援人和社会的监督。 第8页 共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