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高消费申请书 申请人:XX市某某,法定代表人:张某,住所地:XX市某区。 被申请人:杨某,男,汉族,1964年月日出生,住XX市某区。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对被申请人杨某采取高消费限制令,以便有效执行已经生效的XX市某人民法院于2023年月日作出的(2023)成民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书。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XX市某人民法院在2023年月日作出(2023)成民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书,根据该判决,被申请人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申请人货款228900元、违约金202200元、申请人垫付的案件受理费3250元和财产保全费用2670元。申请人以杨某为被申请人向贵院提交了强制执行申请,贵院已于2023年1月9日立案受理。 但自上述判决生效后,时至今日,被申请人在完全具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一直逃避执行,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致使申请人上述生效债权不能依法得到执行,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现为充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假设干规定向贵院申请向被申请人杨某发出限制高消费令,促使杨某尽快配合贵院完成执行工作,依法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望贵院支持。 此致 XX市某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XX市某某二零一二年二月十五 第2页 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