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203/T136-2019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大中修审批工作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十堰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大中修术语定义、工作原则、工作程序、档案管理等内容。本标准适用于十堰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大中修审批工作。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2.1大中修对主体结构局部损坏或者已不符合建筑结构要求的办公用房进行的维修。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使用期满15年(含)以上、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全、存在安全隐患等原因需要大中修的,可以进行大中修。3工作原则3.1科学管理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对党政机关办公用房进行必要的维修,有效保证党政机关正常办公。3.2资源节约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为重点,严格执行办公用房维修改造标准和工程消耗量定额。3.3分级管理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负责市直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维修改造初审:各县(市、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负责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维修改造初审。4工作程序1DB4203/T136-20194.4.2未经政府批准的大中修项目,党政机关不得予以审批和组织实施。4.5备案管理使用单位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竣工决算报告报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备案。5档案管理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完善办公用房大中修审批工作档案管理,办公用房大中修审批工作档案应包括单位申请、十堰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核查表、领导签批意见、大中修项目计划、工程竣工决算报告等相关资料纸质或电子文档。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