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T1764.9-2022一一第43部分:洗涤;一一第44部分:理发、美容和足疗。本文件由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和北京市水务局提出并归口。本文件由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和北京市水务局组织实施。本文件起草单位:北京医药行业协会、恒联海航(北京)认证中心有限公司、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北京生物制品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万泰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民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四环科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悦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华润双鹤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三元基因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协和制药厂、北京赛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诺华制药有限公司、北京斯利安药业有限公司、甘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神州细胞生物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智飞绿竹生物制药有限公司、原子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泰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通州区水资源与节约用水事务中心、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运行局、北京市节水用水管理事务中心。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李晓星、付立家、杨爱民、白雪、李靖、胡梦婷、卢开朗、于伟仕、孟章法、谢亚、赵乔璐、吴京雷、龚志辉、肖怡宁、孙晶艳、翟光耀、王宇欣、王雪峰、李亚、张宁、李青、王灏。II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