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老工伤职工保险管理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办函()73号)精神,切实做好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时间要求 按照省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方案安排,年4月底前,要将全市国有企业(含辖区内中央和省在各市、州企业)有伤残等级的老工伤人员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年底前将国有企业其他老工伤人员和集体企业、其他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彻底解决我市“老工伤历史遗留问题。 二、人员范围 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的范围为国有、集体和其他企业
2、全部工伤人员(含工伤职工、工伤退休人员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重点是国有、集体企业有伤残等级工伤人员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已按规定通过一次性支付补偿金等方法终结工伤保险待遇关系的企业工伤人员,不再作为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三、资金筹集 中央财政按照“奖补结合的原那么给予一次性补助。省财政对解决老工伤问题工作任务重、负担有困难的地区给予适当支持。为确保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工作的落实,争取中央和省财政的支持,结合省上要求和我市实际,我市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所需资金通过统筹基金调剂、企业趸缴局部费用、政府补助等多种渠道,区别尚未参保企业、已参保企业、已实施关闭破产企业等不同情况,
3、进行落实和筹措。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较多的区县,要直接将“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较少、资金困难较大的区县,可以在分析测算的根底上,协商用人单位通过一次性缴费或适当提高费率的方法加以解决;对通过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工伤保险基金调剂、企业趸缴局部费用后仍然难以满足老工伤人员待遇资金需求的,市上将利用工伤保险调剂金给予适当补助。 四、待遇落实 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后,各区县要严格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按时足额支付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相关待遇,确保老工伤人员待遇落实。各区县要加快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按规定将各类企业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防止出现新的老工伤人员。同时,加强
4、工伤保险费征收管理,确保应收尽收,增强基金保障能力,确保工伤保险制度平稳运行。 五、工作要求 (一)落实工作责任。将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大举措。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负起责任,抓好工作落实。 各区县政府对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工作负主要责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催促有关部门采取有力措施,抓好工作落实。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国资等部门对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要按照本工作方案要求,做好本地区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各项具体实施工作。 各级监察部门对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工作负监督责任,对政策落实情况和相关职能部门履行职责
5、情况实施行政监察。 (二)细化工作方案。各区县政府要按本工作方案要求,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确保此项工作组织到位、政策到位、资金到位、管理效劳到位,确保不因解决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引发新的矛盾和群体性事件。 (三)加强催促检查。各区县要建立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统计制度,于每月3日前将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进展情况上报市社保局。市社保局要及时、准确掌握全市工作进展情况并按规定及时汇总上报。市级相关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区县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工作任务按时顺利完成。 内容总结(1)老工伤职工保险管理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办函()73号)精神,切实做好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2)各区县要加快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按规定将各类企业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防止出现新的老工伤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