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井下通风工操作规程 1、 矿井必须有独立完整的通风系统,有足够的风量。2、 必须熟悉煤矿平安规程,矿井通风系统和井巷工程质量情况。3、 采掘工作面进风流中,按体积计算,2不得低于20%,C2不得超过0.5%,井下空气中CO不得超过0.0024%。4、 每旬对井下各主要地点风量进行测定,掌握井下总进风量,并计算各作业点所需风量,合理分配,保证风量满足各作业点需要。5、 矿井应建立测风制度,填写测风记录,采掘工作面应随时测风,每月进行一次全矿井测风,并在通风系统图上标明风流方向,风量和通风、防火、防尘设施的安装地点。6、 必须定期或不定期加强通风设备、设施和通风构筑物的检查、维护保养,保证风流畅通
2、和主扇风机的正常运行。7、 绘制全矿井通风系统图,标注出每个作业点所需风量和实际风量,按井下同时工作的最多人数计算,包括采煤、掘进、硐室及其他地点,实际需要风量,每人每分钟不得少于4m3。8、 掘进巷道必须采用局部通风机通风,不得采用扩散通风,通风机和启动装置必须安装在进风巷道中,距回风口不小于10米,风筒出口距独头不得大于5米。局部通风机的吸风量不得大于规程供给该处的风量,以免产生负压。9、 使用局部通风机供风的工作点中的电气设备,必须装有风电闭锁装置,当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时,掘进巷道内CH4超限时,必须立即自动切断局部通风机的一切电源,并有专人管理,无论工作或交接班,都不准停风。因抢修、停电等原因停风时,经矿长批准后执行。10、 当布置独立通风有困难时,可采用局扇串联通风,但串联次数不得超过一次。11、 矿井根据通风需要,应设置风门(不得设置单道通风门),风墙和风桥等设施,有效的控制风流。通风设施不得随意撤除,采空区和报废巷道必须及时封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