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建筑企业平安生产现状的思考 建筑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之一,同时与交通运输业、采掘业一道也是国家的高危行业。除了受生产力开展水平与从业人员素质偏低的因素制约之外,其中政府、施工企业、工程现场三方各自所应承担的管理责任,没有完全履行,也是建筑平安形势依然严峻的一个主要因素。一、建筑业平安生产的现状1、建筑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之一。目前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高速开展的时期,国民经济每年以10%左右的速度增长。建筑业2023年完成固定资产投资约10万亿元人民币,占国民生产总值(GDP)的25%左右。全国建筑企业有10万多家,从业人数5000多万人。2、建筑业是高危行业。建筑业的死亡人数从202
2、2年的1160人上升到2023年的2538人,年均增长9%左右,根本上与国民经济的每年增幅相同。建筑业的死亡重伤在全国的生产平安事故中的比重约为23%,是仅次于交通、矿山的第三高危行业。3、高坠、物体打击、触电是建筑业的三大危险因素。据有关资料显示,建筑业的平安事故中,高坠占37%,物体打击占24%,触电占13%,其它占26%。二、建筑业国家平安监管的现状1、国家从宏观层面对平安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根本形成。自1997年11月国家公布建筑法以来,陆续制订了一系列的配套法律法规。主要有平安生产法、建设工程平安生产管理条例、平安生产许可证条例、平安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特种设备平安监
3、察条例、建筑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等。2、法律法规的一些条款在实际执行中可操作性不强,配套的法律体系还不完善。建筑法中规定了建设、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单位的平安责任,但实际工程建设中,还涉及设备租赁、劳务承包、工程造价咨询等建设参与者,对这些主体的平安生产责任缺乏明确规定。另外,对平安监督的执法主体设置不标准。平安监督机构国家设有平安生产监督局,行业设有质量平安管理部门或独立的平安监督站,各职能部门职责重叠、交叉,存在监管不到位、监管力度不够的弊病。3、平安监管队伍素质不高,平安监管机构不键全。很多平安监管人员进入监管队伍之前从未搞过平安管理工作,不懂平安,不
4、懂业务,同时存在经验型人员多,技术型人员少的现象。平安监管机构有的只有专兼职人员23名,平安监管机构形同虚设。4、平安监管投入缺乏,缺乏必要的监管手段。由于投入经费缺乏,技术装备、监测器具落后,平安监管人员到施工现场检查,仍然靠眼睛看、耳朵听、手摸的传统方法,主观随意性很大,对被监管单位缺乏说服力。三、施工现场的平安管理现状1、工程平安生产投入缺乏,而且平安措施资金还经常被占用或挪用。现在的建筑市场,从建设方来看,投资主体已经多元化,有国家、国有企业、合资企业、私营企业、自然人,不管各种经济成分的比重如何,除国家为主的公益性工程以外,投资的目的已经严重商业化,少投入又多又快地产出,是业主投资工
5、程的必然选择。虽然在建设工程平安生产管理条例中规定,建设单位应在工程概算中确定并提供平安作业环境和平安施工措施费用,但投资概算里的平安措施费通常不会列出,往往是含在间接费的百分之零点几里边。因此平安费用成了无源之水。从施工单位看,通过招投标得到的工程工程,平安措施费通常不能过多考虑,建设单位从本身的利益出发,通常也是在最低价和次低价中选择。因此平安投入缺乏也是施工方心中永远的痛。2、施工企业平安管理在低水平上徘徊。企业的平安生产监管多限于突击性、运动性、通知式的平安生产大检查,缺少日常的具体监管制度和措施,或者是制度和措施难予落实。一些企业没有制订应急救援预案,或预案没有演练属纸上谈兵。3、施
6、工单位工程点的平安管理忙于应付各种检查,在纠正一些不戴平安帽、喝酒上班等显而易见的问题上抓得紧,而对一些投入较大的预防措施上,如临边防护、漏电保护、一机一闸,侥幸心理占得比较大,往往做不及时、做不到位。这也是高坠、物体打击、触电产生伤害的直接原因。另外,工程经理部是临时组织,往往是包交管理费,节余自支,因此短视、侥幸、一次性的行为比较普遍。检查出的平安隐患重复率高。这也使得各种、各级平安检查的收效甚微。4、施工现场的监理一方,是代表业主,最直接与施工方打交道的单位,但监理的依据是与业主的监理合同,是效劳性的中介组织,与施工单位并无直接的合同关系,因此在施工现场这一微观平安监管环节,并无强制力。
7、发现不整改的重大平安隐患,根据建设工程平安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只能采取的最终方法是及时向建设单位或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因此,具体生产环节上的平安监管,还是以施工企业内部管理为主。四、对建筑企业平安生产现状的思考1、国家首先应理顺国家监管、行业监管、地方监管、企业监管等方面的关系,明确各自的职责。其次国家要强化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对已经发生的重大平安事故,要查清事故原因,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2、国家应实行有利于平安生产的经济政策。在我国现行的建设工程造价体系中,平安施工费被列入直接费中的措施费一栏中,而定额测定费却被列入规费一栏中,二者在国家和社会中孰重熟轻,自不明而喻。但在实际操作中,措施费是
8、可以优惠和不计的,规费却是政府有关部门强制征收的。笔者以为,平安作为人的最根本需求,国家对其投入也应当列入规费强制征收和使用。3、政府应加强对建设方的管理。建设方作为工程的投资主体,在工程建设中起主导作用,过多地追求经济效益,无视企业在社会中的责任。法律法规规定的平安义务不履行或履行不到位,招投标时一味降低工程造价,不科学地、盲目地要求施工单位赶工期,从源头上埋下了平安隐患。笔者以为,国家在建设单位申领施工许可证时严把平安施工措施关,是行之有效的方法。4、施工企业应建立自身的平安保证资金或平安风险抵压金制度,这些资金一局部用于企业的平安教育、平安培训、平安宣传、工伤保险等管理性开支,一局部用于
9、施工现场的平安警示、平安防护、劳动保护等方面的支出。这方面靠企业的自律行为在现阶段难予落到实处,可以借鉴住房公积金的方式,由政府从税收中投入一点,从建设和施工单位两方面征收一些,由安监部门监督使用,彻底解决平安资金投入缺乏,建立长效的平安保障机制。5、平安监管是法律赋予政府安监部门的职责,在现阶段政府安监部门存在队伍素质不高,平安监管机构不键全、缺乏必要的监管手段的情况下,可以考虑将具体工程上的具体微观监管行为,委托给监理公司,委托中注明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代表政府安监部门,对重大事项采取强制手段,防止反复报告而耽误重大隐患的最正确处理时机。真正做到温家宝总理提出的监管重心下移、监管关口前移,实现平安管理,预防为主的方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