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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制度.docx

上传人:g****t 文档编号:890228 上传时间:2023-04-15 格式:DOCX 页数:5 大小:18.1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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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制度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标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完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考核必须坚持客观、公正的原那么,实行领导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考核工作实绩与考核工作态度相统一的方法。 第三条考核的范围包括本市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列入本方法的适用范围。 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的考核,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二章考核的内容和标准 第四条考核的内容应当与岗位的实际需要相符合,主要包括品德、能力、知识、业绩

2、等方面,重点考核工作业绩。 品德。主要考核职业道德的表现,以及遵纪守法、工作态度、工作作风和勤奋敬业的表现。 能力。主要考核适应本岗位的工作能力以及创新能力。 知识。主要考核应掌握的与本岗位相关的理论知识和业务知识。专业技术人员增加考核参加继续教育学习的情况。 业绩。主要考核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以及专业技术人员的获奖、发表论文、获得专利、出版论(译)著等情况。 第五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根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各等次的根本标准是: 优秀。品德、能力、知识、业绩表现突出,并能够全面履行聘用(劳动)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和岗位工作要求,高质量地完成工作任务,并

3、在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或做出突出奉献。 合格。品德、能力、知识、业绩表现较好,并能够履行聘用(劳动)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和岗位工作要求,全面完成工作任务。 根本合格。品德、能力、知识、业绩表现一般,局部履行聘用(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和岗位工作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存在缺乏。 不合格。品德、能力、知识、业绩表现差,不能履行聘用(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和岗位工作要求,不能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 第三章考核的根本程序 第六条考核分为年度考核、日常考核或聘期考核等。年度考核是对工作人员进行的年度综合评价,应与日常考核相结合,一般在每年年末或翌年初进行;日常考核可由事业单位自主组织实施;聘期

4、考核可参照年度考核程序适当简化。 第七条年度考核的根本程序: (一)被考核人个人总结、述职,填写年度考核登记表。 (二)在一定范围内民主测评。 (三)部门主管领导在民主测评的根底上,根据日常考核和个人总结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初步意见。 (四)本单位考核(聘用)工作组织在群众评议意见和受聘人员部门主管领导意见的根底上提出考核等次意见,由聘用单位领导人员集体确定考核等次,并将拟确定为优秀等次人员根本情况,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年度考核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比例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工作人员确定考核等次后,本单位考核(聘用)工作组织应将年度考核登记表送达被考核人,其签字后存入个人档案。 (六)按照聘用和

5、管理关系,上一级主管领导与被考核人进行谈话,肯定成绩,指出努力方向,听取工作建议,进一步改进工作,提高个人和组织绩效。 第八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年度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本单位考核(聘用)工作组织提出申请复核,考核(聘用)工作组织在十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填入年度考核登记表,并通知本人。本人对复核意见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复核意见之日起十日内再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由上一级主管部门作出最终结论。 第九条特殊情况考核等次确实定: (一)考核年度内病、事假累计六个月(含6个月)以上的人员,以及非组织派遣,但经单位同意,个人外出学习或参加培训时间超过半年的,不参加考核,不

6、确定考核等次。 (二)新参加工作的人员在试用期(见习期)内参加考核,不确定等次,只写评语,作为转正和确定工资的依据。 (三)考核年度内新招聘的在职人员,由聘用单位在征求应聘人员原工作单位意见的根底上确定考核等次。 (四)经组织批准派出学习、培训或借调至其他单位工作的,由学习、培训或借调单位出示评语,原单位进行考核,确定等次。 (五)挂职锻炼人员,在挂职期间由挂职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考核等次。在挂职单位工作缺乏半年的,挂职锻炼结束的当年,由挂职单位出示评语,派出单位进行考核,确定等次。 (六)考核年度内接收的军队转业干部及退伍军人,其转业、退伍前的情况,可参阅部队的鉴定,一般当年应确定为合格以上等

7、次。 (七)接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或正处在停职检查期间的人员,待组织作出正式结论后再确定考核等次。 第十条年度或聘期考核结果应作为事业单位对工作人员续聘、解聘、增资、晋级、奖惩的主要依据。 第四章考核的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年度考核工作由本单位考核(聘用)工作组织负责实施。考核(聘用)工作组织由本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纪律检查部门负责人和工会或者群众代表组成,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年度考核工作。考核工作的日常事务由本单位人事部门承担。 第十二条考核(聘用)工作组织考核工作的职责是: (一)制定本单位年度考核实施方法。 (二)组织、指导、监督本单位年度考核工作。 (三)审核主管领导人写出的考核评语以及提出的考核等次意见。 (四)审核工作人员对考核结果不服的复核申请。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的负责人要切实负起责任,严把考核工作质量关。考核工作结束后,应认真及时根据考核结果,分析本单位职工队伍现状,总结经验,找出缺乏,提出整改意见,并将考核结果报送上一级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各区、县人事局和市各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地区、本部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负有指导和监督职责,对考核过程中出现的违反程序、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行为要严肃处理;要依照本方法,并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那么。 第5页 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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