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国实行专利法实施细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那么。下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那么,欢迎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那么内容全文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制定本细那么。第二条 专利法和本细那么规定的各种手续,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办理。第三条 依照专利法和本细那么规定提交的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国家有统一规定的科技术语的,应当采用标准词;外国人名、地名和科技术语没有统一中文译文的,应当注明原文。依照专利法和本细那么规定提交的各种证件和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
2、要求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附送中文译文;期满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证件和证明文件。第四条 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以寄出的邮戳日为递交日;邮戳日不清晰的,除当事人能够提出证明外,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日为递交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各种文件,可以通过邮寄、直接送交或者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专利代理机构;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请求书中指明的联系人。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推定为当事人收到文件之日。根据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应当直接送交的文件,以交付日为送达日。文件送交地址不清,无法邮寄的,可以通过公告的方式送达
3、当事人。自公告之日起满1个月,该文件视为已经送达。第五条 专利法和本细那么规定的各种期限的第一日不计算在期限内。期限以年或者月计算的,以其最后一月的相应日为期限届满日;该月无相应日的,以该月最后一日为期限届满日;期限届满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日。第六条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那么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因其他正当理由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那么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
4、丧失的,可以自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当事人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恢复权利的,应当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说明理由,必要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并办理权利丧失前应当办理的相应手续;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恢复权利的,还应当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当事人请求延长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说明理由并办理有关手续。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不适用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期限。第七条 专利申请涉及国防利益需要保密的,由国防专利机构受理并进行审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受理的专利申
5、请涉及国防利益需要保密的,应当及时移交国防专利机构进行审查。经国防专利机构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国防专利权的决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其受理的创造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涉及国防利益以外的国家平安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应当及时作出按照保密专利申请处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保密专利申请的审查、复审以及保密专利权无效宣告的特殊程序,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第八条 专利法第二十条所称在中国完成的创造或者实用新型,是指技术方案的实质性内容在中国境内完成的创造或者实用新型。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创造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按照以下方式之一请求国务院专利行
6、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一)直接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的,应当事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请求,并详细说明其技术方案;(二)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后拟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的,应当在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请求。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专利国际申请的,视为同时提出了保密审查请求。第九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依照本细那么第八条规定递交的请求后,经过审查认为该创造或者实用新型可能涉及国家平安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应当及时向申请人发出保密审查通知;申请人未在其请求递交日起4个月内收到保密审查
7、通知的,可以就该创造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通知进行保密审查的,应当及时作出是否需要保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申请人未在其请求递交日起6个月内收到需要保密的决定的,可以就该创造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第十条 专利法第五条所称违反法律的创造创造,不包括仅其实施为法律所禁止的创造创造。第十一条 除专利法第二十八条和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专利法所称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本细那么所称申请日,除另有规定的外,是指专利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申请日。第十二条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
8、成的职务创造创造,是指:(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创造创造;(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创造创造;(三)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创造创造。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第十三条 专利法所称创造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创造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奉献的人。在完成创造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创造人或者设计人。第十四条
9、 除依照专利法第十条规定转让专利权外,专利权因其他事由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凭有关证明文件或者法律文书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办理专利权转移手续。专利权人与他人订立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备案。以专利权出质的,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办理出质登记。第二章专利的申请第十五条 以书面形式申请专利的,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文件一式两份。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申请专利的,应当符合规定的要求。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同时提交委托书,写明委托权限。申请人有2人以上且未委托专利代
10、理机构的,除请求书中另有声明的外,以请求书中指明的第一申请人为代表人。第十六条 创造、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请求书应当写明以下事项:(一)创造、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的名称;(二)申请人是中国单位或者个人的,其名称或者姓名、地址、邮政编码、组织机构代码或者居民身份证件号码;申请人是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的,其姓名或者名称、国籍或者注册的国家或者地区;(三)创造人或者设计人的姓名;(四)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受托机构的名称、机构代码以及该机构指定的专利代理人的姓名、执业证号码、联系 ;(五)要求优先权的,申请人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以下简称在先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以及原受理机
11、构的名称;(六)申请人或者专利代理机构的签字或者盖章;(七)申请文件清单;(八)附加文件清单;(九)其他需要写明的有关事项。第十七条 创造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说明书应当写明创造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该名称应当与请求书中的名称一致。说明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技术领域:写明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所属的技术领域;(二)背景技术:写明对创造或者实用新型的理解、检索、审查有用的背景技术;有可能的,并引证反映这些背景技术的文件;(三)创造内容:写明创造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解决其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方案,并对照现有技术写明创造或者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四)附图说明:说明书有附图的,对各幅附图作简
12、略说明;(五)具体实施方式:详细写明申请人认为实现创造或者实用新型的优选方式;必要时,举例说明;有附图的,对照附图。创造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人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方式和顺序撰写说明书,并在说明书每一局部前面写明标题,除非其创造或者实用新型的性质用其他方式或者顺序撰写能节约说明书的篇幅并使他人能够准确理解其创造或者实用新型。创造或者实用新型说明书应当用词标准、语句清楚,并不得使用“如权利要求所述的一类的引用语,也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创造专利申请包含一个或者多个核苷酸或者氨基酸序列的,说明书应当包括符合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序列表。申请人应当将该序列表作为说明书的一个单独局部提交,并按照国务院
13、专利行政部门的规定提交该序列表的计算机可读形式的副本。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说明书应当有表示要求保护的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的附图。第十八条 创造或者实用新型的几幅附图应当按照“图1,图2,顺序编号排列。创造或者实用新型说明书文字局部中未提及的附图标记不得在附图中出现,附图中未出现的附图标记不得在说明书文字局部中提及。申请文件中表示同一组成局部的附图标记应当一致。附图中除必需的词语外,不应当含有其他注释。第十九条 权利要求书应当记载创造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权利要求书有几项权利要求的,应当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权利要求书中使用的科技术语应当与说明书中使用的科技术语一致,可以有化学式或者数学式,
14、但是不得有插图。除绝对必要的外,不得使用“如说明书局部所述或者“如图所示的用语。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可以引用说明书附图中相应的标记,该标记应当放在相应的技术特征后并置于括号内,便于理解权利要求。附图标记不得解释为对权利要求的限制。第二十条 权利要求书应当有独立权利要求,也可以有附属权利要求。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创造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附属权利要求应当用附加的技术特征,对引用的权利要求作进一步限定。第二十一条 创造或者实用新型的独立权利要求应当包括前序局部和特征局部,按照以下规定撰写:(一)前序局部:写明要求保护的创造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主题名称和创
15、造或者实用新型主题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共有的必要技术特征;(二)特征局部:使用“其特征是或者类似的用语,写明创造或者实用新型区别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这些特征和前序局部写明的特征合在一起,限定创造或者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范围。创造或者实用新型的性质不适于用前款方式表达的,独立权利要求可以用其他方式撰写。一项创造或者实用新型应当只有一个独立权利要求,并写在同一创造或者实用新型的附属权利要求之前。第二十二条 创造或者实用新型的附属权利要求应当包括引用局部和限定局部,按照以下规定撰写:(一)引用局部:写明引用的权利要求的编号及其主题名称;(二)限定局部:写明创造或者实用新型附加的技术特征。附属权利要求只能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引用两项以上权利要求的多项附属权利要求,只能以择一方式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并不得作为另一项多项附属权利要求的根底。第二十三条 说明书应当写明创造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所公开内容的概要,即写明创造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和所属技术领域,并清楚地反映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解决该问题的技术方案的要点以及主要用途。说明书可以包含最能说明创造的化学式;有附图的专利申请,还应当提供一幅最能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