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DB61/T510.1-2011为满足人们在公共场所活动需要所提供的含警示、提示、告示等内容的信息。4译写原则4.1合法性原则公共场所公示语的英文译写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在首先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前提下进行译写。4.2文明性原则公共场所公示语译写不得出现有损我国和他国形象或有伤民族感情的词语,也不得使用带有歧视色彩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译法。4.3规范性原则公共场所公示语译写应当符合英文使用规范,符合英文公示语的特点。4.4准确性原则公共场所公示语译写应当根据使用环境,选用符合中文内涵的英文词语。英文中有多个对应词语的中文,应对所指事物或概念进行分析,结合具体的语言环境和
2、文化背景,根据英文的使用习惯选择最能贴切表达该事物或概念的词语。如:通道在表示“地面通道”时,译作Passage,表示“地下通道”时,译作Underpass。4.5通俗性原则公共场所公示语译写应当避免使用生僻的英文词汇和表达方法,尽可能使用英文的常用词汇和表达方法。4.6针对性原则公共场所的警示、提示信息翻译应根据需要,考虑信息接受对象进行翻译,避免滥用公示语。4.7简练性原则公共场所公示语译写应突出设施的功能信息,突出警示和提示信息的内容,不应字对字直译。设施及功能信息、警示和提示信息属于GB/T10001所列范围的,应当首先使用公共信息图形标志,同时遵循少译原则5翻译方法和要求5.1地名标志地名标志的译写方法应符合GB/T16159一1996和GB17733一2008的相关要求。5.2实体名称实体名称一般由冠名、专名、序列名、属性名和通名等部分构成。如:西安市(冠名)第四(序列名)医院(通名),西安(冠名)泾滑(专名)工业(属性名)园(通名)。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