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党内民主比民主集中制更根本 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党根本的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而党的十六大报告曾明确提出“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这一重要论断,党的十七大报告进一步提出要积极推进党内民主建设,那么,应如何认识党内民主与民主集中制之间的关系呢。由于重民主集中制而轻党内民主的倾向在我们党内长期存在,这就导致在二者关系上的一些认识误区: 把民主集中制等同于党内民主、甚至认为高于党内民主的有之;以健全和完善民主集中制来冲淡甚至代替开展党内民主的亦有之;而最具代表性的那么是把“党内民主和“民主集中制的民主混为一谈、进而把党内民主简单归结为民主集中制的一局部。这种观点认为:所谓民主集中制,就是先民主、后集中,表现在两
2、个方面:一是在领导干部和群众的关系上,强调先群众民主,后领导集中;二是在党委会内部的关系上,强调先委员民主,后书记集中。这就把“民主和“集中的关系看成是一前一后两个阶段的关系,把民主集中制变成了“群众民主,领导集中、“委员民主,书记集中一前一后两个过程的机械相加,从而使领导者和书记个人成了“集中的主体,其个人意志成为统一意志。 正因为如此,“实行民主是为了集中,集中是目的,民主只是手段、“既是手段,就说明民主的附属地位,就说明集中高于民主;为了集中,就可以抛开甚至牺牲民主等模糊和错误认识就出现了。这些认识割裂了民主集中制中“民主与“集中内在有机的联系,并且由于把领导者个人和书记个人看成是“集中
3、的主体而极易导致民主集中制扭曲变形为个人集权制。同时,这些认识又把“民主集中制的民主等同于“党内民主,进而把“党内民主看作是民主集中制的一局部,也就是说,民主集中制的一半是民主,而另一半是集中。这种看法相当普遍。这就带来了不适当地夸大民主集中制的作用,相应地贬低党内民主的作用的问题,导致了民主集中制功能的泛化,使得民主集中制的地位高于党内民主了。 事实上,党内民主与民主集中制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两个概念。 首先,从二者的区别来看:第一,二者是两个不同性质的范畴。党内民主是政治原那么,属于政治范畴,它与党的性质紧密相连。十六大报告提出“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就是从政治上说的,它说明我们党是一个民主
4、性质的政党。而民主集中制从建党开始就一直是我们党的根本组织原那么,属于组织范畴。第二,二者由于属于不同的范畴,因而在党内生活中处于不同的层次,占有不同的地位。党内民主作为政治原那么,它说明全体党员是党的主人,也说明党员之间是平等的同志式的关系,而这些归根到底是由党的性质决定的,是建党的根本原那么,在任何时候都不能动摇和改变。而作为组织原那么的民主集中制,归根到底由政治原那么决定并为其效劳。它的主要功能是:在党内民主的根底上,通过民主与集中的有机结合,来建构党的组织体系和权力体系,来标准党的组织活动和权力运作。因此,党内民主这一政治原那么要比民主集中制这一组织原那么更根本,处于更高层次和更高地位。 其次,从二者的联系来看,第一,党内民主是民主集中制的政治前提。任何政党组织,只有它在政治上是民主的,它在组织上才需要也才可能实行民主集中制。我们党在组织原那么上必须也只能选择民主集中制,而绝不允许搞专制集中制,归根到底在于党的民主性质的内在要求;民主集中制之所以会扭曲变形,归根到底也在于党内民主原那么遭到破坏。第二,民主集中制是党内民主在组织原那么上的表达和保证。把民主集中制凌驾于党内民主之上,或把两者完全对立起来,或把党内民主简单归结为民主集中制的一局部,都是不符合两者的真实关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