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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补充说明(2018老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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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泸州市城乡规划管理局关于印发泸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补充说明(2018年)的通知来源:发布时间:2018-08-08 10:45:00【字体:小大】各相关单位:为规范我市建筑工程计容建筑面积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泸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等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经与相关部门研究,结合我市前期制定泸州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及其补充说明的相关内容,对计容建筑面积、建筑间距、立面管理等予以补充说明,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泸州市城乡规划管理局2018年7月25日泸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补充说明为加快建

2、设区域级中心城市,推进城乡统筹科学发展,加强规划管理,确保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泸州市实际,制定本补充说明。本补充说明在泸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5年版)和补充说明(2017年版)基础上进行补充,凡涉及本补充说明事项应按本补充说明执行。本补充说明自2018年7月25日期施行,本补充说明施行前,已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并经核定规划条件,或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可按原有关规定执行。本补充说明内容具体由泸州市城乡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一、建设项目容积率计算规则容积率指建设项目计容建筑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

3、的比值。计算公式为:容积率=计容建筑面积建设用地面积容积率计算按照以下规定执行:1. 建筑楼面标高低于相邻室外场地最低点标高1.5米的(包括1.5米),该楼面以下部分为地下建筑。除地下建筑以外的建筑均为地上建筑。位于地下建筑的停车库、发电机房、消防水池等设备用房面积不计入容积率。2.因交通设施、公用设施工程影响,或者因满足自然地貌特色、文物保护、防洪要求,导致建设项目地下空间使用受限,仅使用地下及局部被室外地坪掩埋的地上建筑配建停车位数量不能满足要求的,经论证及专委会或规委会审查同意,其不足部分在地上建筑中配建的,不纳入容积率计算;3.住宅小区物管用房、业主议事用房、社区用房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

4、率;4.七层及以上居住建筑底层(入口层)无围合结构的架空部分,层高宜在3.6米至4.5米之间,仅用于绿化、停车、公共休闲活动空间、公共通道等非经营性用途的,其面积不计入计容建筑面积,应计算建筑面积的按规定计入项目建筑面积。5.公共建筑底层无围合结构的架空部分,层高宜在4.5米至5.8米之间(非住宅类居住建筑架空层层高宜在3.6米至4.5米之间),仅用作绿化、停车、公共通道等非经营性用途的,其面积不计入计容建筑面积,应计算建筑面积的按规定计入项目建筑面积。6.住宅建筑(公寓)层高一般不应高于3.6米。建筑层高大于3.6米、小于或者等于5.8米(即3.6米+2.2米)的,其计容建筑面积按照该层水平

5、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层高大于5.8米、小于或者等于8米(即5.8米+2.2米)的,其计容建筑面积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层高大于8米的,以此类推(包括套内出现通高的情况)。住宅坡屋顶部分除外。四层及以下的跃层式住宅,可以在门厅、起居室(厅)或者餐厅设置一处通高,通高部分面积不超过该户该层套内面积的30%且层高不大于7.2米的,该通高部分的计容建筑面积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倍计算;通高部分面积超过30%或者层高大于7.2米以及通高超过一处的,按照以上住宅建筑层高计算规则计算。与门厅、餐厅、起居室(厅)相连的封闭式阳台纳入通高计算范围。7.办公用房和酒店用房层高不应高于4.5米。高于部分

6、应参照住宅建筑层高计算规则,按2.2米为梯度折算层数计算建筑面积纳入容积率计算(不足一层的按一层计算)。建筑公共部分的门厅、大堂、中庭等除外,展示厅、报告会议厅、宴会厅等有特殊功能需要的建筑层高可以根据功能要求适当提高。8.商业用房层高不应高于5.8米,高于部分应参照住宅建筑层高计算规则,按2.2米为梯度折算层数计算建筑面积纳入容积率计算(不足一层的按一层计算)。商业用房在第五层及以上的,应按办公用房或酒店用房标准进行核算。建筑公共部分的门厅、大堂、中庭等除外。超市、大型商场、专卖店、餐饮、娱乐等功能集中布置的单一空间达到2000平方米以上的商业用房,以及电影院、体育场馆、展示厅、报告会议厅、

7、宴会厅、教堂大厅等有特殊功能需要的建筑层高可以根据功能要求适当提高。10.地上建筑物内设备层、管道层、避难层建筑面积应纳入容积率计算。11.单层厂房层高超过8米的,按2倍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12.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户型平面均应对户内使用空间逐一标注使用名称和计算面积。建筑物标注名称应与国家规范一致,不得标注空中花园、空中院馆、绿化空间等非规范名称。相关规定如下:(1)在建筑主体结构内的阳台、封闭阳台以及各类形式设备平台、结构构件、花池等,应当按照其结构底板投影面积计算计容建筑面积。(2)在建筑主体结构外的阳台,进深大于2.1米或者每层阳台、飘窗、空调板、雨棚、镂空等半算或不算建筑面积部分的水平

8、投影面积之和大于该层建筑面积15%的,超出部分应按其投影面积全部计入计容建筑面积计算(四层及以下跃层式住宅通高部分除外)。13.飘窗应凸出外墙面,其窗台与室内楼地面高差大于等于0.45米,且其结构净高小于等于2.1米、进深小于等于0.7米的飘窗,不纳入计容建筑面积计算,不符合以上标准任意一项的应按全投影面积纳入计容建筑面积。厨房及卫生间原则不得设置飘窗;14.不得沿阳台的长边在阳台外部设置空调室外机搁板,沿短边设置时,其空调室外机搁板进深不得超过0.8米,长度不超过2.1米;15.建筑物外墙外保温层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建筑密度和容积率。二、建筑间距及退让1、非居住建筑主采光面半间距按照居住建筑主采

9、光面半间距的0.8倍进行计算,且不得小于6米。次采光面按照居住建筑的半间距进行计算,不进行0.8倍折算。2、地下建筑物的离界距离不小于地下建筑物埋深度的0.5倍,且最小值为3米;临道路的地下建筑物不应超过建筑后退红线距离的一半。露出相邻室外场地标高的地下建筑应按地上建筑后退建筑后退红线和建筑间距。3、 城市道路两侧用地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已明确为公共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的不计入开发用地范围,应和城市道路统一设计、统一建设,建筑后退沿道路布置的绿化用地(宽度小于或等于30米)不小于5米。二、建筑色彩及立面控制1、60米以下的居住建筑应采用坡屋顶形式,坡屋顶与墙、柱交界处距屋顶楼面的高度应小于1

10、.2米。居住建筑顶层设置跃层的,其跃层建筑面积不低于其标准层建筑面积的50%。60米以上高层居住建筑可根据建筑风格和功能采用坡屋顶或平屋顶形式,平屋顶应注重收分等造型变化。居住建筑女儿墙(含上人露台栏板)高度不得超过2.4米。确需突破的,应当经专题论证确定。2、建筑立面宽度应当符合以下规定:建筑计算高度小于或者等于27米的,建筑立面宽度不宜大于80米;建筑计算高度大于27米、小于或者等于54米的,建筑立面宽度不宜大于70米;建筑计算高度大于54米的,建筑立面宽度不宜大于60米。3. 为居住区服务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应结合小区主入口、绿化开敞和道路交叉口集中布置,居住建筑不得设置底商。当居住建筑和商业建筑紧靠设置时,在满足消防及采光要求的前提下可不退间距。4. 车库露出地面不超过一层时,车库立面可采用斜坡绿化覆土掩埋,覆土高度不得低于车库露出地面高度的三分之二。车库露出地面两层及以上时,立面应逐层退台处理,退台距离不小于该层层高高度。退台部分应采用绿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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