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复议案件材料查阅制度 第一条为标准行政复议案件材料的公开查阅活动,监督行政复议案件公开、公正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行政复议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行政复议案件材料的查阅工作。 行政复议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建立行政复议案件材料信息系统,以方便查阅。 第三条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人、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申请人、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要求摘抄、复印行政复议案件材料内容的,应当取得行政复议机关法制工作机构的同意。 第四条为了仲裁或者诉讼的
2、需要,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可以查阅已经处理终结的行政复议案件有关材料,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要求摘抄、复印行政复议案件材料内容的,应当取得行政复议机关法制工作机构的同意。 第五条因工作需要,国家机关可以查阅正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复议终结的案件材料;经行政复议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同意,可以摘抄、复印行政复议案件材料内容。 国家机关查阅的行政复议案件材料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查阅人应当保密。 第六条单位或者公民个人可以查阅行政复议决定书、不予受理决定书等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经行政复议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同意,可以摘
3、抄、复印行政复议法律文书有关内容。 第七条单位或者公民个人查阅行政复议案件材料,可以自己查阅,也可以委托代理人查阅。委托他人查阅的,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境外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经过公证或者认证。 第八条查阅行政复议案件材料,查阅人为个人的应当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明等有效证件,查阅人为单位的应当提交单位的介绍信。 第九条查阅人摘抄或者复印行政复议案件材料,查阅人请求出具查阅结果证明的,行政复议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审核后应当出具查阅结果证明。查阅结果证明加盖行政复议机关或者行政复议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印章,并注明日期。 第十条查阅行政复议案件材料,应当在行政复议机关法制工作机构指定的场所进行。 查阅过程中,禁止对材料进行圈点、划线、注记、涂改、拆页、毁损等行为,禁止抽取案卷材料。出现上述情形,行政复议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制止,并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停止提供查阅,不予出具查阅结果;造成损失的,查阅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查阅完毕,查阅人应当及时将案卷材料退还案卷保管人员。 第十一条查阅人非法使用查阅结果,给案件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行政复议机关法制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3页 共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