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通知关于深入开展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63号以下简称通知,迅速形成“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机制,切实把“毒鼠强等违禁杀鼠剂包括氟乙酰胺、氟乙酸钠、毒鼠硅、甘氟等专项整治行动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做好宣传发开工作 各地要充分认识“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属地化管理原那么切实加强领导,地方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尽快建立协调组织和工作机制,开展专项整治工作。要加强“毒鼠强社会危害性的宣传,提高人民群
2、众识别违禁杀鼠剂的能力,树立平安防范意识。交流各地开展整治工作的经验,特别是要通过曝光重大案件和典型事件,教育群众,震慑违法犯罪分子。要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宣传作用,发动广阔人民群众和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整治工作。 二、认真排查,深入整顿杀鼠剂市场 由各级工商部门牵头组织在8月份开展对杀鼠剂市场的拉网式排查。建立分段、分片杀鼠剂市场管理责任制,严格监管重点区域和重点市场,要紧紧围绕城乡结合部、乡村集贸市场上销售的各类鼠药和危险化学品,进行集中清理整顿,做到端窝打点、堵源截流,严查经营“毒鼠强的非法行为,彻底堵住“毒鼠强的流通渠道。工商、农业、质监等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行政法规严厉查处非法产、销行为;
3、对涉嫌构成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部门立案侦查,追根溯源,一查到底。 三、严查严处,依法严厉打击非法制贩“毒鼠强的违法犯罪活动 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在制定关于查办非法制贩“毒鼠强等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为查处打击此类犯罪活动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各级公安、农业、工商和质监部门要抽调专门人员组成案件查处组,加强协作配合,建立有效的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依法严厉打击制贩“毒鼠强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对农业、工商和质监部门移送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各级公安部门要及时立案侦查,迅速查办,深挖制贩源头,坚决依法从严查处打击。对重大案件要挂牌督办,切实加强协调指导。 四、
4、完善制度,强化杀鼠剂监督管理 各级农业、爱卫会、经贸、平安监管和工商部门要加强协调,简化手续,按照通知规定的时间要求,既要便于管理又要方便群众,切实组织好农区和城市杀鼠剂经营单位的资格核准工作。各地供销社要积极配合做好供销社系统农资企业杀鼠剂经营资格的核准工作。各地要在今年9月1日以前核准一批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且具有农药经营资格的单位定点经营杀鼠剂。核准工作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合理布局,严格控制杀鼠剂定点经营单位数量。获得核准的杀鼠剂定点经营单位要在当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杀鼠剂定点经营单位要建立健全经营台账,实行可追溯管理制度。未经核准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杀鼠剂产品。城市
5、街道办事处要发挥组织职能,为城市居民做好杀鼠剂统一购置发放工作。县级政府要根据本地实际,指定单位负责,建立农村杀鼠剂统一购置发放制度。要加强监督管理,切实保证效劳群众,不得从中谋取利益。 五、统一协调,确保完成“毒鼠强处置工作 各级环保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本地收缴和废弃的“毒鼠强等违禁杀鼠剂处置工作,统一指定接收和处置场所,对需转运的要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确保及时、妥善、平安转运和无害化处置。并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收缴和废弃的“毒鼠强的数量、种类和处置情况上报上一级环保部门。 各级财政部门要安排财政专项经费,确保收缴和废弃“毒鼠强的转运和处置工作落实。 六、科学组织,开展秋季统一灭鼠示范工作 统一灭
6、鼠工作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级负责制,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爱卫会负责城市灭鼠工作,农业部门负责农区灭鼠工作。 开展科学灭鼠知识宣传,组织编写发放灭鼠技术书籍、技术挂图和音像制品等宣传资料,开展大规模的群众宣传活动,普及全民科学灭鼠知识,增强平安防范意识。 组织统一灭鼠行动。统一采购平安经济优质杀鼠剂和灭鼠器械,做好生物、生态防治技术的推广应用,加强防治技术人员的培训,组织专业技术人员配制毒饵。城市、农区要相互配合,采取统一灭鼠行动。要保证组织到位、物资到位、宣传到位、责任到位。 各地要落实通知精神,按照国家、集体、个人共同分担的原那么,多渠道筹措资金,建立长效机制,组织开展统一灭鼠工作。 各县、区有关部门要在县、区人民政府“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小组的领导下,制定方案,明确任务,落实责任,采取确实可行的措施,齐抓共管,彻底解决“毒鼠强问题。并从8月份开始,于每月底前将本县、区“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报连云港市“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连云港市农业局,邮政编码:222001,联系:05185588418,市农业局将会同计委、市公安局、质监局、工商局、平安局、爱卫会等部门和单位,对各地工作开展及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