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细那么 (一)预算和决算信息; (二)政府采购文件、采购预算、中标成交结果、采购合同等情况; (三)国内公务接待的批次、人数、经费总额等情况; (四)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支出金额等情况; (五)培训的工程、内容、人数、经费等情况; (六)节会、庆典、论坛、博览会、展会、运动会、赛会等活动举办信息; (七)办公用房建设、维修改造、使用、运行费用支出等情况; (八)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的审计结果; (九)其他需要公开的内容。第五十五条推动和支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严格审查批准党政机关公务支出预算,加强对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发挥人大代表的监督作用,通过提出意见
2、、建议、批评以及询问、质询等方式加强对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监督。支持人民政协对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监督,自觉接受并积极支持政协委员通过调研、视察、提案等方式加强对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监督。第五十六条重视各级各类媒体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方面的舆论监督作用。建立舆情反响机制,及时调查处理媒体曝光的违规违纪违法问题。发挥群众对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铺张浪费行为的监督作用,认真调查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第十一章责任追究第五十七条建立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本细那么规定造成浪费的,应当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领导干部实
3、行问责。第五十八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未经审批列支财政性资金的; (二)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违规取得审批的; (三)违反审批要求擅自变通执行的; (四)违反管理规定超标准或者以虚假事项开支的; (五)利用职务便利假公济私的; (六)私设“小金库逃避审批监管的; (七)违规转嫁有关费用的; (八)有其他违反审批、管理、监督规定行为的。第五十九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追究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一)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铺张浪费、奢侈奢华问题严重,对发现的问题查处不力,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 (二)指使、纵容下属单位或者人员违反本细那么规定造成浪费的; (三)不履行
4、内部审批、管理、监督职责造成浪费的; (四)不按规定及时公开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有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信息的; (五)其他对铺张浪费问题负有领导责任的。第六十条违反本细那么规定造成浪费的,根据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违反本细那么规定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予以收缴或者纠正。违反本细那么规定,用公款支付、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应当责令退赔。第六十二条
5、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受理申诉机关应当依据有关规定认真受理并作出结论。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第十二章附那么第六十三条各地级以上市党委和政府、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单位、省各人民团体、中直驻粤各单位,可以根据本细那么,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制定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国有企业、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细那么执行。第六十四条本细那么由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第六十五条本细那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我省其他有关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规定,凡与本细那么不一致的,按照本细那么执行。 第4页 共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