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起诉决定申请书 (1421字) 申请人:刘洪涛XX省凯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地址:XX省XX县区建国路88号soho现代城d-172023 :1362202344942 案由:申请人因xxx人民检察院对陈x涉嫌成心伤害致死案审查起诉一案,提出以下申请: 请求目的: 对陈x涉嫌成心伤害致死案做不予起诉陈x的决定。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受成心伤害致死案嫌疑人陈x和其父亲(法定监护人)委托为陈伟的辩护人,经过查阅查阅xxx公安局对本案的起诉意见书和本案法医鉴定四川华西医学鉴定中心法医病理学报告(法会2023-287),以及会见嫌疑人陈x,和调查了解了局部知情人员;现提出以下辩护意见做为对申请不予起诉陈
2、x的事实和理由。 一、据陈x供述,因陈x于2023年9月8日被钟xx殴打,邓xx(本案另一嫌疑人)等就自发到何xx家门口找钟xx为陈x说理。陈x并没有召集他们去打本案受害人何xx,那时陈伟根本不认识何xx,完全不可能召集人去打受害人。受害人出来是跟邓xx争吵,陈x并没有和受害人争吵,受害人是和邓xx扭在一起,陈x并没有和受害人扭在一起,反而是想劝架,更是没有任何殴打受害人的行为。xxx公安局对本案的起诉意见书对是谁与受害人争吵和扭在一起描述不清,是谁如何殴打受害人的什么部位和将其打死更是描述不清。 (1206字) 尊敬的公诉人: 我受受XX省xx律师事务所指派,担任被告人李某某审查起诉阶段的辩
3、护人,依法为其辩护。辩护人详细地查阅了本案全部卷宗材料,并依法会见了被告人,对本案有了比较全面、客观的了解,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本案中具备以下法定、酌定从轻、减轻情节。根据本案事实,从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那么出发,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作出予以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理由如下: 一、李某某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 被告人李某某系未成年人犯罪。根据刑法第十四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依法从轻、减轻处分。被告人李某某出生于2023年6月29日,在2023年2023月份作案时,才16周岁,系未成年人。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
4、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那么这是我国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处理的根本方针。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处分只是手段,教育保护才是目的。 因此,李某某属于未成年人犯罪,符合法定从轻、减轻的条件。 二、李某某具有酌定从轻情节 被告人李某某是初犯、犯罪主观恶性不深,且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没有拒绝、阻碍、抗拒、逃跑的行为。无翻供表现,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假设干意见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分。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认罪态度完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三、李某某具有立功表现 李某某归案后,除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
5、刑外,还带着公安人员前往同案犯王某某的家中。因王某某在与李某某交往时,一直使用的假名,如果李某某不带着公安人员找到王某某的家中,查实其真实姓名的话,王某某很难被抓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假设干具体问题的意见“ 五、关于“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认定:犯罪分子具有以下行为之一,使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属于解释第五条规定的“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 3.带着侦查人员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4.提供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联络方式、藏匿地址的。根据上述规定,辩护人认为,李某某符合立功的条件,应认定为立功。 综上,鉴于本案被告人李某某是初犯且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主观恶性小,对社会造成的危害较小,且有立功表现,根据我国对未成年人的刑事处分采取能轻那么轻,能减那么减,能免那么免,最大限度的降低对未成年限制人身自由的原那么,及刑事诉讼法271条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此致 XX省XX县区人民检察院 辩护人:王律师 2023年3月17日 第4页 共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