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农村基层党员干部廉洁自律十不准 一、不准利用职务之便,挪用集体资金、侵吞集体财产。 二、不准以各种手段截留、克扣、变相侵吞各种直补和专项资金。 三、不准借办理土地转让、发包、宅基地审批等事项收受当事人钱财。 四、不准利用职务影响,为亲戚朋友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不准用集体资金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六、不准用公款大吃大喝、请客送礼。 七、不准以外出考察为名,用公款旅游。 八、不准超标准公务接待。 九、不准借婚丧喜庆事宜,大操大办、敛取钱财。 十、不准参与封建迷信、赌博等非法活动。 第二篇:农村基层干部廉洁自律“八不准范文农村基层干部廉洁自律“八不准 一是不准以权谋私。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收送现金
2、、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贵重物品;不准报销应由个人承担的各种费用;不准借婚丧喜庆、乔迁新居、子女升学之机大操大办借机敛财;不准在集体资金使用、集体资源开发、集体资产处置、工程工程建设等公务活动中为本人和亲友非法谋取私利。 二是不准铺张浪费。不准以公务为名用公款请客送礼;不准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活动;不准以参观学习考察、招商引资为名公款旅游;不准用公款购置个人商业保险。 三是不准侵害集体利益。不准以任何借口把集体的资金、物品等违规挪作个人或他人使用;不准以低价私自出租、转让、发包、延包和拍卖集体资产;不准截留、挪用、侵占、贪污集体资金、支农资金、征地补偿款和其他各类专项资金;不准以个人名义公款私存
3、;不准私自利用集体资产为个人或民间组织、企业提供担保或抵押。 四是不准侵害群众利益。不准在农民建房、用电、用水和务工、经商等涉及生产、生活方面违反规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不准违法收缴、扣押群众财物;不准截留、挪用应付给群众的各类专项资金;不准借为企业、群众办事之机“吃拿卡要;不准以强迫命令、粗暴蛮横的方式对待群众;不准剥夺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五是不准有法不依、有令不行。不准以土政策代替法律法规;不准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不准虚报浮夸、盲目攀比;不准搞形式主义、欺上瞒下;不准参与“黄、赌、毒、假活动及为其提供场所和便利条件。 六是不准影响团结、稳定。不准在处理矛盾、纠纷时推诿扯皮
4、;不准参与或组织煽动、支持群众集体上访或闹事;不准以赠送钱、物等不正当手段在推荐、选举中拉票、贿选;不准组织或参与封建迷信活动;不准为“黄、赌、毒、假活动提供场所和便利条件。 七是不准独断专权。不准违反民主集中制原那么搞“一言堂;不准在涉及乡、村集体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决策中搞个人专断、“暗箱操作。 八是不准搞宗族帮派。不准以家族势力替代村级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行使职责;不准以家族势力干预涉及村集体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的决定;不准利用宗族、帮派势力干扰、破坏选举。 第三篇:01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十不准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十不准 1、不准收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贵重物品。千
5、万别违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之条款。 2、不准贪污、挪用公款。千万别违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之条款。 3、不准自已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本人的亲友参与插手本系统的工程建设、林木销售、资产处置、物品采购等经营活动。千万别违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二条、第四百零六条之条款。 4、不准在下属单位报销应由本人支付的开支费用。千万别违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
6、八十二条之条款。 5、不准集体私分国有资产。千万别违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九十六条之条款。 6、不准参与以营利为目的的聚众赌博活动。千万别违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条款。 7、不准从事有偿中介活动。千万别违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之规。 8、不准利用婚丧喜庆事宜大操大办。千万别违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一条之规定。 9.不准挥霍浪费公共财产。千万别违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2023、不准有其它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违者,按中国共产党纪律
7、处分条例有关条款处理。 第四篇: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十不准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十不准 1.不准违反决策程序擅自决定重要干部任免、重要事项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事关学校改革开展全局的重大事项。 2.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聘用)中拉选票、打招呼,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或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他人谋取职位。 3.不准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学校基建(修缮)工程工程、物资设备采购、资金借贷、重大工程投资等经济活动,以及校办产业、后勤效劳等经营管理活动。 4.不准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招生、录取、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科研工程评审等工作。 5.不准违反规定在校内外经济实体中兼职或兼职取酬,以
8、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6.不准以本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7.不准收受学校所属单位及个人的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 8.不准违反规定在学校所属单位领取津贴、补贴、奖金,或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9.不准以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他人获取荣誉、职称、学历、学位等利益,或者从事有悖学术道德、职业道德的活动。 2023.不准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或领导干部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的工作人员在考试、入学、就业、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职务晋升以及经商、办企业等方面提供便利条件。 第五篇: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十不准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印
9、发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十不准的通知教党20222314号 部属各高等学校党委: 为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假设干准那么,促进高校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现将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十不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十不准 中国共产党教育部党组 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附件: 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十不准 1.不准违反决策程序擅自决定重要干部任免、重要事项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事关学校改革开展全局的重大事项。 2.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聘用)中拉选票、打招呼,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或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他人谋取职位。 3.不
10、准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学校基建(修缮)工程工程、物资设备采购、资金借贷、重大工程投资等经济活动,以及校办产业、后勤效劳等经营管理活动。 4.不准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招生、录取、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科研工程评审等工作。 5.不准违反规定在校内外经济实体中兼职或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6.不准以本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7.不准收受学校所属单位及个人的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 8.不准违反规定在学校所属单位领取津贴、补贴、奖金,或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9.不准以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他人获取荣誉、职称、学历、学位等利益, 或者从事有悖学术道德、职业道德的活动。 2023.不准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或领导干部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的工作人员在考试、入学、就业、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职务晋升以及经商、办企业等方面提供便利条件。 第7页 共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