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03.220.50V54MH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行业标准MH/T4005-1997民用航空机场塔台空中交通管制设备配置Air traffic control equipment requirement of civil aviation airport tower1997-11-19发布1998-04-01实施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发布MH/T4005-1997前言本标准是根据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1,并参考美国联邦航空局的有关标准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结合中国民用航空的实际而制定。自本标准发布之日起,所有报批的各类民用航空机场新建、改建、扩建塔台的空管设备配置,均应符合本标准的
2、规定。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F都是标准的附录。本标准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空中交通管理局提出。本标准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科学技术研究中心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空中交通管理局、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第二研究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世崇、毕心安、程延文、段和明、邓敏、何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行业标准民用航空机场塔台空中交通管制设备配置MH/T4005-1997Air traffic control equipment requirement of civil aviation airport tower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民用航空机场塔台空中交通管制(以下简称空
3、管)设备的配置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各类民用航空机场塔台的空管设备配置。2塔台空管设备配置的类别2.1塔台空管设备配置的类别根据该塔台所在机场平均起降架次进行划分,见表1。表1塔台空管设备配置类别配置类别日平均起降架次A类280B类100280C类1002.2日平均起降架次是指现有统计的年实际起降架次的日平均值。对新、扩建塔台,应该是指预计五年内达到的最多起降架次,或者应与机场总体规划的要求一致。3配置原则3.1塔台设备配置,应根据空管的需要,并考虑机场运行量的发展规模,做到保障安全,方便使用。3.2本标准规定为塔台空管设备的必需配置,设备的冗余备份和增加可根据需要考虑。4塔台管制室和设备室的一般
4、要求4.1塔台管制室是实施塔台飞行管制的工作场所,塔台设备室是安置塔台有关空管设备的机房,二者可以合二为一,也可以根据需要分开。4.2机场内外的照明设备、反光装置和其他设施不应影响塔台管制员的观察,应尽量避免飞机滑行、起降时的噪音对塔台管制室工作环境的影响。4.3塔台管制室四周的玻璃窗应向外倾斜15左右,以避免对停机坪、跑道、滑行道和起降地带产生眩光,塔台外廊地面应低于塔台管制室地面1以上,便于管制员向下、向外观察,管制室的水平视角应为360。44塔台的位置应保证塔台管制员能看到全部跑道和滑行道。4.5塔台管制室四周的大玻璃分格不应妨碍管制员坐、立时的观察视线。46塔台管制室内应保持适当温度,以免四周玻璃上形成水汽或霜:北方机场的塔台管制室应采用双中国民用航空总局1997一11一19批准1998-04-01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