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批准发布棉纺织厂等七项纺织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的通知建标1993)234号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建委(建设厅):根据国家计委计标19872323号、计标1988281号和建设部、国家计委(90)建标字第519号文的要求,由纺织工业部负责编制的棉纺织厂、毛纺织厂、印染厂、苎麻纺织厂、丙纶长丝厂、粘胶丝厂、粘胶短纤维厂等七项建设标准,业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为全国统一标准予以发布,自一九九三年六月一日起施行。七项纺织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的管理及解释工作,由纺织工业部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一九九三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