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城市危险房屋鉴定工作的通知各市州住建局(房屋管理服务中心)、甘肃矿区建设局、兰州新区城建交通局,各鉴定检测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城市危险房屋安全鉴定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9号)、建设工程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和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鉴定范围和重点全省范围内的城市、县城、建制镇内的各种所有制房屋,以及兰州新区、甘肃矿区规划区内的各种所有制房屋。重点对结构己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开展鉴定。二、
2、选择符合要求的鉴定检测机构持有建筑工程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的单位、各地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可承担资质级别范围内的危险房屋鉴定任务;承担危险房屋鉴定工作的技术负责人应具备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在危险房屋鉴定过程中,鉴定机构采用的相关结构性能检测数据应委托由同时具备建筑工程检测甲级,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甲级资质和钢结构工程检测专项资质的检测机构现场实测提供,并出具检测报告。请各级住建部门指导委托单位优先选取有鉴定业绩、信誉良好、专业能力强的鉴定单位和检测机构开展鉴定检测工作。三、实事求是开展鉴定检测工作各危险房屋鉴定机构要严格按照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
3、2016),科学规范、独立公正、客观真实地开展房屋安全鉴定工作并出具鉴定报告(含检测结果、结构分析、鉴定结论)。鉴定报告由鉴定检测机构相应的鉴定检测人员、注册结构工程师等签字确认,经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人签字批准并盖单位公章后生效。鉴定报告应按受理委托连续编号,并将相关资料归档,长期保存,保证检测数据、结构分析等资料的可追溯性。在鉴定工作过程中,发现有影响房屋安全使用的情形,应第一时间报告委托人、所在地住建部门和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并在鉴定报告中提出相关处置建议。所在地住建部门和房屋产权人应按照当地城镇房屋安全管理工作要求进行处理。四、进一步落实各方责任市(州)、县区(市)、兰州新区、甘肃矿区的住建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房屋安全鉴定监督管理工作,各地应当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