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深圳民事律师事务所 第一篇:深圳民事律师事务所深圳民事律师事务所 1、委托律师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就委托事项和律师费进行协商。 决定委托后,携带相关证件和案件材料复印件,交给承办律师归档。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委托合同一式二份明确具体委托事宜。一份交委托人,一份交律师事务所存档; 委托人签署授权委托书一式六份,作律师交办案机关及存档之用(如委托人为单位,需填写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加盖单位印鉴)。 交纳律师费用。 正式开始诉讼代理效劳,委托人配合律师工作。 2、需要准备什么证据提供给律师。 证明原告方主体资格 当事人是个人的,准备身份证或户口部; 当事人是单位的,准备营业执照或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2、; 证明被告方主体资格 对方是个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如不能提供,可由律师向公安部门调查取得对方户籍资料; 当事人是单位的,提供营业执照或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如不能提供,可由律师向工商部门调查取得对方工商登记资料; 争议金额的计算依据 3、本金及利息的清单、利率确实定依据、计收的起止期限等;除上 述各类案件均需提供的证据材料外 4、各类案件还需准备的证据 借款纠纷 证明借款关系存在的证据材料,例如:借条或欠条、借款合同或协议、还款承诺书等; 证明已经归还借款及利息的证据,如:收据、付款证明等;货物买卖等债务纠纷 证明买卖关系存在的证据材料,例如:订货供货的合同协议、订货单,如仅以口头形式确
3、立买卖关系的,提供证人证词或能证明合同已履行的凭证; 说明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材料,例如:交收货物单据、结算清单、货款确认书、欠款单、还款方案、质量异议书等; 房产纠纷 证明存在房产买卖关系,例如:预售房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与房产承诺有关的证明,例如:房产广告、房地产商书面承诺等;交付房款的证明,例如:发票、收据、银行转款证明、银行贷款合同等; 交付房产的证明,例如:入住通知书、收楼须知、验收交接单、住宅钥匙收到书、房屋质量保证书、延期交房催告书等; 房产质量问题或面积误差的证明,例如:房地产权证、房屋测绘报告书、质量检测报告等; 股东权益纠纷 股权存在的证明,例如:公司章程、出资证明书、股权
4、凭证、收据、验资报告等; 权益受损或其他股东抽逃出资或出资不到位或存在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证明,例如:出资证明书、验资报告、股东会决议、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报表帐本、不正当竞争的交易单据等。 第二篇:律师事务所函(民事)山西律师事务所函 民代字第号 人民法院: 你院受理 一 案,现委托(指定) 本所律师为本案的代理人。 特此函告 山西律师事务所 年月日 附:诉讼委托书一份 第三篇:律师事务所民事案件操作规程律师事务所民事案件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使民事诉讼代理工作标准化、程序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所律师代理民事诉讼实践,制定本业务规程
5、。 第二条本业务标准适用于我所受薪律师及律师助理。 第三条律师担任民事诉讼代理人,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那么,秉公办案,仗义执言。 第二章收案 第四条收案应具备以下条件: 1、接受原告的委托,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2、接受被告与第三人的委托,应当在人民法院送达起诉状副本后办理委托手续; 3、律师接受委托之后应当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一式两份,一份由委托人保管一份附卷; 4、律师接受委托之后应当签订授权委托书一式两份,一份交给人民法院一份附卷; 第五条收案程序 1、律师应当向当事人问明案件的根本情况,分析事实和证据的可信程度,明确该案是否符合收案条件。 2、对符合收案条件的,按收案登记制
6、度办理。 第六条收案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1、委托人是被告的,应审查受理案件法院是否有管辖权,如无管辖权,那么建议不作实质性辩论,并在辩论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 2、律师作为原告或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代理人,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要求代其提出财产保全及先予执行的申请。 3、律师作为被申请人的代理人审查以下事项: (1)财产保全是否限于请求的范围; (2)申请人是否提供了担保; (3)保全裁定是应申请人申请做出,还是人民法院依职权做出; (4)申请人的申请是否错误; (5)被申请人是否愿意提供担保并申请法院解除保全; (6)是否申请复议。 假设被申请人愿意提供担保,律师可代写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 在被申
7、请人提供了足够和有效担保后,法院仍不解除保全措施时,律师可依据当事人要求向法院领导或上级法院提出异议。 第七条委托人为法人的,双方所签委托代理合同还须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八条承办律师应及时与委托人面谈,掌握案件的根本情况,做好“会见当事人谈话笔录附卷。 第九条律师在接受委托时,应当收取诉讼证据复印件、复制件,同时该对原件,并将原件及时交还委托人妥善保管;收取原件的,应当办理移交手续; 第四章阅卷 第十条承办律师凭律师执业证和委托代理手续到人民法院查阅卷宗。阅卷一般应在法院进行;遇有特殊情况需将卷宗携出法院,应经法院有关人员同意。 第十一条阅卷要认真细致,弄清当事人起
8、诉或辩论的事实,诉讼请求或辩驳、反诉是否符合客观实际和法律政策的规定,重点分析判断证据及来源是否合法、确实、充分。 第十二条阅卷应作好记录。记录要能反映出案件的根本情况,对事实不清、证据缺乏、不可信的重点摘录。摘录材料要注明卷号、页码,摘录卷内材料不应断章取意,要保持其联贯性、完整性,不改变原意。 第五章调查 第十三条通过阅卷和向委托人了解之后,承办律师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缺乏,并经委托人提供证据和有关情况仍不能解决上述问题的,还应亲自进行调查。调查前要拟好调查提纲。 第十四条调查应持律师事务所调查专用证明,一般由两人进行,如系一人调查,应有一名与本案无利害关系的第三者在场;被调查人是未成年
9、人的,应请其监护人在场。 第十五条调查要作好记录。调查笔录要与被调查人陈述内容相一致,经被调查人阅读或对其宣读证人认为无误后,由调查人、记录人、被调查人和在场人签字盖章。如摘录其单位保存的有关资料,那么应注明资料名称和卷、期、页码,并请该单位审核加盖印章。 第十六条律师调查收集证据应当全面、客观、合法、及时。 第十七条律师收集书证、物证应收集原件、原物。收集原件、原物有困难的,可以复制、照相,或者收集副本、节录本,但对复制件、照片、副本、节录本应附证词或说明。视听材料的收集,应明确其来源。 第十八条律师因故不能及时调查、收集证据的,应向人民法院说明情况并申请延期提交该证据。 第十九条有关单位书
10、写的证言材料,应由单位负责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 第二十条律师在向对方当事人及证人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证据规那么的规定,录音、录象可不用征得被录音者的同意。 第二十一条律师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人民法院同意调查收集证据时,律师可以申请共同参加。 第二十二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形下,律师应及时告知委托人或代理其向公证机关或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第二十三条律师对调查、收集的证据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 1、证据的来源; 2、证据的形成和制作; 3、证据形成的时间、地点和周围环境; 4、证
11、据的种类; 5、证据的内容和形式; 6、证据要证明的事实; 7、证据间的关系; 8、证据提供者的根本情况; 9、证据提供者与本案或本案当事人的关系; 2023、证据的合法性和客观性。 第二十四条整理和提交证据 1、律师应将当事人提供和自己调查、收集的证据进行归类整理、编号,编制证据目录并说明要证明的事实; 2、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律师尽量留存复印件,原件交由当事人自己保管; 3、律师向法院提交证据,可以一次性提交,也可以根据诉讼进度分批提交。除起诉或辩论时提交的根本证据外,其他证据一般应在开庭前提交,至迟在开庭时提交。少数证据在开庭后才取得的,可申请法院给予一定的提交证据宽限期。 4、律师在开
12、庭前向法院提交证据,一般可提交复印件,但开庭时必须出示原件。不能出示原件的,应说明理由。 法院收取证据原件时,律师可要求法院或承方法官或书记员出具收据。 5、律师需告知当事人,所有要提交法院的证据必须经律师审查,当事人不得自作主张,除非在委托律师前已提交。 第六章代理意见的形成 第二十五条承办律师查明案情之后,对于一般案件和自己有把握的问题,可以自主写出代理词。 第二十六条承办律师根本查明案情之后,对较复杂的案件,其代理意见应报主任审查。 第二十七条对重大疑难案件,应按议案制度进行集体讨论,确定代理词的根本观点。 第七章出庭前的准备 第二十八条承办律师接到法院的出庭通知后应做好以下准备: 1、
13、拟出向证人等发问提纲; 2、就对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可能对代理词反驳的问题,拟出辩论提纲; 3、准备好拟在法庭上宣读、出示和引用的证据; 4、进一步熟悉与案件有关的法律政策。 第二十九条没有特殊约定,承办律师与委托人共同出庭;代理离婚案件,必须由委托人共同出庭。委托人出庭的,应当告知其出庭及答复法庭和对方代理人提问应注意的事项。 第三十条开庭前,律师知道合议庭组成名单,可告知当事人,并征求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及有无相应证据。 第三十一条律师接到开庭通知书后应按时出庭,如因故不能出庭,应及时与法院联系,争取延期开庭。 第八章参加法庭审理活动 第三十二第审判长在核对当事人及代理人身份时,律师有权对对方
14、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提出异议。 第三十三条法庭调查开始后,律师应当依照法庭顺序发言。 1、代理原告的,可代为口头陈述事实或者宣读起诉状,讲明具体诉讼请求和理由;根据案情代理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2、代理被告的,可代其陈述或者辩论,针对原告的陈述提出确认与否的辩论意见或依法提出反驳。 3、代理第三人的,可代其陈述或者辩论,针对原、被告的陈述提出成认或者否认的辩论意见,或提出独立的诉讼主张。 第三十四条审判长归纳争议焦点或法庭调查重点后,律师有权提出修改和补充意见。 第三十五条律师出示证据,应当简要说明该证据可以证明的事实。对方出示证据的,代理委托人质证,有异议的,说明异议理由和根据。 第三十六条经审判长许可,律师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及其他当事人发问,律师应就与本案有关的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