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裁定书(驳回起诉用)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驳回起诉用) ()行初字第号 原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告(写明行政机关名称和所在地址)。 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一审行政判决书样式 相同。) 原告不服(行政机关名称)年月日字 第号处罚决定(复议决定或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 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简述原告起诉的事由)。 本院认为,(写明驳回起诉的理由)。依照(写明引用的法律条款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 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