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船舶电气与毛子设备的电磁兼容GB10250-88Electromagnetic compatibility of electricaland electronic installations in ships本标准参照IEC/TC18/533号出版物1977年版船舶电气与电子设备的电磁兼容。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一般船舶(包括海洋平台)和特种船舶(如调查船、海洋考察船、试验船等)安装的电气和电子设备以及船舶总体电磁兼容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导线间电压不大于500V(直流或交流)或导线与地之间电压不大于250V(直流)或220V(交流有效值)的电气和电子设备。不适用
2、于频率超过400Hz场合下使用的电气和电子设备。对于发射天线区域以及使用F组设备,必须控制场强对人体的辐照;对于使用点火系统或使用非金属外壳的设备等,其附加考核标准,应选用附录A特种船舶电气与电子设备的电磁兼容中的有关条款。特种船舶补充实施要求,详见附录A特种船舶电气与电子设备的电磁兼容中的有关条款。2引用标准GB3907工业无线电干扰基本测量方法GB4365无线电干扰名词术语GB6113电磁干扰测量仪3术语本标准采用的术语,符合GB4365规定。以下术语适用于本标准:3.1电磁危害由于电磁能量引起的电击、电引爆、电引燃等使人体、设备、易爆物、易燃物等受到不可挽回或严重的损害(包括局部的损坏)。3.2电磁污染由于人为的因素,在较长的时间内构成危害人体健康和生态平衡的电磁场的效应。3.3电磁辐照照射到人体或生物体上的电磁能量。3.4敞开区域金属舱室以外的所有场合,包括没有防护措施的飞机库和向露天开大门的货舱,以及非金属船休即没有屏蔽可利用的区域。3.5独立供电设备或系统没有直接从船舶电网供电,而是单独用蓄电池或两个绕组分开的电动发电机组供电。采用双绕组隔离变压器或稳压电源不属独立供电。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1988-05-11批准1989-07-01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