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GB/T15418-943.7类目又称类名,是一些在性质上或特征上具有共同属性的档案总称,类目规定了一类档案的性质和内容范围,以便区别于其它的档案。类目是档案分类表的构成单元。一个类目一般包括一个档案主题,但有时也包括一个以上的档案主题,形成一个类组。3.8分类号类目的简明编码、标记符号,可固定全部类目的先后次序和明确一个类目在分类体系中的特定位置以便于标引、排列和进行检索、组织馆藏。39类目注释对类目的说明,用于明确类目的内容范围,指出类目之间的关系,规定需要使用的特殊分类方法。3.10档案主题文件或案卷中用以表达档案记述和反映的事物内容的总称,即档案的中心内容。一份文件或一个案卷可以有一个
2、以上的主题。3.11档案馆永久保管档案并向社会提供服务的单独设置的文化事业机构。3.12档案室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内部设置的文化事业机构。3.13立档单位构成档案全宗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个人或生产建设、科研项目的组织者。3.14全宗一个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个人或同一生产、建设、科研活动形成的具有有机联系的文件整体,是档案的基本分类和管理单位。3.15案卷由互有联系的若干文件组成并放入卷夹、卷皮或档案袋内的,装订或不装订的档案保管单位。3.16文件是为处理各种事务而按着规范的形式直接形成的具有法定效用的信息记录。3.17卷内目录案卷内登录文件题名及其它特征并固定文件排列次序的表格
3、,通常排列在卷内文件之前。3.18卷内备考表:卷内文件状况的记录,通常排列在卷内文件之后。4分类标引基本规则4.1档案分类标引的依据是以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从事社会实践活动的职能分工为基础,结合档案记述和反映的事物属性关系,并兼顾档案的其他特征,分类标引时,应对档案文件进行周密的主题分析,把握所论述的对象,准确地给予分类标识。4.2档案分类标引应依据中国档案分类法及其使用指南。4.3档案分类标引时,要正确地理解类目涵义和范围,避免脱离类目之间的联系和类目注释的限定片面地理解类目涵义。4.4档案分类标引应充分考虑实际的检索需求和检索方式,根据档案的具体内容和用途,选定适当的标引深度。凡一份文件或案卷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主题者,除按第一主题或最重要的主题标出确切的分类号外,必要时可对其他主题附加相应的分类号。4.5档案分类标引必须按专指性的要求,分入恰当的类目,切不可分入较宽的上位类或较窄的下位类。当分类表中无恰当的类目时,可分入范围较大的类目(上位类)或与档案内容密切相关的类目。4.6档案分类标引应保持一致性。各种文本、载体类型的同一主题档案所标引的分类号均应一致。遇有某些难以分类和分类表上无恰当类目可归的档案,无论归入上位类或归入与其密切相关的类目,以及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