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GB/T26004-20105试验方法5.1化学成分中的主要分析的测定按GB/T15072的规定进行:杂质元素的测定按GJB950的规定进行。5.2粉末含量的测定按GB/T17473.1的规定进行。5.3粒度的测定按GB/T17473.2的规定进行。5.4产品外观质量采用目视进行检查。6检验规则6.1检查与验收6.1.1产品应由供方技术监督部门进行检验,保证产品质量符合本标准合同(或订货单)的规定,并填写质量证明书。6.1.2需方应对收到的产品按本标准的规定进行复验。如复验结果与本标准合同(或订货单)的规定不符时,应以书面形式向供方提出,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属于外观质量的异议,应在收到产品之日
2、起一个月内提出,属于其他性能的异议,应在收到产品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如需仲裁,仲裁取样应由供需双方共同进行。6.2组批产品应成批提交检验,每批应由同一牌号、同一批投料生产出的产品组成。6.3检验项目及取样检验项目、取样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检验项取样规定要求的章条号检验的章条号化学成分每批在10瓶以下时随机抽取1瓶未开封的产品作为4.25.1粉末含量检验样品:每批产品在10瓶以上时,每增加10瓶(不4.3.15.2粒度足10瓶时以10瓶计)检验样品增加1瓶4.3.15.3外观质量逐瓶检查4.45.46.4检验结果的判定6.4.1化学成分不合格时,判该批产品不合格。6.4.2产品外观质量不合格时,判该瓶产品不合格。6.4,3当其他性能指标中有一项指标不合格时,允许从同一生产时间、同一牌号、同一粒度、同一粉末含量的产品中另取双倍数量的试样进行重复试验,若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定该批次产品不合格。7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质量证明书7.1标志在已检验合格的产品上应附有产品合格证,并注明: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