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22185-2008前言本标准的4.1.1.1、4.1.2.1、4.1.2.2、6.1.2、6.2.2.3、6.2.3.3、6.2.7.1、6.2.7.2、7.1.1、7.2.3、7.2.4、7.3.1、8.1.1、8.1.2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本标准由国家休育总局提出。本标准由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经济司归口。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国家体育总局体育设施建设和标淮办公室。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华休集团有限公司、公安部第一研究所、北京华体联合科技有限公司、清华大学公共安全研究中心、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运动会服务部、中国足球协会。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鲍世隆、濮容生、彭立业、袁宏永、陈国荣、刘海鹏、施巨岭、杨明辉、董聪、徐文海、王有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公告(2017年第7号)和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结论,本标准自2017年3月23日起,转为推荐性标准,不再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