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GB30760-2014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固体废物solid waste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3.2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co-processing of solid waste in cement kiln通过高温焚烧及水泥熟料矿物化高温烧结过程实现固体废物毒害特性分解、降解、消除、惰性化、稳定化等目的的废物处置技术手段。4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的鉴别和检测4.1不应协同处置的废物下列固体废物不应人密进行协同处置:a)放射性废物:b)具有传染性、爆炸性及反应性废物:
2、)未经拆解的废电池、废家用电器和电子产品;d)含汞的温度计、血压计、荧光灯管和开关:)有钙焙烧工艺生产铬盐过程中产生的铬渣:)石棉类废物:g)未知特性和未经鉴定的固体废物。4.2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的鉴别和分析水泥生产企业在接收固休废物之前,应对固休废物进行鉴别和分析,确定固体废物是否适宜水泥密协同处置。相关程序包括:)了解产生固体废物企业及工艺过程基本情况,确定固体废物种类、物理化学特性等基本属性。b)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HU/T298和GB5085认定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按照H)/T298进行采样;一般废物按照H切/T20进行采样,记录并报告详细的采样信息。c)危险废物按照H/T298和GB5085进行鉴别分析,确定危险废物的危害特性。d)鉴别分析拟处置的固体废物特性,检测内容参见附录A。5生产处置管理要求和工艺技术5.1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的管理要求协同处置固体废物企业应设立处置废物的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并有专职人员负责处置固体废物管理及环境保护有关工作;所有岗位的人员均应进行有关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相关知识及技能的培训。5.2水泥窑协同处置设施场地与贮存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设施所处场地应满足GB30485和HJ662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