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GA/T 1087-2021前言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代替GA/T1087-2013道路交通事故痕迹鉴定。与GA/T1087-2013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a)更改了标准适用范围(见第1章,2013年版的第1章);b)更改了道路交通事故痕迹鉴定的定义(见3.1,见2013年版3.1);c)增加了客体、造痕客体、承痕客体、变形、损坏的术语和定义(见3.2、3.2.1、3.2.2、3.3、3.4);d)删除了凹陷变形、弯折变形、扭曲变形、缺损、整体分离痕迹的术语和定义(见2013年版的3.2
2、3.6);e)更改了刮擦痕迹的定义(见3.5,2013年版的3.7);更改了减层痕迹的定义(见3.6,2013年版的3.8);g)将“痕迹鉴定”更改为“总体原则和要求”,将2013年版的“一般规定”更改后纳入(见第4章,2013年版的第4章);h)删除了车体痕迹鉴定、人体痕迹鉴定、道路环境及其他客体物痕迹鉴定(见2013年版的4.24.4);i)将“综合评判”更改为“鉴定过程”,将2013年版的“认定”“否定”“不确定”更改后纳入(见第5章,2013年版的第5章);j)将“鉴定意见”更改为“意见的表述”,将2013年版的“认定”“排除”“不确定”更改后纳人(见第6章,2013年版的第6章);k
3、)删除了附录A(见2013年版的附录A)。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全国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576)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本文件主要起草人:侯心一、李丽莉、邱忠、梅冰松、陈建国、龚标、冯浩、王连明、王淳浩、李平凡、张雷、赵冬、雷承玉、刘传忠、薛大维。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2013年首次发布为GA/T1087-2013;一本次为第一次修订。IGA/T1087-2021道路交通事故痕迹鉴定1范围本
4、文件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痕迹鉴定的总体原则和要求、鉴定过程和意见的表述。本文件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痕迹鉴定,其他相关案事件痕迹鉴定可参照执行。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A/T41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痕迹物证勘查GA/T49一2019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绘制GA/T50道路交通事故现场財查照相GA/T268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GA/T944道路交通事故机动车驾驶人识别调查取证规范GA/T952法庭科学机动车发动机号码和车架号码检验规
5、程GA/T1497法庭科学整体分离痕迹检验术语GA/T1508法庭科学车辆轮胎痕迹检验技术规范SF/T0072道路交通事故痕迹物证鉴定通用规范SF/ZJD0101001道路交通事故涉案者交通行为方式鉴定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文书格式的通知(司发通2016112号)公安部关于发布公安机关鉴定规则和鉴定文书式样的通知(公通字20176号)3术语和定义GA/T41,GA/T952、GA/T1497、GA/T1508、SF/T0072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道路交通事故痕迹鉴定trace identification in road traffic accidents对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地面痕迹、车体痕迹、人体痕迹及其他痕迹进行勘查、比对、分析、判断,并作出鉴定意见的活动。3.2客体object containing questioned tool marks能够证明交通案事件有关事实的,需要运用专门的科学技术方法进行检验鉴定的人、物等客观存在。来源:GB/T37234一2018,3.6,有修改3.2.1造痕客体tool causing the marks造痕体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