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DL/T569-2007汽车、船舶运输煤样的人工采取方法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到达电厂的汽车、船舶运输的商品煤的人工取样方法。本标准适用于汽车、船舶运输的商品煤进行人工取样。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475商品煤样采取方法GBT18666商品煤质量抽查和验收方法DL/T958电力燃料名词术语3术语DLT958一2005和GB475一1996中规定的术语和
2、定义适用于本标准。4方法概要在静止的汽车及船舶上的表面或全深度布置适当的采样点,采样人员用采样工具依次采取并汇总,以获得代表该批煤的总样。5通则5.1对于汽车、船舶运输的商品煤,应优先选取机械化采样方法(包括卸煤过程中),在不具备机械化采样条件下,可选择本方法进行人工取样。本方法可作为针对汽车、船舶运煤,在不同的运输现场情况下,制定人工采取煤样方案的依据。5.2按照本方法制定的人工采样方案采取到达电厂的汽车、船舶运煤的煤样,其煤质试验结果可作为入电厂质量管理的依据。5.3按照本方法制定的采样方案与GB/T18666保持一致并与供煤方达成一致的前提下,该煤样的试验结果可作为验收入厂煤煤质的依据。
3、5.4当煤质均匀时,应按照本标准中规定的汽车、船舶表层布置采样点的方法制定采样方案:否则,应按照本方法中规定的在汽车、船舶不同深度或全深度布置采样点的方法制定采样方案:或者,在卸煤过程中采取或先将入厂煤单独推放成煤准,用迁移煤堆并在迁移过程中采样的方式采取,该过程采样方法可参照GB475及GB/T18666中的规定。6采样工具6.1采样铲:适用于表层采样。铲的开口宽度应不小于被采煤的标称最大粒度的3倍且不小于30mm,其容量应至少能容纳1个子样的质量,且不被煤样充满,煤样不会从器具中溢出或泄漏。6.2储样容器:选择有塑料内衬的编织袋、带有密封盖子的金属桶或塑料桶盛放煤样,其容积以不大于50L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