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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490-2009 城市轨道交通技术规范.pdf

上传人:小睿 文档编号:2589052 上传时间:2023-08-02 格式:PDF 页数:79 大小:1.75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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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UDC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P GB 50490-2009城市轨道交通技术规范Technical code of urban rail transit2009-02-23 发布 2009-10-01 实施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K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轨道交通技术规范Technical code of urban rail transit GB 50490-2009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09年10月1日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 0 0

2、9 北 京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 告第 250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城市轨道交通技术规范的公告现批准 城市轨道交通技术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490-2009,自2009年 10月 1 日起实施。本规范全部条文为 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 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09年 2 月 23日3本规范是根据原建设部 关 于 印 发 二0 二二年 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 标 2002 85号)和原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关 于 同 意 将 工程建设标准强 制性条文(城市建设部分)城市轨道交通篇 调 整

3、为 城市 轨道交通技术规范的函(建 标 标 函 2007 39号)的要求编 制的。本规范是以功能和性能要求为基础的全文强制标准,条款以 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为主线,统筹考虑了卫生、环境保护、资源节 约和维护社会公众利益等方面的技术要求,本规范并未对城市轨 道交通的建设和运营提出全面、具体的要求。本规范共分8章,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运营、车辆、限界、土建工程和机 电设备。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解释,由住房和城乡 建设部地铁与轻轨研究中心(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具 体技术内容的解释。请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总结实践经验,积 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地铁与

4、 轻轨研究中心(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9号建设部北配楼;邮政 编码:100037;E-mail:)。主编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地铁与轻轨研究中心(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参编单位:北京城建设计研究总院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全路通信信号研究设计院 上海市隧道工程轨道交通设计研究院 中铁二院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4广州市地下铁道设计研究院 中国北车集团长春轨道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地铁运营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地下铁道设计研究所 上海地铁运营有限公司 上海申通轨道交通研究咨询有限公司 成都地铁总公司 上海铁路城市轨道交通设计院 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

5、南车集团南京浦镇车辆厂 中铁第四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主要审查人:秦国栋沈景炎申大川俞加康周 建李国庆陈韶章徐明杰毛励良沈 洪王旭东倪 昌马丽兰靳玉广牛英明陆缙华王曰凡薛克仲蔡顺利张素燕赵明花于 波周 勇朱 宏刘 扬娄咏梅汪松滋周新六马安泉于松伟林镇鉴李昌义郑生全焦桐善高毓才朱 军沈 纹杨家齐全永燊丁树奎褚敬止李耀宗卜长堃宋 键陈凤敏莫庭斌陈穗九冯伯欣孔繁达郭建国秦长利金 淮5目 次总 则.1术 语 -2基本规定 3运 营 -54.1行车管理 54.2 客运服务_.64.3维修-.6 4.4车辆基地_ .7车 辆.-85.1 一般要求-85.2 车体.8 5.3 牵引 和 制

6、动.95.4车载设备和设施 10 限界.12 土建工程.147.1 线 路 工 程 147.2轨道与路基工程.147.3 建 筑.15 7.4 结 构 工 程 19机 电设备.218.1 供 电 系 统”218.2 通 信 系 统 228.3 信 号 系 统 248.4 通风、空调与采暖系统*+258.5 给水.排水与消防系统*2868.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8.7 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 8.8 自动售检票系统 8.9 自动扶梯、电 梯 8.1 0 站 台 屏 蔽 门 附:条文说明 Contents1 General Provisions*12 Terms _ “23 Basic Require

7、ments 34 Operation 5 4.1 Train Operating Management 5 4 2 Passenger Transport Service 64.3 Maintenance 64.4 Rolling Stock Depots 75 Rolling Stock _ _ 85.1 Genera!Requirement.85.2 Car Body*8&3 Traction and Brake 9 5 4 Vehicle Equipment 106 Gauge*127 Civil Engineering 7.1 Route Engineering,7.2 Rack an

8、d Subgrade 7.3 Architecture 7.4 Structure Engineering*8 Electrical and Mechanical Equipments 21 8-1 Power Supply System*21 8.2 Communication System 228.3 Signal System 24 8.4 Ventilation,Air-condition and Heating Systems*25 8.5 Water Supply,Drainage and Firefighting Systems.2888.6 Fire Alarm System

9、8.7 Building Automatic Systems*8.8 Automatic Fare Collection System8,9 Escalator and Lift 8,10 Platform Screen Door 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Code92931323334351.0.1 为贯彻执行国家技术经济政策,规范城市轨道交通的基 本功能和技术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和运营。本规范不适 用于高速磁浮系统的建设和运营。1.0.3 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和运营应满足安全、卫生、环境保 护和资

10、源节约的要求,并应做到以人为本、技术成熟、经济适用。1.0.4 城市轨道交通应经验收合格后,才可投入使用。1.0.5 本规范是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的基本要求,城市轨 道交通的建设和运营,尚应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的规定。2.0.1 城市轨道交通 urban rail transit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系统,包括地铁 系统、轻轨系统、单轨系统、有轨电车、磁浮系统、自动导向轨 道系统、市域快速轨道系统。2.0.2建设 construction新建、改建和扩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的规划、可行性研 究、勘察设计、施工安装、调试验收和试运行,包括车辆和机电 设备的采购、制造。2.0

11、.3 运营 operation.为实现安全有效运送乘客而有组织开展的各种活动的总称。3.0.1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综合交通 规划。3.0.2 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应明确城市轨道交通的功能定位、与 其他交通方式的关系、发展模式和不同规划期的发展目标,提出 网络规划布局以及线路和设施等用地的规划控制要求。3.0.3 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和运营应以乘客需求为目标,应做 到资源共享和方便乘客使用。3.0.4 城市轨道交通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应确保正常使用时的 安全性、可靠性、可用性、可维护性的要求。3.0.5 城市轨道交通应采用质量合格并符合要求的材料与设备。3.0.6 城市轨道交通应具有

12、消防安全性能,应配备必要的消防 设施,应具备乘客和相关人员安全疏散及方便救援的条件。3.0.7 城市轨道交通应采取有效的防淹、防雪、防滑、防风雨、防雷等防止自然灾害侵害的措施。3.0.8 车辆和机电设备应满足电磁兼容要求,投人使用前,应 经过电磁兼容测试并验收合格。3.0.9 供乘客自行操作的设备,应易于识别,并应设在便于操 作的位置;当乘客使用或操作不当时,不应导致危及乘客安全和 设备正常工作的事件发生。3.0.1 0 车辆、车站及相应设施,应符合乘轮椅者、拄盲杖者及 使用助行器者的通行与使用要求。3.0.1 1 全封闭运行的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应设置公共厕所。3.0.1 2 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

13、和运营应确保相邻建(构)筑物的 安全,必要时应进行拆迁或采取安全保护措施。3.0.1 3 城市轨道交通应明示禁人区域,并应设置阻挡外界人、3物进入禁人区域的防范设施。3.0.1 4 车站附近应配套建设与其他交通方式的衔接设施。配套 衔接设施的项目、规模应与需求相适应,并应与城市轨道交通统 一规划、同期建设。3.0.1 5 城市轨道交通的地下工程应兼顾人防要求。3.0.1 6 城市轨道交通应根据环境影晌评价结果采取有效的环境 保护措施。3.0.1 7 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应与城市轨道交通同步 设计、同期施工、同时投人使用。运营单位应保障环境保护设施 的持续有效使用。-3.0.1 8 城市

14、轨道交通试运行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保护设 施运行情况和城市轨道交通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并根据需要 采取必要的环保补救措施。3.0.1 9 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和运营应满足文物保护的要求。3.0.2 0 城市轨道交通建成后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方可投人载客 运营:1不载客试运行的时间不少于3个月。2运营单位具备安全运营的规章制度,人员到位、持证上岗。3符合本规范要求并验收合格。3.0.2 1 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状态应包括正常运营状态、非正常 运营状态和紧急运营状态。运营应在能够保证乘客和所有使用该 系统的人员以及设施、设备安全的情况下实施。3.0.2 2 城市轨道交通的设施及设备应进行有效的维修

15、,确保其 处于安全、可靠和正常的状态。3.0.2 3 在发生故障、事故或灾难的情况下,运营单位应迅速采 取有效的措施或依据应急预案进行处置。3.0.2 4 既有城市轨道交通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或遭遇重大灾害 后,当需要继续便用时,应进行技术鉴定,并应根据技术鉴定结 论进行处理。44运 营4.1 行 车 管 理4.1.1 列车运行应统一调度指挥.4.1.2除有轨电车外的城市轨道交通应采用技术手段实现列车 安全运行防护;有轨电车允许通过司机瞭望保证行车安全。4.1.3 在运营期间,线路上的列车最高运行速度应满足下列 要求:1不应大于设计允许的最高速度。2有轨电车在道路上与其他交通方式混合运行时,不应超

16、 过道路交通法规规定的最高行驶速度。3在站台计算长度范围内,当不设站台屏蔽门时,越站列 车实际运行速度不应大于40kni/h。4.1.4 列车在营运时段正常运行时,最大运行间隔不应大 于 lOmin。4.1.5 站后折返运行的列车,应在折返站清客后才能进人折返线。4.1.6 当列车在运行中发生不能保障安全运行的故障时,在故 障列车退出运营前,应首先选择在车站清空乘客。4.1.7 在正常运行状态下,应确认列车在车站停止时,才能开 启车门;列车启动前,应通过目视或技术手段确认车门关闭。4.1.8 当采用无人驾驶运行模式时,应满足下列要求:1应能根据运营需求实现车辆基地无人驾驶区域、车辆出 人线、正线和折返线的无人驾驶运行。2客室内应设置乘客与控制中心或控制室的通信联络装置,实现值守人员与乘客的双向语音通信,值守人员与乘客通话应具 有最高优先权。53车站应设站台屏蔽门;并应能通过电视监视各站台屏蔽 门区域。4.2 客 运 服 务4.2.1 城市轨道交通应具备不同运营状态下的客运管理模式,并应设置相应的服务设施。4.2.2 运营单位应以安全、准时、便捷、文明为目标,为乘客 提供持续改进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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