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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BT 4003-2010 食用香精标签通用要求.pdf

上传人:sc****y 文档编号:2595736 上传时间:2023-08-07 格式:PDF 页数:6 大小:1.33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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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QB/T4003-20104基本要求4.1食用香精标签的所有内容应符合国家法建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4,2食用香精标签的所有内容应清晰、醒目、持久;应使用户购买时易于辨认和识读4.3食用香精标签的所有内容应通俗易懂、准确、有科学依据4.4食用香精标签的所有内容不应虚假。4.5食用香精标签的所有内容不应以直接或间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导致用原将购买的产品或产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滑。4.6食用吞精的标签不应与包装物(容器)分离。4.7食用香精的标签内容应使用规范的汉字,但不包括注册商标。4.7.1可以同时使用拼音或沙数民族文字,但不应大于相应的汉字4.7.2可以同时使用外

2、文,但应与汉字有对应关系(进食用香精的制造者和地证园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网址除外)。所有外文不应大于相应的汉字国卧注册商标除外)。4.8包装物或包装容器主要展示版面大于20m2时,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的高度不得小于1.8mm。5标示内容5.1最小单件包装的标签内容5.1.1强制性标示内容5.1.1.1产品名称和型号5.1.1.1.1食用吞精应使用不使用户误解或混淆的且与所标示产品的香气、香味、生产工艺等相适应的名称和型号。在有协议规范且不在市场上销售的产品,可以按用户需求标示。5.1.1.1.2在标签的醒日位置,清晰地标示食品添加剂序样5.1.1.2配料清单5.1.1.2.1食用香精的

3、标签应标示配料清单配料洁弹以配料风或配料表标5.1.1.2.2食用香精中的食用春科应以“食用香料”字样标示不必标示具体名称。5.1.1.2.3在食用香精制造或江过程中加入的食用吞精辅料用“食用香精辅料”字样赤。5.1.1.2.4在食用香精中折入的甜味剂、着色剂、咖啡因应按GB2760的规定标示具体客称。5.1.1.3净含强应符合国家质检总局第75号令。5.1.1.4制造者分装者、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5.1.1.4.1应标示用香精的制造、分装或经销单位经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在有协议规范且不在市场销售的产品,可以按用户需求标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下列规定予以标示。)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

4、团公司、集团公司的分公司(子公司)应标际各自的名称和地址。b)依法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在的集团公司的分公司(子公司或集团公司的生产基地,可以标示集团公司和分公司(生铲基地)的名称地址,也可以只标示集团公司的名称、地址。)受其他单位委托加工食用香精但不承担对外销售,应标示委托位的名称和地址。5.1.1.4.2进口食丽香精应标示原产国的国名或地区区名指香港澳门、台湾),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高的名称和地址。5.1.1.5日期标示和贮存说明5.1.1.5.1应清晰地标示食用香精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日期标示不得另外加贴或篡改。a)应按年、月、日的顺序标示日期。如20040115(用

5、间隔字符分开):20040115(不用分隔符);2004-01-15(用连字符分隔);2004年1月15日。年代号应标示4位数字。QB/T4003-2010b)保质期的标示应标示保质期个月或保质期年。5.1.1.5.2如果食用香精的保质期与贮存条件有关,应标示产品的特定贮存条件5.1.1.6产品标准编号国内生产并在国内销售的食用香精(不包括进口食用香精)应标示企业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号。5.1.1.7许可证号国内生产并在国内销售的食用香精应标示生产企业的食品卫生许可证号、产品生产许可证号及相关标志。5.1.1.8警示语食用香精标签上应标示“不可直接食用”字样5.

6、1.2特殊要求5.1.2.1使用转基因食品为原料的,应在配料清单中明示5.1.2.2经辐照的产品,应在标签上标示“辐照”字样5.1.3非强制标示内容5.1.3.1批号或者代号每一标签或外包装上可以标明产品批号或代号5.1.3.2使用范围、使用量和使用方法食用香精标签上可以标示产品的使用量、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5.1.3.3为避免用户误解或混淆食用香精的真实属性、物理状态或制作方法,可以在产品名称前或产品名称后附加相应的词或短语,如水溶性香精、油溶性香精、拌和型粉末香精、微胶囊粉末香精、乳化香精、浆(膏)状香精和咸味香精等。5.1.4选择性标示内容如果某一信息或者图案既不会与强制性要求相冲突,也不会以任何方式在食用香精的任何方面出现误导或欺骗用户的情况下,这些信息或图案均可出现在标签上。5.2最小单件包装外有包装的外包装标签内容应标示5.1.1.1、5.1.1.3、5.1.1.4、5.1.1.5和5.1.1.7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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