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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BT 1846-1993 糖化锅.pdf

上传人:g****t 文档编号:2596755 上传时间:2023-08-07 格式:PDF 页数:5 大小:215.33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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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行业标准糖化锅Q B/T 1 8 4 6-1 9 9 3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啤酒糖化锅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啤酒糖化设备中进行蛋白分解和淀粉糖化用的糖化锅(以下简称“产品”)。2 引用标准G B 1 5 0 钢制压力容器G B/T 9 8 5 气焊、手工电弧焊及气体保护焊焊缝坡口的基本形式与尺寸G B/T 9 8 6 埋弧焊焊缝坡口的基本形式与尺寸G B/T 2 8 2 9 周期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生产过程稳定性的检查)G B/T 3 3 2 3 钢熔化焊对接接头射线照相和质量分级G B/T 4

2、 2 3 7 不锈钢热轧钢板G B/T 1 2 3 3 7 钢制球形储罐G B/T 1 3 3 0 6 标牌J B 2 5 3 6 压力容器油漆、包装、运输J B/T 2 8 8 0 钢制焊接常压容器技术条件Q B/T 9 1 7 制酒机械产品型号编制方法3 产品分类3.1 品种 产品品种按啤酒成套糖化设备每次糖化的热麦汁成品的公称产量划分为1 4,(2 5),3 5.5,5 0,6 39 0 m 等系列。注:带括号的品种系列不推荐采用。3.2 结构型式 产品结构型式按锅身形状和介质加热方式划分,见表1,表 1结构型式代号圆柱形锅身、平形夹套式加热底YP圆柱形锅身、球形夹套式加热底YQ圆柱形锅

3、身、锥形夹套式加热底YZ圆柱形锅身、环管式加热装置YH圆柱形锅身、V”形加热底YV矩形锅身、“V”形加热底i v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业部 1 9 9 3-1 0-0 5 批准 3 7 41 9 9 4-0 6-0 1 实施Q B/T 1 8 4 6-1 9 9 33.3 型号3.3.1 产品型号按Q B/T 9 1 7 规定,由下述的三个单元组成:甲 甲口 要 三 二 第 三 单 元 表 示 产 品 的 主 要 参 R!m 一=第二单元表示产品的结构型式 一分毕兀衣不 制摺 T I L W专业1 1 r 号3.3.2 型号第一单元为制酒机械专业代号,用大写汉语拼音j i u 酒)的第一个字母,J

4、”表示。型号的第二单元按3.2 条的规定。型号的第三单元为产品的主要参数,用啤酒成套糖化设备每次糖化的热麦汁成品的“公称产量X有效容积(产品有效容积)表示,计量单位:立方米。3.3.3 标记示例公称产量 9 0 m,有效容积为8 0 m 圆柱形锅身“V”形加热底结构的糖化锅:糖化锅J Y V 9 0 X8 0 QB/T 1 8 4 64 技术要求4.1.;基本要求 产品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并按照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及技术文件制造。产品制造材料必须具有质量合格证明书,否则应在使用前对材料进行理化检验,合格的方能采用。外购件、外协件应有质量合格证明,方能进行装配。4.1.3的规定4.1.4.24.

5、2.4 2.产品主要部件锅盖、锅身和锅底采用不锈钢板制造,其机械性能和化学成分应符合G B/T 4 2 3 7。选用其他材料制造时,应符合相应的材料标准规定。产品使用应符合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并具备必须的工作条件。焊接件要求1 焊接件的焊缝型式与尺寸,应按设计图样要求,并应符合G B/T 9 8 5 及G B/T 9 8 6 的规定。2 锅盖、锅身及锅底元件加工成形焊接质量a.锅盖、锅身按J B/T 2 8 8 0中第4,5,6 章的规定;b.锅底属非受压元件按J B/T 2 8 8 0 中第4,5 章的规定;c.锅底属受压元件按G B 1 5。中1 0.2.2 条的规定;d 球形锅底分瓣冲压的

6、瓣片几何尺寸允许偏差按G B/T 1 2 3 3 7 中7.1.5 条的规定;e焊缝余高按G B 1 5 0中1 0.3.3.1 条的规定。4.3 装配质量4.3.1 产品组焊后锅身中心线对锅盖和锅底中心线同轴度不得大于 们.5 D,八 0 0 0 m m,且不大于 1 2 mm,注:D.锅身内直径。4.3.2 锅身中心线对锅底平面的垂直度不得大于0 0.6 H/1 0 0 0 m m,且不大于0 2.5 m m,注:H锅盖上端面至锅底下端面间的高度。4.3.3 传动机构和搅拌装置应平稳可靠,无异常响声和机构干涉现象。密封填料还应无泄漏现象。4.3.4 人孔门应开关灵活,关闭严密。4.3.5

7、受压容器元件的A,B类焊缝,应进行局部射线探伤检查,检查长度不得小于各条焊缝长度2 0,且不小于2 5 0 m m,局部探伤检查必须包括每一相交的焊缝接头,检查结果应不低于G B/T 3 3 2 3规定的m级为合格。对容积大于3 0 m 的不锈耐酸钢常压容器,以及现场组装的容器,应进行局部射线探伤检查,检查长度不得小于焊缝全长的1 0%.检查结果应符合G B/T 3 3 2 3 规定的皿 级为合格。4.3.6 常压容器元件的焊缝应进行渗漏试验,不得有渗漏现象。Q B/T 1 8 4 6-1 9 9 34.3.7 受压容器元件加工成形后,对加热装置应进行水压试验.试验压力为 1.2 5 p(p

8、一设计压力),且不小于p+0.1 M P a,焊缝不得有渗漏现象.4.3.8 锅盖、锅身及锅底内表面焊缝应磨平抛光,其表面粗糙度与相邻母材基本相同。锅盖和锅身上部外露表面抛光,其表面粗糙度R。最大允许值为1.6 p m,对抛光面应作耐腐蚀的酸洗钝化处理。4.3.9 不锈耐酸钢容器的内表面如有局部伤痕、刻槽等影响耐腐蚀性能的缺陷应予修磨,修磨深度应不超过钢板厚度的负偏差.4.4 运转噪声 产品空载运转时,噪声声压级不得超过8 5 d B(A),4.5 表面涂漆 产品碳钢外表面涂漆应符合J B 2 5 3 6 的规定,漆层应牢固,色泽应均匀,光滑平整,不得有皱纹、起泡和明显的流痕等缺陷。4.6 产

9、品可靠性指标4.6.1 产品平均无故障工作时间不得少于4 0 0 0 h,4.6.2 产品首次大修期不少于4 0 0 0 0 h,其中减速器不少于1 0 0 0 0 h,4.6.3 产品使用寿命不少子2 0年,其中减速器不少于5 年。4.6.4 在用户遵守产品运输、贮存、安装和使用规则条件下,产品自发货之日 起1 8 个月内(其中使用期不超过6 个月),确因制造质1t 不良而损坏或不能正常工作时.制造厂应负贵修理或更换零件。5 试脸方法5.1 用吊线锤方法检查锅身中心线对锅盖和锅底中 0 线的同轴度 以锅盖上口中心点为基准,向下吊一线锤,使其通过锅底出口接盘中心,测量锅身中心线的同轴度,应符合

10、 4.3.1 条的规定。5.2 用软管水平仪检查锅身中心线对锅底平面的垂直度 以锅身上的检查线为基准,把软管水平仪的两只玻璃管固定在锅身上两个相互对称的位置上,使两只玻璃管的水位与检查线平齐(在半周内找四点重复找正检测).在锅底出口 接盘平面上放置“框架水平仪”,检测锅身中心线对锅底平面的垂直度应符合4.3.2 条规定。5.3 根据压力容器和常压容器元件分别按G B 1 5。和J B/T 2 8 8。的规定检查锅身、锅盖和锅底的加工成形焊接质量。5.4 焊 缝的 局部射线探伤 按G B/T 3 3 2 3 的 有关规定,其探伤 检查结果应符 合4.3.5 条的 规定。5.5产 品 制 造 完

11、工 后,对 锅内 进 行 渗 漏 试 验。其 试 验 方 法 是在 锅内 盛 满常 温 清 水,保 持2 h 不 得 渗 漏(此项试验允许用煤油渗漏试验代替);对锅身或锅底环管、夹套及V形加热装置进行水压试验,试验压力按4.3.7 条的规定,保持3 0 m i n,不得渗漏。5.6 产品整机性能试验可在用户厂安装后进行.在额定转速下进行空载试验,试验时间不少于2h,应符合4.3.3 条的要求。5.7 噪声测试 产品噪声测试方法,用精度士1.0 d B 声级计,其测点位置应分别在传动箱和搅拌叶片外 1,处进行测试,其噪声声压级算术平均值应符合4.4 条的规定。6 检验规则6.1 出厂检验6.1.

12、1 每台产品应经制造厂的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检验合格后,才能出厂。对压力容器还必须经压力容器监察部门检验合格签证后,方可出厂。6.1.2 每台产品出厂检验项目按4.2.2,4.3,4.4 和4.5 条要求进行检验。Q B/T 1 8 4 6-1 9 9 36.26.2.型式检验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b.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c产品停产三年后,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6.2.2 抽样规则 产品抽样按G B/T 2 8 2 9

13、 的规定进行。判别水平D L=I,采用一次抽样方案。不合格质量水平R Q L=4 0,判定数组:合格判定数A,=O,不合格判定数R =1,检查周期:两年进行一次。6.2.3 型式检验的项目,按本标准技术要求的全部项目 进行检验。6.2.4 型式检验可在用户厂进行。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7.1 标志 每台产品应在明显位置固定标牌,标牌型式、尺寸和技术要求应符合G B/T 1 3 3 0 6 的规定。标牌应标示下列内容:a.型号和名称;b.制造厂名称;c.产品主要技术参数;d.出厂编号;e.出厂日期;f.产品质量;9.容器类别。7.2 包装、运输 产品包装、运输应符合J B 2 5 3 6 的

14、规定,产品包装箱(或裸装)外壁应用不退色涂料清晰地标明下列标志:a.产品型号名称;b.收、发货单位名称;c.发货站及到站名称;d.产品质量及外形尺寸;e.重心位置、起吊位置和小心 轻放字样或图形标志;f.制造厂名称;9出厂编号和出厂日 期。产品整体运输或分段包装运输,应符合陆路或水路运输与装载的要求。7.3 贮存 产品应存放在通风、干燥、防雨的室内场地上,如室外存放,必须有防晒、防雨和防雪措施。存放满一年应开箱检查,并重新进行防锈处理。7.4 每台产品出厂时应随带下列技术文件:a.产品使用说明书;Q B/T 1 8 4 6 一 1 9 9 3产品合格证装箱单。阮C附加说明:本标准由轻工业部技术装备司提出。本标准由全国制酒饮料机械标准化中心归口。本标准由长春轻工业机械厂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正光、张云贵、李佩珠、郭风兰、蔡旭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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