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 CS 6 7.2 6 0分类号:X 9 9备案号:1 6 7 5 4-2 0 0 5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轻 口 巨 行 业 标 准Q B/T 1 4 8 7 一2 0 0 5代替Q B/T 1 4 8 7 一1 9 9 2不含气液体玻璃瓶装生产线Ga s-f r e e l i q u i d g l a s s b o t t l e f i l l i n g l i n e2 0 0 5-0 9-2 3 发布2 0 0 6-0 5-0 1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Q B/T 1 4 8 7-2 0 0 5m li舀本标准是对Q B/T 1 4 8 7 一1
2、9 9 2 不含气液体瓶装生产线的修订。本标准与Q B/T 1 4 8 7-1 9 9 2 相比主要变化如下:对标准的名称进行了修改,以与其他包装容器的灌装生产线相区别;对引用文件作了 调整,采用了 最新版本,并增加了 有关引 用文件。按G B/T 1.1-2 0 0 0 的规定区 分注日期和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对灌装机的有关规定,由 单一的负压 灌装机修改为涵盖所有灌装型式的 不含气液体玻璃瓶灌装 机,其灌装合格率由 不小于9 5%提高到不小于9 8%;生产效率由不小于8 0%提高到 不小于 9 0%;液损率由不大于1.2%提高到不大于0.5%;一一 瓶损率由不大于1.5%提高到不大于0.8
3、%;主要设备中增加了塑料盖旋盖机、木塞打塞机等,辅助设备中 增加了 装箱机、封箱机、喷码机、印字机、输箱机等。本标准由中国 轻工业联合会提出。本标准由全国轻工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制酒饮料机械分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由安丘轻工机械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曹继、赵念宝。本 标准于1 9 9 2 年4 月首次发布,本次为第一次 修订。本标准自 实施之日 起,代替原轻工业部发布的轻工行业标准Q B/T 1 4 8 7-1 9 9 2 不 含气液体瓶装生产线。Q B/T 1 4 8 7 一2 0 0 5不含气液体玻璃瓶装生产线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不含气液体玻璃瓶装生产线的设备组成、则和标志、包
4、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灌装各种不含气的酒类饮料、糖浆饮料、等液体的玻璃瓶装生产线(以 下简 称“生产线”)。要求、工作条件、试验和测试方法、检验规奶类饮料、果汁饮料、食品调料、农药乳剂2 规范性引 用文 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 B 4 5 4 4 啤酒瓶 G B/T 1 3 5 2 1 一1 9 9 2 冠形瓶盖 G B/T 1 4 8 0 3-1 9
5、9 3 包装容器扭断式铝防盗瓶盖 G B 1 6 7 9 8 食品机械安全卫生 G B/T 1 7 4 4 9-1 9 9 8 包装玻璃容器螺纹瓶口尺寸 G B/T 1 7 8 7 6-1 9 9 9 包装容器塑料防盗瓶盖 B B/T 0 0 1 8-2 0 0 0包装容器葡萄酒瓶 Q B/T 3 5 6 2 5 0 0 毫升冠形瓶口白 酒瓶 Q B/T 3 7 2 9-1 9 9 9 玻璃容器 冠形瓶口 尺寸3 设备组成3.1 生产线应包括以下主要设备(或组合机):a)清洗机械(洗瓶机或冲瓶机之一);b)不含 气液体玻璃瓶灌装机:c)封口机械(皇冠盖压盖机、防盗盖封盖机、塑料盖旋盖机、木塞打
6、塞机之一)。3.2 根据生产规模和需要,可增加以下辅助设各:a)烘瓶机;b)检验机;c)贴标机;d)装箱 机;e)封箱机;f)喷 码机;9)印字机:h)输瓶机 i)输箱机:)其他辅助设备。QB/T 1 4 8 7 一2 0 0 54 要求4.1 生产效率应不小于 9 0%公称生产能力4.2 灌装容量应不少于公称容量,其灌装液 位差或灌装容量正偏差应符合相关灌装机标准的 规定,灌装合格率不小于 9 8%4,3 液损率不大于0.5%.4.4 瓶损率不大于0.8%.4.5 主要设备耗能不大于9 k W-h/t o4.6 凡与液体接触的容 器、管道等,根据液体性质不同,应选用耐腐蚀、耐热材料。灌装食品
7、 液体的应符合 G B 1 6 7 9 8的规定。工作条件5.1 使用的包装T A N应符合Q B/T 3 5 6 2.G B 4 5 4 4.B B/T 0 0 1 8-2 0 0 0 的 规定,或使用能适合生产线运行要求,_ 巨 有一相应质量标准的其他包装容器,型式检验应使用 5 0 0 毫升冠形瓶L J 白酒瓶。5.2 玻璃瓶的冠形瓶口 应符合Q B/T 3 7 2 9-1 9 9 9 的规定。5.3 玻璃瓶的螺纹瓶口应符合 G B/T 1 7 4 4 9-1 9 9 8的规定。5.4 冠形瓶盖应符合GB/T 1 3 5 2 1 一1 9 9 2的规定5.5 铝防洛瓶盖应符合G B/丁1
8、 4 8 0 3 一1 9 9 3的规定5.6 塑料防盗瓶盖应符合GB/T 1 7 8 7 6-1 9 9 9 的规定。5.7 水、电、汽、气等应符合各设各的使用条件。试验和测试方 法61 生产效率的测定 在 满足牛厂线工作条件下,生产线运行正常 后及在公称生产能力状态下,在成品出口 位置,取测定时间2 h 内的成品数量,按公式(U 计算生产效率,应符合4.1 的规定。MA=-x I U V”“二 .”“”.”.(1)户 t 式中:A生产线的生产效率,%;M 测定时间内的成品数量,Y,位为瓶;F生产线的公称生产能力,单位为瓶每小时(瓶/h);t测定时间,单位为小时 h).6.2 灌装合格率的测
9、定 随灌装机连续抽取两倍灌装机头数的样.0n 瓶,按相关灌 装机 所规定的测试方法测试,按公式 2)计算灌装合格率,应符合4.2 的 规定。Q 一 誉 x 1 0 0 万(2)式中:Q-4装合 格率,%:。;介格品瓶数,单位为瓶 a样品瓶瓶数,单位为瓶。6.3 液损率的测定QB/T 1 4 8 7 一2 0 0 5 利用生产线供液竹道的流量计,记录2 h 内的液体消耗量,同时统计该时间内的灌装液位合格品数量和计量灌装液位不合格品瓶的液体量总和,按公式(3)计算液损率,应符合4.3 的规定。_ 厂N V+E七=t 一I xt u v lG)(3)式中:G液损率,%;N-灌装液位合格品数量,单位为
10、瓶;v装瓶公称容量,单位为升每瓶(L/瓶);E灌装液位不合格品瓶的液体量总和,单位为升(L);G 2 h内的液体消耗量,单位为升(L)6.4 瓶损率的测定 记录2 h 内输入生产线的总瓶数和该时间内各工序的瓶损数(属瓶子制造质量问题的除外),按公式(4)计算瓶损率,应符合4.4 的规定 K=二x 1 0 0.一(4)尸 式中:K瓶损率,%;n各 )字的瓶损数之和,单位为瓶;尸 输入生产线的总瓶数,单 位为瓶6.5 耗能的 测试 生产线在公称生产能力的LL 常L作状态下,用1 级精度电度表测试主要设备2 h 1)1 的耗电量,按公式 (5)计算主要设各耗能,应符合4.5 的规定。W=1 0 6
11、x 一 生.(5)c v p 式中:W主要设各耗能,单位为千瓦时每吨(k W h/t);g 2 h 内 主要设备耗电量,单位为千瓦时(k Wh);c 2 h 内 输入生产线的总瓶数,单位为瓶;v 何瓶的公 称容量,单位为毫升每瓶(m 曰 瓶);p灌装液体的密度,单位为克每毫升(g/r n L).检验 规则7.1 检验分类 生产线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7.2 出厂 检验 生产线的各台单机及零部件应经制造厂质量检验部门按各单机的 产品标准及有关技术文件 逐台检验,合格后签发合格证方能出厂。如用户要求按生产线进行出厂检验时,以水为灌装介质,按4.1,4.2.4.3.4.4 进行出厂检验。出 1
12、检验如有不合格项,允许修复后 复检,复检后仍不合 格,则判定该产品不合格。73 型式检验7.3.1 各单机的型式检验按各单机的产品标准及有关技术文件执行,生产线的型式检验按本标准所规定的全部要求逐条进行检验。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按 2 0%抽样,但不少于一条生产线。型式检验Q B/T 1 4 8 7 一2 0 0 5的项目全部合格,即为产品合格,如有不合格项,应重新抽检,仍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型式检验不合格。7.3.2 型式检验可在用户厂进行。7.3.3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试制、定型鉴定时:b)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的改变,可能影响生产线性能时;c)需要对生产线质量全面考核评审时;d)出 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的要求时。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组成生产线的各单机,应按各单机的产品标准及有关技术文件进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