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UDC 6 3 7.5 1-5 2 :4 4 3.0 6肉与肉制品取样方法GB 9 69 5.19 一 8 8Me a t a n d me a t p r o d u c t s-S a mp l i n g 本标准参 照采用国际标准I S O,ll 1 S 3 1 0 0 1 一1 9 8 4 肉 和肉制品的取 样第部分:“原始样品的取样和般说明n1 主题内容和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 了 肉和肉制品取样所遵循的一般准则及取样程序。本标准适用于肉和肉制品理化测定的取样。2 管理方面指导2.1 取样人员2.1.1 取样人员 必须经过技术培训,熟悉肉和肉制品生产过程,只 有独
2、立工 作的能力。2.1.2 取 样人员 取样时必须防止样品污染。2.1.3 取样人员取样时不得受他方影响。2.2 取样报告 取样人员取样时应填写取样报告,内容包括:e。食品名称,b.生产)名;c.生产日期。d.产品数鼠,e 取样地点,f 取样方法;暇取样数址;h.样品编号;i.取样日期(年、月、日);j.取样单位盖章,k.取样人员 签名。1 被取样单位负责人签 名;二备注:填写取样时的异 常情况、影响取样的环境、产品的运输和包装情祝等。2.3 封条与标签 取样人员 将样品送到实验室前须贴上封条与标签,标签上 标明以卜 内容:a.样品名称;b.取样地点;c.取样日 期;d.样品编号,e.样品特性
3、。2.4 取样 器只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1 9 8 8-0 2 一 2 5 批准1 9 8 9 一 0 3 一 0 1 实施GB 9 9 9 5.1 9 一!I.取样工器具应清洁、!飞 燥,不得影响样品的气味、风味和成分组成。容器容坡与取样u 应相符。使用玻璃器皿要防止破损。8 技术方面指导 取样的一般原则 是:取样程序应使所取原始样品尽可能有代表性,也要满足分 析项目的 特殊要 求;取样量 应满足样品的代表性和分析项目的要求,也应考虑产品的数,.取样量不得 少于分析取样、复验和留样备查的总量。8.1 肉8.1.1 鲜肉 若成堆产品,则在堆放空间的四角 和中间设采 样点,每点从上、中、F 三层
4、取若 卜 小块混为一份样品。若零散产品,则随机从3 一5 片桐体上取若千 小块混为一 一 份样 品。每份5 0 0-1 5 0 0 9,8.1.2 冻肉 小包装冻肉同 批同质随机 取 3 一5 包混合,总量不得少于1 0 0 0 9。冻片肉取样方法参 见3.1.1,8.2 肉制品8.2.1 大片肉:参见3.1.1 08.2.2 每件5 0 0 g 以上的产 品:同 批同质随机从3 一5 件上 取若 ;小 块混合,共5 0 0 1 5 0 0 g.3.2.3 每件5 0 0 g 以下的产品:同批同质随机 取 3 5 件混合,总盆不得少于l 0 0 0 8,8.2.4 小 块碎肉;从堆放平 面的四
5、 角和中间取样混合,共5 0 0-1 5 0 0 9,8a 食 用动物油脂3.3.1 每件5 0 0 9 以 上的包装:同批同质随机在3 一5 个包装上设采样点,每个点从上、中、下 三 层 取样,混合,共5 0 0 一 1 500g.3.3.2 每件5 0 0 g 以下的包装:参见3.2.3,4 样品的运翰和贮 存 取样后尽快将样品送实验室,运输过程必须保证样品完 好加封,不受损失,成分不变,保存Y E 度合适。样品到实脸室后尽快分析处理,易腐易变样品应置冰箱或特殊条件F 贮存,保证不影响分析结果。附加说明: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食品局提出。本标准由中国肉类食品 综合研究中心归口。本标准由 上海市食品公司 卫生检测研究中心站负 贵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 人潘f,翟为安、费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