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ICS 11.220 B 41 备案号:55157-2017 DB63 青海省地方标准 DB63/T 15862017 牦牛衣原体病防治技术规范 2017-06-20 发布 2017-09-20 实施青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 DB63/T 15862017 I 前 言 本规范按照GB/T 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规范由青海省农牧厅提出并归口。本规范由青海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起草。本规范起草人:胡广卫、蔡金山、周继章、阚威、晁宜林、张志平、沈艳丽、李兆才、赵全邦、李静、张沛。DB63/T 15862017 1 牦牛衣原体病防治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牦牛衣原体病的疫情报
2、告、疫情处置、免疫、治疗、消毒、无害化处理和综合防治等技术要求。本规范适用于牦牛衣原体病防治。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6548 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 NY/T 562 动物衣原体病诊断技术 3 定义和术语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牦牛衣原体病 是由流产衣原体感染牦牛引起的一种地方流行性的接触性传染病,以妊娠母牛流产、早产、死产或产无活力犊牛为主要特征。4 诊断 4.1 流行病学特征 地方性流行,冬春季节多
3、发。病牛和隐性带菌牛是主要的传染来源。患病怀孕牛流产或产犊时,大量衣原体会随羊水排出到体外污染环境,通过消化道和呼吸道感染其它健康牛。种公牛和母牛通过交配相互感染。一些蜱等媒介寄生虫和啮齿动物能长期带菌,并通过叮咬或其它途径将病原传播给健康牛。本病主要侵害处女母牛、头胎母牛或从非疫区引进的母牛,流产率高达25%75%,还可引起母牛子宫内膜炎和不育。4.2 临床症状 4.2.1 怀孕牛流产 感染本病后,各个孕期的母牛都可发病,发病前母牛一般不表现任何特殊征兆,多数在怀孕中、后期(妊娠79个月)突然发生流产,产出死胎或无活力的犊牛,有的胎衣排出迟缓,有的发生子宫内膜炎、输卵管炎、乳房炎,产奶量低。
4、DB63/T 15862017 2 4.2.2 公牛精囊炎综合征 患病公牛的精囊腺、副性腺和睾丸出现慢性炎症,精液品质下降。4.2.3 犊牛支气管性肺炎 6月龄以前的犊牛易感,尤其是在停喂母乳转入育成牛栏喂养时容易发病。病犊体温达40 41 ,精神沉郁,食欲下降或消退,短时腹泻,咳嗽,流鼻涕,呼吸加快,肺部听诊有锣音。4.2.4 肠炎 56月龄犊牛多发。病犊体温升高到4142,食欲不振,抑郁,心跳快,出现持久性腹泻,粪便稀薄带血,病犊严重消瘦,脱水。4.2.5 脑脊髓炎 病牛发烧,虚弱,表现行动共济失调,有的并发肺炎、腹膜炎、心包炎等症状。4.2.6 结膜炎 病牛眼睛流泪,怕光,眼睑肿胀,眼角
5、有多量分泌物。有的眼睑外翻,充血,潮红,第二眼睑高度肿胀并遮盖眼球。炎症发展波及角膜,引起角膜炎和角膜混浊、溃疡。4.2.7 关节炎 多见于犊牛。病牛表现行动迟缓,卧地后驱赶不愿起立或起立困难。站立时以健肢负重,不愿走动。急性期体温升高,关节肿胀,患病关节局部皮温升高,患肢僵硬,触摸敏感,跛行。4.2.8 乳房炎 乳房肿胀,产奶量大幅度下降。4.3 实验室诊断 按NY/T 562的规定进行。5 疫情报告 5.1 疫情发现 发现本病或者疑似本病病例的单位和个人,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5.2 逐级报告 接到动物疫情报告的单位,逐级向上一级主管单位报告。5.
6、3 疫情控制 在报告牦牛疫病的同时,将染疫、疑似染疫牦牛与其他牦牛隔离,对有关场所和用具进行消毒,不得出售、转移该场所牦牛,不得抛弃死亡牦牛,防止疫情扩散。报告疫情的同时,保存好流产物等病料,以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采样和检测诊断。DB63/T 15862017 3 6 疫情处置 6.1 确诊 经临床症状观察、流行病学调查和实验室检查确诊为本病后,立刻隔离感染牦牛和假定健康牦牛,禁止健康牦牛在污染的草场上放牧。6.2 病牛治疗 对发病的牦牛群进行药物治疗,并加强饲养管理。6.3 紧急免疫 对假定健康牦牛群进行紧急免疫接种。6.4 消毒 对可能被污染的交通工具、用具、厩舍彻底消毒。6.5 无
7、害化处理 病死牦牛、流产胎儿、排泄物、被污染的垫料和饲草料等物品按照GB/T 16548的相关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6.6 流行病学调查 6.6.1 种群分布 统计并分析不同年龄段和不同性别牦牛的发病率和死亡率。6.6.2 时间分布 调查发病的季节性、周期性和波动性等特点。6.6.3 地区分布 调查影响发病地区的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自然因素包括发病地区的水源、气候、地形、土壤、植被和媒介昆虫情况,社会因素包括饲养方式、管理制度、调运情况、饲养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兽医制度等情况。7 防治措施 7.1 消毒 对相关场所、用具、物品等进行严格消毒,圈舍、场地、车辆、道路、墙面、环境等,选用 5来苏尔或
8、 2烧碱溶液等有效消毒剂喷洒消毒;金属设施、饲养工具可在密闭环境中,用过氧乙酸熏蒸消毒;污染的饲料、饲草、垫料采取深埋发酵处理或焚烧处理;粪便、污水在发酵池密封发酵处理。DB63/T 15862017 4 7.2 监测 7.2.1 血清学监测 每年的春季采集牦牛群中全部种公牛和 10%母牛的血清,用间接血凝试验(IHA)或者补体结合试验(CF)进行衣原体病检测。7.2.2 病原学监测 采集牦牛群中的流产胎儿或者胎盘,送至符合国家生物安全管理规定的实验室进行监测。7.3 检疫 7.3.1 产地检疫 牦牛调出前,应当提前3天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请并实施产地检疫,种用牦牛应当提前15申报检疫,检
9、疫合格获取检疫证明,方可起运。7.3.2 运输途中检疫 要做到凭证运输,运输部门凭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证明承运,未经检疫的牦牛一律不准外运。7.3.3 调入检疫 由异地调入的牦牛,必须来自非疫区,并事前报告当地兽医部门,登记注册。牦牛调入后,应在远离牧场的地方,派专人单独饲养,观察45日以上,观察结束前,应再次进行衣原体病血清学检查,均为阴性者,方准许与当地健康牛群混养。如果检查有阳性反应的牦牛,应隔离、淘汰和无害化处理,其余阴性牦牛再做2次复查,全部为阴性时,可视为健康牦牛。7.4 治疗 7.4.1 治疗原则 早发现,早治疗;联合用药,防止产生抗药性;药物治疗与消毒、疫苗接种等措施相结
10、合。7.4.2 药物与方法 选用四环素、强力霉素、土霉素、金霉素等药物进行治疗。四环素或金霉素2万单位/公斤体重,与灭菌石蜡油混合配成10%悬液,皮下注射,10天后注射第二次。长效土霉素,20毫克/公斤体重肌肉注射,2周后再注射1次。7.5 免疫接种 按照疫苗使用说明进行常规免疫。发生疫情时,对疫区内假定健康牦牛群进行紧急接种。7.6 其他措施 7.6.1 易感牦牛饲养、生产、经营等场所应符合国家农业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加强饲养管理。7.6.2 各饲养场、屠宰厂(场)、交易市场、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等要建立并实施严格的检疫制度,避免购入未检疫牦牛,并加强种牦牛调运检疫管理。7.6.3 对确诊感染了衣原体的种公牛和母牦牛予以淘汰,其所产犊牛不能作为种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