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 65.020.03 CCS B 43 DB63 青海省地方标准 DB63/T 453.42022 代替 DB63/T 453.42004 肉羊饲养管理技术规程 2022-07-14 发布 2022-08-15 实施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63/T 453.42022 I 目 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基本要求.1 5 饲养技术.2 6 管理技术.3 7 出售和运输.3 8 生产记录.3 参考文献.5 DB63/T 453.42022 II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
2、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替代DB63/T 453.4-2004青海省肉羊饲养管理技术规程。与DB63/T 453.4-2004相比,除结构性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更改了陈述“范围”相关内容(见第 1 章,2004 年版的第 1 章);b)更改了“规范性引用文件”相关内容(见第 2 章,2004 年版的第 2 章);c)更改了“术语和定义”的相关内容(见3.1、3.2,2004年版的3.1、3.2);d)更改了“饲养环境要求”的相关内容,将“饲养环境要求”改为“基本要求”(见第4章,2004年版本的第4章),更改了“饲养环境”(见4.2,2004年版的4.1),增加了选
3、址与布局(见4.1),删除了“羊舍要求”(见2004年版的4.2);新增了“生产设施设备”(见4.3);e)删除了“羊只引进”(见2004年版的第5章),将章节相关内容调整至“管理技术”(见6.1,2004年版的5.2);f)更改了“饲养管理”,将“饲养管理”改为“饲养技术”(见第5章,2004年版的第6章),删除了“饲料要求”(见2004年版的6.1),删除了“日粮配合”(见2004年版6.2);g)删除了附录A(见2004年版的附录A),将相关内容调整到“饲养技术”中(见5.4,2004年版的A7.2);h)删除了附录B(见2004年版的附录B),将相关内容调整到“饲养技术”中(见第5章,
4、2004年版的附录B);i)更改了“管理技术”相关内容(见第6章,2004年版的第8章);j)删除了“疫病防治技术”(见2004年版的第7章),将相关内容调整到“管理技术”(见6.3,2004年版的第7章);k)删除了“附录C”(见2004年版的附录C);l)更改了“出售和运输”相关内容(见第7章,2004年版的第9章),将“不应出售病羊、死羊。运输车辆在运输前和使用后应用消毒液彻底消毒内容”修改为“肉羊运输前,应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检疫,并出具检疫证明合格者方可出售或屠宰。”(见第7.1,2004年版的9.1,9.2)m)更改了“资料记录”相关内容(见第8章,2004年版的
5、第10章)本文件由青海省农牧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本文件由青海省农业农村厅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青海省畜牧总站。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袁桂英、付弘赟、李浩、范涛、程士昉、张积英、陈永伟、许威、卫世腾、洛藏旦增。本文件历次版本的发布情况为:DB63/T 453.4-2004。本文件由青海省农业农村厅监督实施。DB63/T 453.42022 1 肉羊饲养管理技术规程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青海省内肉羊饲养管理的基本要求、饲养技术、管理技术、出售和运输、生产记录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肉羊养殖场各阶段羊只的饲养管理。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6、。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25246 畜禽粪便还田利用技术规范 GB/T 36195 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 NY/T 388 畜禽场环境质量标准 NY/T 2665 标准化养殖场 肉羊 DB63/T 435 牛羊规模饲养防疫技术 DB63/T 736 畜禽运输卫生规范 DB63/T 1652 病害动物及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技术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语适用于本文件。3.1 肉羊 在体型外貌、繁殖和产肉性能等方面适用于羊肉生产的绵羊品种。3.2 废弃物 本标准里为狭义
7、范围,指规模肉羊场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羊粪、尿、尸体及相关动物组织、垫料、过期兽药、残余疫苗、一次性使用的畜牧兽医器械及包装物和污水。4 基本要求 4.1 选址与布局 羊场选址与布局应符合NY/T 2665的规定。DB63/T 453.42022 2 4.2 饲养环境 羊场及羊舍内外环境应符合NY/T 388的规定。4.3 生产设施设备 应建成储草棚等饲料储存设施,并配备消毒、饲喂、饮水、防疫、废弃物无害化处理等设施设备。5 饲养技术 5.1 种公羊饲养技术 5.1.1 非配种期饲养 饲料以优质青粗饲料为主,适量补充精料补充料,保持中等偏上体况,防止过肥。5.1.2 配种期饲养 饲养相关要求如下:
8、a)配种前 1 个月逐渐调整日粮,增加精料补充料比例,保证优质饲草和块根块茎类饲料的供应。b)配种期种公羊精料补充料的消化能为 18.29 MJ/kg,粗蛋白质在 20%左右,并保障矿物质和维生素的供给量;并提供优质的青、粗饲料。c)配种结束后,逐渐减少精料补充料,直至到达非配种期饲养水平。5.2 母羊饲养技术 5.2.1 空怀期饲养 对母羊抓膘复壮,精料补充料的消化能为9.2 MJ/kg,并保证充足饲草。5.2.2 妊娠前期(3 个月)饲养 秋季配种以后,保持中等体况。主要以青干草、青贮饲草为主,每日保证充足饲草,自由采食。若配种季节较晚,应给母羊每日饲喂0.25 kg精料,不能饲喂冰冻或霉
9、烂饲料。5.2.3 妊娠后期(2 个月)饲养 补饲低盐低钙富含维生素精料,精料消化能为20.92 MJ/kg,在产前1个月逐渐增加精料饲喂量,每日饲喂精料0.5 kg0.6 kg,并保证充足的青干草和青贮饲草。5.2.4 泌乳期(2 个月)饲养 以提供充足母乳、恢复体质为饲养管理目标,补饲高能量高蛋白精料,精料消化能为37.24 MJ/kg,每日饲喂精料0.75 kg0.9 kg,并保证充足的青干草和充足饮水。羔羊断奶前7d,母羊精料饲喂量减半,羔羊断奶前3 d至断奶后3 d,不给母羊饲喂精料,以免造成母羊消化不良或发生乳房炎。5.3 羔羊饲养技术 5.3.1 初乳 羔羊出生后,应立即清除口、
10、鼻、耳内的粘液,断脐并消毒,在 2h 内让羔羊吃足初乳,在 1 d3 d 内,要注意让羔羊吃好初乳。DB63/T 453.42022 3 5.3.2 开食 7 d10 d 调教羔羊开食,可在羊舍内放置羔羊隔栏补饲栏,补饲栏内配备料槽和水槽。5.3.3 早期补饲 15d20d开始早期补饲。每只每天补饲精料约50 g,以后每7 d增加50 g,30天达到100 g,60 d90 d达到200 g,90 d120 d达到250 g。5.3.4 早期断 可在35 d40 d,个体中达到12 kg以上,适时断奶,将适合断奶年龄和体重要求的羔羊进行分批断奶,单独组群饲养。5.4 育肥羊饲养技术 5.4.1
11、 舍饲饲养 以青干草、青贮饲草及精料为主,精料消化能为12.20 MJ/kg,每天饲喂饲草料2次3次,饮水2次3次,也可先饲喂饲草,后饲喂精料。在舍饲初期精粗比为5:5,中间逐渐减少精料饲喂量,后期精粗比为3:7。5.4.2 出栏 羔羊饲养4个月,活体重达35 kg以上,即可适时出栏。6 管理技术 6.1 引种 应从经过检疫并持有合格证明的非疫区引进,购进羊只应隔离饲养 30 d,在此期间进行观察、检疫,确认为健康羊只方可转入生产群饲养。6.2 分群 按照羊只年龄、性别、体重进行组群、分栏饲喂。6.3 卫生防疫 6.3.1 羊只免疫、卫生消毒、疫病防治、驱虫、检疫与疫病监测等按照 DB63/T
12、 435 执行。6.3.2 羊只粪便收集、贮存、运输、处理按照GB/T 36195执行,粪便还田利用按照GB/T 25246执行。6.3.3 病死羊无害化处理按照 DB63/T 1652 执行。7 出售和运输 7.1 肉羊运输前,应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检疫,并出具检疫证明合格者方可出售或屠宰。7.2 羊只运输检疫按照 DB63/T 736 执行。8 生产记录 DB63/T 453.42022 4 8.1 依据 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 67 号)的规定建立养殖档案,载明羊只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饲料、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和兽药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等情况,做好检疫、免疫、检测、消毒情况,做好畜禽发病、诊疗、死亡和无害化处理记录。8.2 所有记录应准确、可靠、完整,保存 10 年。DB63/T 453.42022 5 参 考 文 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69 号)2 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 67 号)3 NY/T 816 肉羊饲养标准 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