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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7T 1223-2009 进口粮谷检疫性杂草监督管理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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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ICS 65.020 B 20 DB37山东省地方标准DB37/T 12232009进口粮谷检疫性杂草监督管理规范 进口粮谷检疫性杂草监督管理规范 Supervision Criterion on Quarantine Weeds in Imported Grain 2009-04-27 发布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 2009-05-01 实施DB37/T 12232009 前 言 本标准附录 A、B、C、D、E 为规范性附录。本标准由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济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山东省植物保护总站、日照检验检疫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成标、原永兰

2、、刘瑞军、常兆芝、刘海峰、邵秀玲、张德满。IDB37/T 12232009 进口粮谷检疫性杂草监督管理规范 进口粮谷检疫性杂草监督管理规范 1 2 3 3.1 3.2 3.3 4 4.1 4.2 5 5.1 5.2 5.3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用于加工的进口粮谷在口岸检疫、运输、储存、加工等各环节的检疫监管措施。本标准适用于进口大豆、大麦、小麦等植物产品(以下称进口粮谷)携带的检疫性杂草疫情防控。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

3、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T 20478-2006 植物检疫术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出入境粮食和饲料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号)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 2002 年第 25 号令)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检疫性杂草 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录农业部公告(第 862 号)的杂草。检验检疫机构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负责所辖地区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工作的机构。有毒有害物质 Hazard matters 残留在农产品中的重金

4、属以及微量农药原体及其有毒代谢物和降解物。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进口单位应根据规定提供相关材料,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进境粮谷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进口粮谷加工资格 使用进口粮谷加工单位应事先获得检验检疫机构许可的进口粮谷加工资格。入境口岸应完成的工作 报检 进口粮谷到港前或到港时,进口单位或其代理人应提供正本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和输出国官方的植物检疫证书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向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申请检验检疫。检验检疫 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接受报检后,对进口粮谷实施口岸检验检疫,进口企业或其代理人应配合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完成检验检疫工作。放行 1DB37/T 12232009 完成口岸检疫工作

5、和国家质检总局警示通报要求的安全卫生项目的检测后,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出具进境植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管函(见附件 A)给加工厂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进口企业或其代理人可以将进口粮谷发运至指定工厂进行加工。对限于港口存放条件需提前将货物调运到加工厂封存的,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应在货物发运前出具进境植物产品调运封存函(见附件 B),以便加工厂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作好监管核销工作。6 6.1 6.2 7 7.1 7.2 7.3 8 9 9.1 9.2 10 11 11.1 运输 运输保障 货主及其代理人必须制定防疫措施防止撒漏,形成书面计划。运输单位掌握疫情防控的措施,管理规范,信誉好,运输工具密闭性好。意

6、外处理 进口粮谷从港口运到存储加工单位,途中不得出现撒漏、丢包等情况,一旦出现撒漏、丢包情况,应立即报告加工厂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并采取补救措施,防止有害生物随丢失粮谷传播扩散。储存加工单位接货 接货要求 接货单位应仔细检查到厂进口粮谷的件数与发运件数是否一致,进口粮谷是否出现撒漏、丢包情况。一旦发现撒漏、丢包情况,应立即报告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并采取相关防疫措施。货物应集中堆放于检验检疫机构认可的库区内。对调运封存的货物任何人不得加工使用。记录到货数量 加工储存单位指派专人填写进境植物产品入库记录表(见附件 C)。检疫监管 加工单位进货期间,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监管人员按进境植物产品入库记录表

7、提供的信息对货物进行核对清点,并填写进境植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管记录(格式见附件 D)。加工 加工单位在取得进境植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管函后,进口粮谷允许加工使用。加工单位应根据申请进口粮谷加工资格时申报的工艺流程进行加工。加工产生的下脚料应收集堆放于检验检疫机构认可的存放区域,不得撒漏或堆放到其他场所。下脚料处理 存放和处理下脚料的地方要设置告示牌,实行电子监管的企业在此安置摄像头,下脚料应定期在检验检疫人员的监督下进行焚烧或灭活处理,同时填写加工进境植物产品下脚料处理记录(格式见附件 E)。对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进口粮谷按国家质检总局和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有关规定实施处理和监管。核销 整批进口粮谷

8、加工完成后,加工单位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该批货物的核销手续,以便再次申请进境植物检疫许可证时备查。疫情监测 加工储存单位应随时对加工厂内部及周围地区进行疫情监测。检查有否检疫性杂草传播危害。发 2DB37/T 12232009 现外来检疫性杂草,应立即组织铲除并报告当地农业行政机构和检验检疫机构。11.2 12 12.1 12.2 12.3 13 农业行政机构和检验检疫机构也要定期对加工厂内部及周围地区进行疫情监测。储存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申请资料 企业申请加工进口粮谷的报告及企业简介、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工商注册证等资格证明、企业厂区平面图、企业的防疫领导小组(企业正式文件)、合格的检疫防

9、疫体系(企业正式文件)、进口粮谷加工工艺流程、企业关键部位照片、环境防疫管理制度等。工厂情况 整个厂区应有防鼠设施;生活区与加工区分开;地面硬化及厂区整洁、无污水、杂草等;加工时产生的下脚料应有下脚料存放及处理设施;具备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原料储存库。防疫体系 企业应具有原料出入库记录;应按照检验检疫机构要求建立相关记录表格;防疫领导小组成员熟悉防疫内容,掌握运输过程的防疫措施及下脚料处理的防疫措施。培训 企业必须建立培训计划,对质量管理及疫情防控人员进行相关知识的培训。3DB37/T 12232009 附 录 A(规范性附录)进境植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管函 进境植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管函 植检【200

10、 】号函 检验检疫局:我局于 年 月 日检讫进境 一批。船名:,装载数量:,进境国家:,检疫许可证号:,加工企业名称:,该企业申请数量:联系人:,联系电话:。最终检验检疫结果如下(二选一):1、该批货物经检验检疫发现 请按有关规定做好加工过程检验检疫监管及下脚料处理工作。2、该批货物经检验检疫合格,允许使用。特此函告。年 月 日(盖章)4DB37/T 12232009 附 录 B(规范性附录)进境植物产品调运封存函 进境植物产品调运封存函 植检【200 】号函 检验检疫局:我局于 年 月 日检验检疫进境 一批。船名:,装载数量:,输出国家:,检疫许可证号:,加工企业名称:,该厂申请数量 联系人

11、:,联系电话:。我局已经于 月 日允许该船靠泊卸货,该批货物将于 月 日开始发运,由于检验检疫工作还在进行中,请你局核查到货数量并实施封存,我局将及时通知贵局最终检验检疫结果。特此函告。年 月 日(盖章)5DB37/T 12232009 附 录 C(规范性附录)进境植物产品入库记录表 表 C.1 进境植物产品入库记录表 年 月 日 使用单位名称 进口单位名称 许可证编号 船名 大豆发运方式 接货数量(吨)存放位置 火车大票号码 汽车牌照号码 立筒仓 接货人签名 声明:以上数据如有不实,本厂自愿放弃使用进口 的资格。工厂负责人签名:6DB37/T 12232009 附 录 D(规范性附录)进境植

12、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管记录 表 D.1 进境植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管记录 货 物 品 名 船 名 报检号 输 入 国 别 重 量(吨)检疫许可证号 流 向 地(加工厂)联系 电话 监管函种类和收函时 间 检验检疫结果 植物防疫制度是否落实 是()否()运输防疫措施是否实施 是()否()防疫体系运转是否正常 是()否()货物是否按要求存放 是()否()出入库记录是否完备 是()否()下脚料无害化处理是否有效及记录 是()否()记录()是否配合检验检疫监管工作 是()否()检验检疫监管范围 其他情况:监管人:年 月 日 重量核销监管 监管人:年 月 日 不符合项及处理意见 监管人:年 月 日 纠 正 措 施 企业负责人:年 月 日 跟 踪 检 查 跟踪检查人:年 月 日 7DB37/T 12232009 附 录 E(规范性附录)加工进境植物产品下脚料处理记录 表 E.1 加工进境植物产品下脚料处理记录 使用单位名称 进口单位名称 许可证编号 下脚料焚烧日期 焚烧数量 焚烧人员签名 协管员 检验检疫人员签名 公司负责人签字:8DB37/T 12232009 9DDBB3377/TT1122223322000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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