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ICS 65.020.20 B 43 备案号:33184-2012 江苏省地方标准 DB32 DB32/T 1974-2012 地方鸡种保种场(基因库)管理规范 Mangement regulation for native chicken conservation farm(gene pool)2012-02-10 发布 2012-04-10 实施 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32/T 1974-2012 前 言 为加强地方鸡保种场和基因库管理,特制定本标准。本标准按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与编写的规定编写。本标准由江苏省农业委员会提出。本标
2、准起草单位:江苏省家禽科学研究所、江苏省畜牧总站、扬州大学、扬州翔龙禽业发展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克华、朱满兴、王志跃、王勇、曲亮、潘雨来。DB32/T 1974-2012 1 地方鸡种保种场(基因库)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地方鸡保种场和基因库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确定程序、保种群管理要求、记录与档案管理、监督管理。本标准适用于地方鸡保种场和基因库的管理。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部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部分。GB 16548 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公害处
3、理规程 NY/T 388 畜禽场环境质量标准 NY/T 682 畜禽场场区设计技术规范 NY/T 823 家禽生产性能名词术语和度量统计方法 NY/T 1167 畜禽场环境质量及卫生控制规范 NY/T 1168 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 DB 32/T1010 优质鸡种鸡饲养技术规范 中国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管理办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保种场 保种场是指有固定场所、相应技术人员、设施设备等基本条件,以活体保护为手段,以保护单个地方鸡资源为目的的单位。3.2 基因库 基因库是指在固定区域建立的,有相应技
4、术人员、设施设备等基础条件,以活体保护为主要手段,保护多个地方鸡资源的单位。基因库保种范围包括活体、血样、精液、基因物质等遗传材料。4 保种场和基因库基本要求 4.1 环境条件与设施要求 DB32/T 1974-2012 2 4.1.1 保种场场址应在原产地或相近的区域,或与原产地自然生态条件一致;基因库应有固定的场所,所在地及附近地区无重大疫病发生史。4.1.2 保种场和活体基因库布局合理,并符合NY/T 682要求。保种场办公区应设技术室、资料档案室等。基因库有地方鸡品种血液和DNA保存库、质量检测室、技术研究室、资料档案室等;有DNA提取、保存、检测、运输等设备;具备防疫、防火、防盗、防
5、震等安全设施;水源、电源、液氮供应充足。4.1.3 环境应符合NY/T 388、NY/T 1167的规定;病死禽处理应符合GB 16548规定;粪污处理应符合NY/T 1168规定。4.1.4 防疫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4.2 符合许可要求 4.2.1 取得当地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4.2.2 取得省农业委员会核发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4.2.3 保种场应有1个正式签订合作协议的技术依托单位。技术依托单位应为省内农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委派专人指导保种场保种工作,开展保种效果分子监测工作。4.3 管理制度要求 4.3.1 保种场应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健全
6、的饲养、免疫等技术规程以及经省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认可的保种技术方案。4.3.2 基因库应有与保种规模相适应的保种计划、保种技术方案,有相应的质量管理、出入库管理、安全管理、消毒防疫、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制度,以及DNA提取、保存和分子遗传结构检测技术规程。4.3.3 有完整的技术档案资料。4.4 人员配备要求 4.4.1 保种场应从技术依托单位聘请 1 名经省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认可的首席专家。4.4.2 保种场应有 2 名以上畜牧兽医技术人员,并经专门的保种技术培训。其中,场长至少应取得畜牧兽医职业资格证书,保种技术员应具备畜牧兽医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4.4.3 基因库应有与
7、保种规模相适应的专职保种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比例不低于70%。基因库负责人至少应具有畜牧兽医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并经保种技术培训;保种技术员应具备动物遗传育种专业硕士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4.4.4 从事保种工作的技术辅助工应经过保种技能培训,并取得畜牧兽医职业技能鉴定证书。4.4.5 从事地方鸡DNA检测的技术人员应具有研究生以上学历。5 确定程序 5.1 符合本规范第 4 章要求的单位或者个人,可申报列入江苏省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的地方鸡品种的省级保种场和基因库。5.2 申请省级地方鸡保种场、基因库的单位或者个人,应于每年 3 月底前向省畜牧总站提交申请表,以及符合本规范第 4 章规定条件的
8、说明资料,系谱、选育记录等有关证明材料和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5.3 省畜牧总站应自申请受理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初审和现场审验,对符合条件的报送省农业委员会审查,审查合格的,确定为地方鸡保种场和基因库,并予以公告。6 保种群管理要求 DB32/T 1974-2012 3 6.1 保种技术要求 6.1.1 保种群应按品种标准进行保种,不宜进行选择。6.1.2 世代间隔不少于1年。6.1.3 应采用“家系等量随机选配法”保种,单个品种不少于 40 个公鸡家系,不少于 400 只母鸡。6.1.4 保证保种群个体性能记录和按系谱繁殖的准确性。6.1.5 应建立品种各世代的表型性状档案
9、和分子标记档案,监测世代间的表型性状差异和分子遗传结构差异。6.1.6 应据保种监测结果,评估保种方案。对世代间表型性状和分子遗传结构都发生较大变化的,应分析原因,采取针对性措施。6.1.7 虽采用人工授精,但不按家系纯繁时,应确保所有公鸡都有繁殖后代的机会。6.1.8 每个品种至少应冷冻保存 1 个世代的所有用于繁殖的公、母鸡的全血样品,精液、DNA 等遗传材料应采用液氮保存,数量和质量根据需要确定。6.1.9 血液、精液及 DNA 样品之间无交叉污染。6.2 饲养管理要求 各世代保种群饲养条件基本稳定,饲养管理按 DB32/T 1010 要求执行。7 记录与档案管理 7.1 记录 7.1.
10、1 保种、饲养记录采用省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推荐的表格范式,各世代统一。生产性能数据按NY/T823 要求统计。7.1.2 保种群记录至少应包括生产记录、防疫记录、系谱孵化出雏记录、生产性能记录、选配记录,以及保种效果监测记录等内容。7.1.3 生产性能记录应包括各个体的初生、6 周龄、18 周龄、44 周龄、66 周龄和开产体重,开产日龄,开产、44、66 周龄蛋重,每日是否产蛋;计算各个体的 44 周龄产蛋数和各家系的测定周龄平均重,开产日龄、开产体重、开产蛋重、44 周龄蛋重、44 周龄产蛋数等;记录纯繁时各个体、各家系的受精率和受精蛋孵化率。7.2 档案管理 7.2.1 按中国人民共和国
11、畜牧法及其配套法规要求建立保种技术档案,其中系谱、保种效果监测记录等需长期保存。档案信息应涵盖保种群饲养全过程。7.2.2 至少每半年 1 次将所有原始记录、统计分析结果归档。7.2.3 档案应有专人保管,接受、调阅、借阅档案资料,须履行批准、登记手续。应将档案资料,尤其是系谱、个体性能资料输入计算机,并作备份。7.2.4 档案须使用符合规范的卷皮和卷盒包装,并排列有序,便于查找。7.2.5 档案室门窗坚固,设施能满足防盗、防火、防水、防潮、防霉、防虫、防尘、防鼠等要求。8 监督管理 8.1 保种场、基因库经公告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其名称、地址、性质或者保护内容;确需变更的,须经省畜
12、牧总站同意;对已有地方鸡种的血液更新和新地方鸡种的引种入库更新均须省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认可,并经省畜牧总站同意。DB32/T 1974-2012 4 8.2 由保种场、基因库聘请,并经省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认可的首席专家负责保种场、基因库的技术指导工作。8.3 保种场应当严格实施保种规划,确保保种群体的数量和质量,并准确、完整记录品种的基本信息。8.4 基因库应对保存的鸡种、血样、DNA 等遗传材料进行备份。8.5 享受过省级以上财政资金支持的保种场和基因库,未经省畜牧总站批准,不得擅自处理受保护的地方鸡资源。8.6 保种场、基因库应在每年 1 月中旬将上年度保种技术工作总结报送省畜牧总站。技术工作总结包括:群体规模数量,主要性状的变化情况,保护与选育的主要工作,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改进措施和建议。8.7 省畜牧总站每年组织专家检查保种场、基因库的保种工作。发现保种工作中存在重大问题的,应责令限期整改。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省级保种场、基因库资格:擅自处理受保护的地方鸡遗传资源,情节严重的;截留、挤占、挪用保种专项资金,情节严重的;擅自变更保护内容的,或者擅自变更名称、地址、性质等且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的;连续两年不提交工作报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