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DB37 ICS 13.220.01 C 84 山东省地方标准 DB37/T 13172009 超细干粉灭火系统超细干粉灭火系统 设计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施工及验收规范 Code of design,Code of design,Construction and AcceptanceConstruction and Acceptance for Super fine powder extinguish systemfor Super fine powder extinguish system 2009-08-03 发布 2009-09-01 实施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 山东省地方标准
2、公开山东省地方标准公开DB37/T 13172009 I 目 次 1 总则.1 2 术语和符号.1 3 系统设计.5 4 管网计算.11 5 系统组件.15 6 控制与操作.16 7 安全要求.17 8 系统安装.17 9 系统调试.22 10 系统验收.22 11 维护管理.24 附 录 A 管道规格及支架间距.26 附 录 B 管网分支结构.27 附 录 C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30 附 录 D 超细干粉灭火系统工程施工过程检查记录.31 附 录 E 试验方法.39 附 录 F 超细干粉灭火系统工程验收记录.41 附 录 G 超细干粉灭火系统维护检查记录.45 本规范用词和用语说明.
3、486 条文说明.497 山东省地方标准公开山东省地方标准公开DB37/T 13172009 I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本规范由山东省公安厅消防局提出。本规范由山东省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规范起草单位:山东省公安厅消防局、山东环绿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本规范主要起草人:亓延军、董新明、黄凤梅、刘苑、孙厚杰、王琳、宋希功、秦玉旺、陈祖根、宋明韬。山东省地方标准公开山东省地方标准公开DB37/T 13172009 1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超细干粉灭火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及生产和贮存装置中设置的灭火系统的设计、
4、施工、验收及维护管理。2 总则 2.1 2.1 为了合理设计、安装超细干粉灭火系统(以下简称灭火系统),统一工程施工及验收质量,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2.2 2.2 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2.3 2.3 灭火系统的设计、施工及验收,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3 术语和符号 3.1 3.1 术语 3.1.1 超细干粉灭火系统 super fine powder extinguishing system 以超细干粉为灭火介质的灭火系统,包括超细干粉管网灭火系统及超细干粉无管网灭火系统。3.1.2 超
5、细干粉管网灭火系统 super fine powder pipeline network extinguishing system 由超细干粉贮存容器、驱动组件、输送管道、喷放组件及控制组件等组成的灭火系统(以下简称管网灭火系统)。3.1.3 超细干粉无管网灭火系统 super fine powder non-pipeline network extinguishing system 由贮压悬挂式或非贮压悬挂式超细干粉灭火装置及控制组件等组成的灭火系统(以下简称无管网灭火系统)。3.1.4 全淹没灭火系统 total flooding extinguishing system 在规定时间内,向
6、防护区喷放一定浓度的超细干粉灭火剂,并使其均匀地充满整个防护区的灭火系统。3.1.5 局部应用灭火系统 Local application extinguishing system 向保护对象或认为危险的区域直接喷放超细干粉灭火剂的灭火系统。3.1.6 防护区 protected area 能满足超细干粉全淹没灭火系统要求的有限封闭空间。3.1.7 防护区不密封度 degree of protection zone is not sealed 表示防护区不密封程度,其值为防护区不能自动关闭的开口总面积与防护区内的侧面、底面和顶面总内表面积的比。3.1.8 超细干粉灭火系统设计超细干粉灭火系统设
7、计、施工及验收规范施工及验收规范 山东省地方标准公开山东省地方标准公开DB37/T 13172009 2 组合分配灭火系统 combined distribution extinguishing system 用一套超细干粉贮存装置通过管网的选择分配,保护两个或两个以上防护区或保护对象的灭火系统。3.1.9 单元独立灭火系统 unit independent extinguishing system 用一套超细干粉贮存装置保护一个防护区或一个保护对象的灭火系统。3.1.10 灭火单元 fire extinguishing unit 在局部应用灭火系统中,将保护对象划分为若干个灭火区域,一个灭火
8、区域即为一个灭火单元。3.1.11 预制灭火装置 pre-engingeered(cabinet)device 按一定的应用条件,将超细干粉贮存装置、喷放组件和控制器件等预先组装成套的灭火装置。3.1.12 均衡系统 balanced system 装有两个及以上喷头,管网的每一个节点处灭火剂流量均被等分的灭火系统。3.1.13 非均衡系统 unbalanced system 装有两个及以上喷头,管网的一个或多个节点处灭火剂流量不等分的灭火系统。3.1.14 超细干粉贮存容器 super fine powder storage container 贮存超细干粉灭火剂的耐压不可燃容器,也称超细干
9、粉贮罐。3.1.15 驱动气体 expellant gas 输送超细干粉灭火剂的气体。3.1.16 驱动气体贮气瓶 expellant gas storage cylinder 贮存驱动气体的高压钢瓶。3.1.17 驱动气体系数 expellant gas factor 在驱动气体和超细干粉二相流中,驱动气体与超细干粉的质量比,也称气固比。3.1.18 驱动压力 expellant pressure 输送超细干粉灭火剂的驱动气体压力。3.1.19 增压时间 pressurization time 超细干粉贮存容器中,从超细干粉受驱动至超细干粉贮存容器内达到设定压力的时间。3.1.20 充装系数
10、 loading factor 超细干粉贮存容器中超细干粉的质量与该容器容积之比。3.1.21 有效喷射时间 effective discharge time 灭火装置在释放装置完全开启状态下,自灭火剂从喷头开始喷出至喷射流的气态点出现的这段时间。3.2 3.2 符号 山东省地方标准公开山东省地方标准公开DB37/T 13172009 3 3.2.1 几何参数符号 A保护对象计算面积;sA悬挂式超细干粉灭火装置正方形保护面积的灭火剂喷射强度;oiA不能自动关闭的防护区开口面积;vA防护区内的侧面、底面、顶面的总内表面积;xA泄压口面积;d管道内径;F喷头孔口面积;i计算次序;L管段计算长度;j
11、L管道附件的当量长度;maxL对称管段计算长度最大值;minL对称管段计算长度最小值;yL管段几何长度;bL单个喷头正方形保护面积的边长;pL瞄准点偏离喷头保护面积中心的距离;N悬挂式超细干粉灭火装置数量;1N喷头数量;n安装在计算管段下游的喷头数量;S均衡系统的结构对称度;V防护区净容积;0V驱动气体贮瓶容积;1V保护对象的计算体积;cV超细干粉贮存容器容积;dV整个管网系统的管道容积;gV防护区内不燃烧体和难燃烧体的总体积;vV防护区容积;山东省地方标准公开山东省地方标准公开DB37/T 13172009 4 zV不能切断的通风系统的附加体积;g流体流向与水平面所成的角;D管道内壁绝对粗糙
12、度;j喷头安装角;防护区不密封度。3.2.2 物理参数符号 C超细干粉灭火剂设计灭火浓度;g重力加速度;K超细干粉贮存容器的充装系数;1K配置场所危险等级补偿系数;2K防护区不密封度补偿系数;3K超细干粉灭火装置喷射不均匀补偿系数;oiK防护区开口单位面积补偿量;dK管径系数;m超细干粉灭火剂设计用量;1m单具悬挂式灭火装置超细干粉额定充装量;cm超细干粉贮存量;gm驱动气体设计用量;gsm超细干粉贮存容器内驱动气体剩余量;grm管网内驱动气体残余量;gcm驱动气体贮存量;rm管网内超细干粉残余量;sm粉剂贮存容器内超细干粉剩余量;mm驱动气体的摩尔质量;pN驱动气体贮瓶数量;0p管网起点压力
13、;bp高程校正后管段首端压力;bp高程校正前管段首端压力;cp驱动气体充装压力;山东省地方标准公开山东省地方标准公开DB37/T 13172009 5 ep管段末端压力;pp管段中的平均压力;xp防护区围护结构的允许压力;Q管道中的超细干粉输送速率;iQ单个喷头的超细干粉输送速率;oQ干管的超细干粉输送速率;zQ通风流量;0q在一定压力下,单位孔口面积的超细干粉输送速率;vq单位体积的喷射速率;t超细干粉灭火剂有效喷射时间;T防护区常态下环境的绝对温度;xv泄放混合物比容;Lp/D管段单位长度上的压力损失;d相对误差;ql驱动气体摩擦阻力系数;m驱动气体系数;fr超细干粉灭火剂松密度;hr超细
14、干粉、驱动气体二相流密度;qr管道内驱动气体的密度;0qr常态下驱动气体密度 4 系统设计 4.1 4.1 一般规定 4.1.1 灭火系统可用于扑救下列火灾:A 类火灾:固体物质表面火灾。B 类火灾:液体或可熔化的固体物质火灾。C 类火灾:气体火灾。E 类火灾:物体带电燃烧的火灾。F 类火灾:烹饪器内的烹饪物(如动、植物油脂)火灾。4.1.2 灭火系统不得用于扑救下列火灾:a)硝化纤维、炸药等无空气仍能迅速氧化的化学物质与强氧化剂。b)钾、钠、镁、钛、锆等活泼金属及其氢化物。4.1.3 灭火系统按应用方式可分为全淹没灭火系统和局部应用灭火系统。全淹没灭火系统应用于扑救封闭空间的火灾;局部应用灭
15、火系统应用于扑救不需封闭空间条件的具体保护对象的火灾。山东省地方标准公开山东省地方标准公开DB37/T 13172009 6 4.1.4 灭火系统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划分宜按 GB 50140 和 GB 50016 的规定执行。4.1.5 当防护区或保护对象有可燃气体,易燃、可燃液体供应源时,启动超细干粉灭火系统之前或同时,必须切断气体、液体的供应源。4.1.6 组合分配系统的灭火剂贮存量不应小于所需贮存量最多的一个防护区或保护对象的贮存量。4.1.7 组合分配系统保护的防护区与保护对象之和不得超过 8 个。当防护区与保护对象之和超过 5 个时,或者在喷放后 48h 内不能恢复到正常工作状态时,
16、灭火剂应有备用量。备用超细干粉贮存容器应与系统管网连接,并能与主用超细干粉贮存容器切换使用。4.1.8 灭火系统的工作环境温度应符合 GB 16668 或 GA 602 的规定。4.1.9 全淹没灭火系统的防护区,应符合下列规定:a)喷放超细干粉灭火剂时防护区不能自动关闭的开口,其总面积不应大于该防护区总内表面积的15%,且开口不应设在底面。b)无管网灭火系统保护的独立防护区的面积不宜大于 500m,净保护空间不宜大于 2000m。c)防护区的围护结构及门、窗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0.50h。吊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0.25h。围护结构及门、窗的允许压强不宜小于 1200Pa。d)防护区的通风机,在喷放超细干粉灭火剂前应自动关闭。4.1.10 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保护对象,应符合下列规定:a)保护对象周围的空气流动速度不宜大于 2m/s。必要时应采取挡风措施。b)在喷头和保护对象之间,喷头喷射角范围内不应有遮挡物。c)当保护对象为可燃液体时,液面至容器缘口的距离不得小于 150mm。d)根据保护对象的实际情况,可将保护对象划分成若干个灭火单元。喷头或灭火装置的布置,应使喷射形成的有效灭火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