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S C/T 3 2 0 6-2 0 0 0前言本标准是对水产行业标准S C/T 3 2 0 6-1 9 8 8(干海参(刺参)(原G B 8 5 8 3-1 9 8 8)进行的修订本次修订在技术内容上与S C/T 3 2 0 6-1 9 8 8比较,增加了对销售包装的标签的规定,还增加了盐分及感官指标的要求,以保证产品质量,对水分、盐分的试验方法改为直接引用相关标准。本标准自 实施之日 起代替S C/T 3 2 0 6-1 9 8 8,本标准由农业部渔业局提出。本标准由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黄海水产研究所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海洋水产研究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宪时。本标准于1 9 8 7
2、年8 月首次发布,本次修订为第一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产行业标准S C/T 3 2 0 6-2 0 0 0干海参(刺参)代替 S C/T 3 2 0 6-1 9 8 8Dr i e d s e a c u c u mb e r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干海参的规格、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包装、贮存、运输。本标准适用于以新鲜刺参(S t i c h e p u s j a p o n i c a s)为原料,经去内 脏、煮熟、盐溃、再煮、拌灰、干燥等工序制成的干海参。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
3、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G B 7 7 1 8-1 9 9 4 食品标签通用标准G B/T 1 2 4 5 7-1 9 9 0 食品中氯化钠的测定方法G B/T 1 4 7 6 9-1 9 9 3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方法3 要求3.1 规格 产品规格可以按个体大小分等,也可以混等。按大小分等的要求见表 1 表 1 规格R/个R M个体重沐a l s1 0.1 1 5.07.6-1 0.03.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见表2 0表 2 感官要求项 目一级品二级品三级品色泽黑灰色或灰色组织形态体形肥满,肉质厚实,刺挺直无残缺 嘴部石灰质露出少,切口较整齐体形细长,肉质较
4、厚,个别刺有残缺,嘴部石灰质露出较多体形不正,刺有残缺,嘴部石灰质露出较多其他体内洁净,基本无盐结晶,体表无盐霜,附着的木炭粉或草木灰少,无勇青 质,无异味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的规定见表3 0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2 0 0 0 一 0 2 一 2 2 批准2 0 0 0 一 0 4 一 0 1 实施s C/T 3 2 0 6-2 0 0 0表 3 理化指标 指项目三级 盐分 水分净含量允差二级簇1 2f l蕊5 04 试验方法4.1 规格 在目 测基础上,随机取1 0 个海参,用感量不大于。.1 g 的 夭平逐个称量。4.2 感官 将样品平摊于白搪瓷盘内,于光线充足无异味的环境中,按 3
5、.2 的要求逐项检验,肉质及内部杂质应剖开后进行检验。必要时,水发后检验。4.3 水分 按G B/T 1 4 7 6 9 的规定执行。4.4 盐分 按G B/T 1 2 4 5 7 的规定执行。4.5 净含量偏差 检验所用衡器的最大称量值应低于被称样品重量的5 倍。净含量偏差按式(1)计算。X(o o,一 m 盖 m 0 X 1 0 0m “。.。.(1)式中:X一m -净含量偏差,%;产品标示净含量,9;m l 一 一每件试样的净含量,R 05 抽样5.1 组批规则与抽样方法5.1.1 组批规则 同一产地,同一条件下加工的同一品种、同一等级、同一规格的产品组成检查批;或以交货批组成检验批。5
6、 门.2 抽样方法 每批抽取样本从提交检验批中随机抽取,批量小于I t 时应抽 5-8 个运输包装,批量在 I t 以上时,应抽2 0 个运输包装,从上、中、下各个位置抽样,抽样量不少于5 0 0 g,5.2 检验分类 产品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5.2.1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必须进行出厂检验。出厂检验由生产单位质量检验部门执行,检验项目由生产单位确定,应选择能快速、准确反映产品质量的主要技术指标,检验合格签发检验合格证,产品凭检验合格证人库或出厂。5.2.2 型式检验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检验项目为本标准中规定的全部项目。a)长期停产,恢复生产时;s C/T 3 2 0 6-2
7、 0 0 0 b)原料变化或改变主要生产工艺,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d)出厂检验与上次型式检验有大差异时。5.3 判定规则5.3.1 所检项目的检验结果均应符合标准中要求,规格中若有2 个以上海参的个体小于标示规格,则规格下调或判为不合格;每批平均净含量不得低于标示量。5.3.2 所检项目中若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标准规定时,允许加倍抽样将此项指标复验一次,按复验结果判定本批产品是否合格。5.3.3 所检项目中若有二项或二项以上指标不符合标准规定时,则判本批产品不合格。6 标签、包装、运愉、贮存6.1 标签 销售包装的标签必须符合G B 7 7 1 8 的规定,至少应包括:产品名称、规格、等级、产品标准代号、净含量、生产者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生产日 期、保质期。6.2 包装 本品采用纸箱、木箱等包装.同批中各箱净重必须统一,内衬食品包装用塑料袋或内容物用食品包装用塑料袋(或其他防潮的食品包装材料)、纸盒等分装。包装必须牢固、严密。6.3 运输 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卫生、防雨,运输中应防止受潮、日 晒、虫害、有害物质的污染及其他损害。6.4 贮存 本品应贮存于干燥阴凉处,防止受潮、日 晒、虫害、有害物质的污染和其他损害。常温下保质期1 8 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