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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51T 2962.2-2022 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运行规范 第2部分:作业技术规范.pdf

上传人:la****1 文档编号:2622115 上传时间:2023-08-12 格式:PDF 页数:13 大小:1.12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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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DB51/T 2962.2-2022 ICS 55.180 CCS X 00 DB51 四川省地方标准 DB51/T 2962.22022 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运行规范 第 2 部分:作业技术规范 2022-12-27 发布 2023-02-01 实施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51/T 2962.2-2022 I 目 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3.1 冷链食品.1 3.2 集中监管仓.1 3.3 关键控制点.1 4 作业流程.1 4.1 集中监管仓作业流程.1 4.2 预约入仓.3 4.3 入仓管理.3 4.4 采样.4 4.5 卸货

2、.5 4.6 消毒.5 4.7 检测.6 4.8 入库(车厢)暂存.6 4.9 出仓管理.6 5 关键控制点要求.7 参考文献.9 DB51/T 2962.2-2022 II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为DB51/T 2962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运行规范第2部分,DB51/T 2962旨在确立四川省内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的建设与运行管理的工作准则,拟有5个部分组成,已发布以下部分:第1部分:通用规范。目的在于确立四川省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建设与运行管理的总体原则与要求。第2部分:作业技术规范。目的在

3、于规定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的冷链作业流程及关键控制点要求。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归口并解释。本文件起草单位: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检查技术中心、青白江区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郫都区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龙泉驿区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本文件起草人:林涛、曹守国、杨欢、付春林、邓捷、李佳欣、郑朝娟、李强、阳红川、颜梦娆。本文件为首次发布。DB51/T 2962.2-2022 1 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运行规范 第2部分:作业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的冷链作业流程及关

4、键控制点要求,包括网上预约、入仓卸货、采样、消毒、入库(车厢)暂存、核酸检测、出仓等关键环节。本文件适用于四川省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的冷链作业操作和管理及疫情风险防控。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标准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WS/T 774 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现场消毒评价标准 WS/T 776 农贸(集贸)市场新型冠状病毒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WS/T 799 污水中新型冠状病毒富集浓缩和核酸检测方法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

5、.1 冷链食品 cold chain food 采用冷冻、冷藏等方式加工,产品从出厂到销售始终处于低温状态的食品。3.2 集中监管仓 centralized supervision warehouse 具备进口冷链食品集中排查、集中管控、集中处置和产品外包装预防性消毒功能的场所。3.3 关键控制点 critical control point 集中监管过程中能够实施监管、预防和切断冷链各环节人员接触物品引起感染和交叉感染及集中监管仓内人员管理的关键环节和步骤。4 作业流程 4.1 集中监管仓作业流程 集中监管仓作业流程图见图 1。DB51/T 2962.2-2022 2 图 1 进口冷链食品集

6、中监管仓作业流程 DB51/T 2962.2-2022 3 4.2 预约入仓 4.2.1 进口冷链食品企业应实行网上预约,预约时应按要求如实填报联系人及企业基本信息、车辆信息、海关信息、食品信息,预约入仓时间。4.2.2 进口冷链食品企业提交预约申请成功后,等待系统审核,审核通过后预约生效;如未通过审核,则需要重新提交申请。4.2.3 预约成功后,进口冷链食品企业应按照预约确认时间提前安排车辆运输工作,并在预约时间段内到达集中监管仓。未按约定时间到达集中监管仓的,本次预约将被取消,进口冷链食品企业需要重新预约。4.3 入仓管理 4.3.1 取得预约信息的进口冷链食品运输车辆应凭预约确认信息进入

7、集中监管仓停车场。4.3.2 入仓车辆驾驶员应登记驾驶员、随车人员身份信息,进行体温测试,查验健康信息。4.3.3 集中监管仓工作人员应对车辆外观、驾驶舱及舱内方向盘、地面等进行消毒,并填写消毒记录。4.3.4 集中监管仓工作人员应对货物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追溯信息进行查验。4.3.5 入仓查验流程见图 2。图 2 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入仓查验流程 DB51/T 2962.2-2022 4 4.4 采样 4.4.1 一般要求 4.4.1.1 采样时机为消毒处理前。4.4.1.2 采用非灭活型病毒采样管进行采样。4.4.1.3 确保采样管包装完好,在保质期内使用。4.4.1.4 采样过程遵循

8、无菌操作,严格做好人员防护和工器具消毒,防止一切可能的外来或交叉污染。4.4.1.5 采样过程中,采样拭子只能接触既定采样位置的表面,避免触碰到其他物体。4.4.1.6 采样过程应配备病毒采样管、样品记录单、手消设备、洁净采样袋、冰袋、高致病生物样本转运箱和生物安全垃圾袋等。4.4.2 采样对象 4.4.2.1 食品及货物外包装。4.4.2.2 人员。包括监管仓所有工作人员。4.4.2.3 环境样本。货场、监管工作用房、冷库、住所等区域人员日常接触物体表面(门把手、操作台面、开关、冷库内壁、宿舍等)。4.4.3 采样人员要求 4.4.3.1 从事新冠病毒检测样本采集的技术人员应当经过生物安全培

9、训合格并具备相应的操作技能。4.4.3.2 现场采样应由两名以上的工作人员参与完成,采样时应当穿戴防护服、N95 及以上防护口罩、鞋套和医用一次性手套等个人防护用品,并使用免洗消毒剂进行手部消毒。4.4.4 货品采样数量 以进货(出货)的最小包装单位为计量单位(件),采集样品的数量可根据同种类、同批次货品的总件数按一定比例抽取,具体为:100 件的部分按照总件数的 3%抽取;101500 件的部分按照总件数的 2%抽取;5011000 件的部分按照总件数的 1%抽取;1000 件的部分按照总件数的 0.5%抽取。上述各部分抽取的样品数之和即为采集样品的总件数。4.4.5 采样周期 4.4.5.

10、1 对每批次进入集中监管仓的冷链食品进行采样。4.4.5.2 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核酸采样检测。4.4.5.3 定期对环境进行核酸采样检测,每次采集 510 个样品。4.4.6 采样操作 4.4.6.1 物体及环境表面标本。参照 WS/T 776,,采样拭子充分浸润病毒保存液后在表面重复涂抹,将拭子放回采样管浸润,取出后再次涂抹采样,重复 3 次以上。对表面较大的物体进行多点分布式采样。4.4.6.2 对人员开展口咽拭子采样。4.4.6.3 采集污水标本。采集污水的水体标本时,参照 WS/T 799,用无菌聚乙烯瓶采集污水样本,采样体积为 300ml。可根据现场条件和检测需求确定水样采集方式,如

11、瞬时水样(采样点位某一时间随机采集的样本)或混合水样(同一采样点位不同时间所采集的瞬时水样混合后的样本);如仓区内排水沟DB51/T 2962.2-2022 5 内无法采集足够体积水样,可采集污水的拭子标本,参照 WS/T 776 推荐的方法,用拭子浸入吸附污水,将拭子放回采样管浸润,取出后再次浸入污水,重复 3 次以上,对每个污水采样位置应进行多点分布式采样。4.4.6.4 进行物品和环境样本采集时,应在采样前及采样过程中至少设一个现场空白样本及一个运输空白样本,以进行过程中的质量控制。4.4.7 采样记录 样本信息应当包括样本采集的采样时间、地点、采样类型、样本编号以及采样人等信息。4.4

12、.8 采样后管理 4.4.8.1 采样管用消毒剂擦拭样本管外表面,确保样品密封紧密、管外侧无污染。4.4.8.2 保证低温运输,严格执行每个转运箱内放置预冷冰袋,保证样本低温运送至实验室。4.4.8.3 进口冷链食品新冠病毒检测样本从采集到抵达实验室要严格控制运输时间,并确保期间样本一直处于低温环境。4.5 卸货 4.5.1 现场作业人员作业前应双手消毒,并按规定穿戴好防护用具。4.5.2 驾驶员或现场作业人员开柜前,应按仓区规定做好防护方可开柜,否则不得开柜。4.5.3 在开柜前,现场作业人员应核对集装箱箱号及集装箱封号或相应车辆信息。4.5.4 现场作业人员在卸货过程中应避免粗暴装卸进口冷

13、链食品、踩踏进口冷链食品。4.6 消毒 4.6.1 消毒产品要求 4.6.1.1 所使用消毒产品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及规范要求,卫生安全评价合格。4.6.1.2 应严格按照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进行消毒处理,严禁超范围使用,必要时,应在使用前测定有效成分含量(含氯消毒剂)。4.6.1.3 消毒对象污染严重时,用低温消毒产品冲洗或浸泡后再做处理,严禁喷洒或擦拭消毒。4.6.1.4 消毒产品的配制、分装和使用时,应当严格做好个人防护,穿戴工作服、口罩、手套等,避免接触皮肤。4.6.1.5 消毒产品为外用消毒剂,不得口服,如不慎溅入眼睛,应当立即用水冲洗,严重者应当立即就医。不得与易燃物接触,远离火源。4

14、.6.1.6 消毒产品作用剂量、配制方法、使用原则及范围应严格遵循产品说明书。4.6.2 车辆消毒 4.6.2.1 车辆进入集中监管仓停车区,在开柜前,对车身外表面进行消毒,并保证足够的作用时间。4.6.2.2 对驾驶室内的环境与物品(重点是门把手、方向盘、档位拨杆等)进行消毒。4.6.2.3 卸货后应对车厢内表面进行消毒,并严格按照说明书要求保证消毒作用时间。4.6.3 货物消毒 4.6.3.1 消毒前需目视检查包装物外表面有无污物。如有污物时,需小心去除(避免污物飘散)。4.6.3.2 应对进口冷链食品外包装表面进行六面消毒,并确保消毒操作规范,达到消毒剂足量全覆盖。4.6.3.3 若冷链

15、食品掉落地面,应及时对地面进行消毒。DB51/T 2962.2-2022 6 4.6.3.4 消毒后的进口冷链食品应及时密封覆膜。4.6.3.5 每件货物消毒后,应按消毒产品要求的消毒时间在本区域停留后再运转,以保证消毒效果。4.6.4 冷库消毒 集中监管仓内如配备并使用冷库,则应定期对冷库进行消毒,并做好消毒记录。4.6.5 工作场地消毒 4.6.5.1 应定期对消毒区、卸货区、采样区、医疗废物垃圾桶、更衣室、休息室、办公室、卫生间等区域进行消毒,并做好消毒记录。4.6.5.2 应定期对高频接触的物表消毒。电脑键盘等电器、门把手或者易腐蚀物体表面,可使用 75%酒精等进行擦拭,并做好消毒记录

16、。4.6.6 消毒质量控制 4.6.6.1 消毒过程评价 必要时,应由相关技术机构根据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WS/T 774 相关要求在消毒过程中进行消毒过程评价。4.6.6.2 消毒效果评价 必要时,应由技术机构根据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WS/T 774 相关要求开展消毒效果评价工作。4.7 检测 4.7.1 采样样品应由具有相关资质的实验室按照规定程序和流程进行检测。4.7.2 检测结果为阴性的,由承检机构将检测报告录入集中监管仓信息系统。4.7.3 检测结果为阳性的,应在规定时间之内将阳性样本上报政府指定的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复核,并立即停止作业,对相关环境进行采样监测,采样结束立即进行作业环境终末消毒。初筛和复核结果应按要求及时上报,若复核结果为阳性,则应扩大抽检,并按照属地政府规定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4.8 入库(车厢)暂存 4.8.1 集中监管仓作业人员应确认货物数量,需要入库暂存的货物由专用通道运往冷库,分区暂存;或将货物整齐放入车厢,将车辆停放至特定等待区域。4.8.2 作业人员应严格核对入库信息,包含货物数量、件重、作业类型等。4.8.3 实行专区堆放,每个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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