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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41T 1519-2023 规模化猪场生物安全技术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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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ICS 65.020.30 CCS B 41 41 河南省地方标准 DB41/T 15192023 代替 DB41/T 15192017 规模化猪场生物安全技术规范 2023-03-07 发布 2023-06-06 实施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41/T 15192023 I 目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猪场建设.2 5 投入品管理.4 6 饲养管理.5 7 人员及生产设施设备管理.6 8 消毒管理.8 9 防疫管理.9 10 无害化处理.10 11 记录和档案管理.10 DB41/T 15192023 I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

2、/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代替DB41/T 15192017规模化猪场生物安全技术规范,与DB41/T 15192017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a)增加了资质条件(见 4.1);b)更改了场址与选择的要求(见 4.2,2017 年版的 4.1);c)更改了场区布局及设施标题和内容(见 4.3,2017 年版的 4.2);d)增加了“洗消烘干中心的建设”内容(见 4.4);e)更改了兽药和疫苗采购、运输、保存等要求(见 5.2,2017 年版的 5.2、5.3);f)“栏舍设置”合并到“饲养管理”中(见 6.1,2017 年版的 4.

3、3);g)更改了“种源管理”要求(见 6.3,2017 年版的 6.1);h)更改了“人员及生产设施设备管理”要求(见第 7 章、7.2、7.3,2017 年版的第 7 章、7.2);i)更改了消毒管理的内容和要求(见第 8 章,2017 年版的第 8 章);j)增加了“记录和档案管理”(见第 11 章)。本文件由河南省农业农村厅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河南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漯河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焦作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河南省畜牧兽医服务中心、潢川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谢彩华、闫若潜、班付国、郭育培、程果、安利民、张敏、闫志玲、朱前磊、王淑娟、马震原、王东方、

4、杨海波、刘影、王翠、柴茂、刘敏、曹伟伟、宋丹、王华俊、王英华、李蛟、房大学、朱利峰、周应海。本文件于 2017 年首次发布,本次为第一次修订。DB41/T 15192023 1 规模化猪场生物安全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规模化猪场建设、投入品管理、饲养管理、人员及生产设施设备管理、消毒管理、防疫管理、无害化处理、记录和档案管理等要求。本文件适用于规模化猪场生物安全体系的建立、运行和管理。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5、。GB/T 17824.1 规模猪场建设 GB/T 17824.2 规模猪场生产技术规程 GB 18596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36195 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 NY/T 3075 畜禽养殖场消毒技术 NY 5027 无公害食品 畜禽饮用水水质 NY 5030 无公害食品 畜禽饲养兽药使用准则 NY 5031 无公害食品 生猪饲养兽医防疫准则 NY 5032 无公害食品 畜禽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使用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67号令.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2006年 农业部.农医发201725号.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2017年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

6、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规模化猪场 经当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具有法人资格且出栏量大于或等于500头的猪场。3.2 生物安全 通过优化选址布局、建立物理屏障、完善防疫设施设备、健全规章制度等硬件和软件条件,采取一系列防疫措施,严格控制人员、生猪及其产品、车辆、物品、投入品、媒介和野生动物、空气、水等传播疫情疫病的风险,从而降低病原微生物的传入、传播和扩散的风险。3.3 投入品 用于生猪养殖生产过程中所使用的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及饮用水等。3.4 DB41/T 15192023 2 兽药 用于预防、治疗、诊断动物疾病或者有目的地调节动物生理机能的物质,包括血清制品、疫苗、诊断制品、微生态制品、

7、中药材、中成药、化学药品、药物饲料添加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及外用杀虫剂、消毒剂等。3.5 净道 健康猪及洗消后人员行走、场内运送饲料等洁净物品转运的专用道路。3.6 污道 粪便等废弃物、淘汰猪等非洁净物品、病死猪及其排泄物转运的专用道路。3.7 分点饲养 种猪、保育猪、生长育肥猪等不同阶段的猪群分开饲养,而且相距500 m以上,生产管理相对独立。3.8 分区饲养 种猪区、保育区、生长育肥区等应分开饲养,生产管理相对独立;各区相距宜在500 m 以上。3.9 全进全出制 同一猪舍单元只饲养同一批次的猪,同批进、出的饲养管理制度。4 猪场建设 基本要求 4.1 4.1.1 应符合中华人

8、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畜禽养殖代码,种猪场还应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4.1.2 具有县级以上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环评验收报告或许可。场址选择 4.2 4.2.1 应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规定的选址条件。4.2.2 应位于城镇或集中居住区的常年或者夏季主导风向的下风向,选择地势高燥、水质和通风良好、温度湿度适宜、电力供应稳定、排水方便的地点。场区布局及设施 4.3 4.3.1 场区布局 4.3.1.1 应充分考虑生物安全防护要求;办公区、生活区、生产区、粪污处理区和无害化处理区完全分开且有物理隔离设施及措施,各区应设有实体围墙或能够与外界进行有效隔离的

9、其他物理屏障,且有明显防疫标识。4.3.1.2 各区有专用人员、车辆、指定运输路线、消毒场所和防疫设施设备,应有明确的净、污区及单向移动标识标明人、车、物、投入品等单向流动方向,净、污不交叉;从生物安全级别低的区域进入到生物安全级别高的区域,应严格清洗消毒。DB41/T 15192023 3 4.3.1.3 水源充足,水质应符合 NY 5027 的要求。4.3.2 办公区 办公区与生产区距离宜大于3 km,按照常年或者夏季主导风向应位于生产区的侧风向。4.3.3 生活区 应按照常年或者夏季主导风向位于生产区上风向,且相距500 m以上,宜选择地势较高处,入口设置独立的更衣室、淋浴间且气流无交叉

10、,有人员、物品、餐食及可覆盖全车的消毒设施设备;生活区内有人员、物品、道路、房屋等消毒设施设备。4.3.4 生产区 4.3.4.1 应按照常年或者夏季主导风向位于生活区的下风向,分点或分区饲养;出猪台、育肥舍、保育舍、配怀舍、分娩舍、公猪舍的生物安全等级依次升高;净道、污道分设且无交叉,人员、猪只和物资运转应采取单向流向;入口有独立的更衣室、淋浴间且气流无交叉,有人员、物品、投入品及可覆盖全车的消毒设施设备;生产区内有人员、物品、道路、圈舍及猪只等消毒设施设备。应设独立兽医室,配置正常开展临床诊疗、采样和高压灭菌等设施设备,病死动物剖检场所应符合生物安全要求。4.3.4.2 应设置出猪台,出猪

11、台应位于生产区下风向,距离生产区至少 50 m 以上,应为封闭式建筑,有防鼠防鸟等设施设备,有物理屏障与生产区隔离;分设赶猪通道区、缓存区、装猪台区,相邻两区之间通过封闭通道连通,出猪时猪只采取单向流向,各区人员、物品、工具、车辆等不交叉;应有独立粪污流通管道,污水不应回流入场;各环节应配备高压冲洗机、烘干消毒等设施设备。4.3.4.3 场区道路应设净道和污道并完全分开,并进行硬化,道路两侧应设立缓冲带和排水沟。4.3.4.4 场区雨水与污水分流设施完善,雨水与污物分流不交叉。设立地下暗管引流生产污水,并与污水无害化处理设施相通。4.3.5 粪污及无害化处理区 4.3.5.1 粪污处理区、无害

12、化处理区应按照常年或者夏季主导风向位于生产区外围下风向,宜选择地势较低处,净道、污道分设且无交叉,人员、处理前后的病死猪、污物和物品运转应采取单向流向;出、入口有独立的更衣室、淋浴间且气流无交叉;大门、道路分设且无交叉;出入口和场区内设有人员、物品、道路、房屋等及可覆盖全车的消毒设施设备。4.3.5.2 粪污处理区、无害化处理区应按照常年或者夏季主导风向位于生产区外围下风向,宜选择地势较低处,净道、污道分设且无交叉,人员、处理前后的病死猪、污物和物品运转应采取单向流向;出、入口有独立的更衣室、淋浴间且气流无交叉;大门、道路分设且无交叉;出入口和场区内设有人员、物品、道路、房屋等及可覆盖全车的消

13、毒设施设备。4.3.6 中转站及隔离舍 4.3.6.1 应设置独立售猪中转站及内部专用转运车辆,售猪中转站距离养猪场宜在 3 km5 km。售猪中转站所在区域分设净区、污区,内、外部运猪车辆停靠区,且无交叉;设有道路、车辆、物品、猪只及可覆盖整个转猪的消毒设施设备;有明确的警示标识或物理屏障将净区、污区及内、外部运猪车辆停靠区隔开。4.3.6.2 种猪场应设置独立的引种隔离舍,在生产区下风向间隔 300 m 以上设置具有物理屏障有效隔离的病猪隔离治疗舍。DB41/T 15192023 4 洗消(烘干)中心 4.4 4.4.1 养猪场宜设置 3 个独立的洗消(烘干)中心,在距离场区 3 km 附

14、近设置本场运输车辆专用洗消烘干中心,在距离场区 5 km 附近设置外来运输车辆专用洗消(烘干)中心,根据养猪场无害化处理方式和无害化处理场位置设置无害化处理车辆专用洗消(烘干)中心。4.4.2 洗消烘干中心应具备对车辆清洗、消毒及烘干等功能,以及对随车人员、物品的清洗与消毒功能。4.4.3 洗消烘干中心应遵循从进到出生物安全级别由低到高的原则,分别设置污区、缓冲区、净区,各区之间相对独立。污区应包括入口、停车场、车辆预清洗车间、无害化处理区等;缓冲区应包括车辆清洗消毒车间、人员洗浴消毒室、物品清洗消毒室等;净区包括车辆烘干车间、人员休息室、物品暂存室、出口等。4.4.4 洗消烘干中心各区域内应

15、设置明显的交通标志和标识牌,标明人、车、物等流动方向,实行单向流动,净、污不交叉;从生物安全级别低的区域进入到生物安全级别高的区域,应经过严格清洗消毒。消毒设施设备 4.5 4.5.1 喷雾消毒通道 场区入口、生活区入口、生产区入口的淋浴更衣室前入口和后出口应设人员喷雾消毒通道,地板铺设消毒垫,消毒效果应保证体表全覆盖。4.5.2 物品消毒间 设置在生产区门口,采用紫外线、臭氧、熏蒸、擦拭等消毒方法对进入生产区的所有物品进行消毒。4.5.3 淋浴更衣室 配备仅供场内使用清洁消毒后的工作服、鞋和帽子等。淋浴间分3个独立区域(脱衣区、淋浴区、更衣区),淋浴间3个区域应无气流交叉。4.5.4 消毒车

16、及高压水枪 生活区、生产区内及具有有效物理隔断的各区域内均应配备专门用于道路、环境、设施设备消毒的消毒车、高压水枪等,各功能区专用,专人专线专用,应覆盖道路圈舍,每栋猪舍均应配备专用的消毒设施设备。4.5.5 消毒池(盆)每栋猪舍门口配备手消毒盆、脚踏消毒池(盆),消毒剂应每天更换一次。5 投入品管理 饲料及饲料添加剂 5.1 5.1.1 采购及使用 5.1.1.1 饲料原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生产资料应符合 NY 5032 的有关规定。对采购的饲料原料、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用于饲料添加剂生产的原料进行查验并记录。DB41/T 15192023 5 5.1.1.2 禁止采购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任何饲料。5.1.1.3 饲料运输应采用专用运料车进行。5.1.1.4 做好采购记录,宜包括名称、产地、批号、数量、保质期、许可证编号、质量检验信息、进货日期、生产企业或者供货者的名称及其联系方式等。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 3 年。5.1.1.5 饲料添加剂产品的使用应遵循产品标签所规定的用法、用量。5.1.2 饲料贮存及传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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