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SN/T3561-2013国境口岸卫生监督食品采样、送样规程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国境口岸卫生监督食品采样、送样工作的基本原则、方法和程序。本标准适用于在检验检疫机构卫生监督过程中进行的食品采样和送样,以及在对食源性疾病和食品安全事故调查过程中进行的食品采样和送样王作。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往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4789.1-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总则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食源性疾病foodborne diseases食品中致
2、病因素进人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3.2食物中毒food poisoning食用了被生物性、化学性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或者食用了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后出现的急性、亚急性食源性疾患。3.3食品安全事故food safety accidents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猪可能有危害的事故。4总则4.1采样计划国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每年应制定本口岸卫生监督食品采样计划,制定计划时应综合考虑本口岸食品安全总体水平和实际情况,明确采样总体要求、重点食品、时间安排和任务分工等内容。4.2采样方案4.2.1根据检验目的、食品特点、批量、检测项目、检验方法等确定每次的采样方案。4.2.2根据年初制定的采样计划或临时接受的采样任务,结合现场卫生监督情况,确定采样食品以及检测项目。4.2.3根据确定的检测项目采集足量的食品,采样量不应少于检验需要量的3倍。4.2.4散装样品每份不少于500g;预包装样品每份不少于250g;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采样量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