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ICS 03.100.01 CCS A 10 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11/T 3092021 代替 DB11/T 3092005 社区菜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 Specifications for facility construction and management of community fresh food market 2021-03-29 发布 2021-07-01 实施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11/T 3092021 I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代替DB11/T 309-2
2、005社区菜市场(农贸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与DB11/T 309-2005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a)修订了社区菜市场定义内容(见 3.1,2005 年版 3.1);b)增加了楼层式菜市场应设置电梯或扶梯要求(见 4.1.3.10);c)增加了电动车辆管理要求(见 4.1.3.11)d)修订了活禽交易相关要求(见 4.1.4.3,2005 年版 6.1.3);e)修订了污水排放要求(见 4.2.1.8、4.2.1.9、4.2.1.10,2005 年版 5.1.6);f)增加了防汛设施要求(见 4.2.5);g)增加了厨余垃圾分类要求(见 4.2.6.3,4.2.6.
3、4,4.2.6.5,4.2.6.6);h)增加了追溯制度、消防制度、用水用电制度、防汛制度、应急管理制度等(见 5.2.1.1);i)删除了活禽加工内容(2005 年版 7.3.5)。本文件由北京市商务局提出并归口。本文件由北京市商务局组织实施。本文件起草单位:全国城市农贸中心联合会、北京市鑫绿都农副产品市场中心、北京玉泉东商品交易市场有限责任公司。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马增俊、申志勇、焦长义、纳绍平、范宇光、王菲、尚呈。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DB11/T 3092005;本次为第一次修订。DB11/T 3092021 1 社区菜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社区菜
4、市场开业技术条件、经营管理要求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北京市社区菜市场的新建、改造和运营。农贸市场与社区菜店可参照执行。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T 10001.1 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1部分:通用符号 GB/T 17110 商店购物环境与营销设施的要求 GB/T 17217 城市公共厕所卫生标
5、准 GB 316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 GB/T 31712 病媒生物综合管理技术规范 环境治理 鼠类 GB/T 31717 病媒生物综合管理技术规范 环境治理 蚊虫 GB/T 31718 病媒生物综合管理技术规范 环境治理 蝇类 GB/T 37813 公共机构节水管理规范 GB 50015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34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 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 50222 建筑内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 50763 无障碍设计规范 DB11/T 1094 农贸市场公平秤设置与管理规范 DB
6、11/1624 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防火设计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开办者 initiator DB11/T 3092021 2 为食用农产品交易提供平台、场地、设施、服务、风险防控、日常管理和市场秩序维护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3.2 经销商 distributor 在市场从事食用农产品现货销售的法人、自然人及其他组织。3.3 社区菜市场 fresh food markets 由市场开办者提供固定商位(包括摊位、专间等)和相应配套设施及服务,实施统一经营管理,多个经销商进场独立从事果蔬、肉禽蛋及其制品、水产品、乳制品、豆制品、干货食品、调味品、粮油等食用农产品及
7、其制品为主的零售交易的经营场所,简称菜市场。4 开业技术条件 4.1 场地要求 4.1.1 选址及面积 4.1.1.1 应符合北京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商业网点布局规划,并符合交通、环保、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4.1.1.2 以菜市场外墙为界,四周外墙1km距离以内,不应有烟雾、粉尘、有毒有害气体等污染源。4.1.1.3 新建、改造菜市场应规划临时卸货场和非机动车停放区,并有明确标识。有条件的市场宜根据市场规模设置机动车停放区。4.1.1.4 新建菜市场建筑面积宜按每千人50100标准规划配置,不宜小于500。4.1.1.5 应按服务半径不小于800m,服务人口0.52万人左右的标准配置。4.1.1
8、.6 蔬菜经营区营业面积不应少于市场总营业面积的1/3。4.1.2 场内环境 4.1.2.1 场门应清洁、美观,有明确、完整的名称标识。4.1.2.2 场内空间应通透、宽敞、明亮,具有良好的通风条件。4.1.2.3 通道宽敞,符合人流、物流畅通要求。4.1.2.4 地面应硬化、平整、防滑、耐腐蚀、易清洁。4.1.2.5 产生的噪音应控制在60dB以下。4.1.2.6 环境卫生应符合GB 31621的要求。4.1.2.7 场内空间环境照明应符合GB 50034的要求。4.1.3 建筑及装修 4.1.3.1 宜是封闭式建筑结构。宜采用新型环保材料建筑。4.1.3.2 建筑及内部装修应分别符合GB
9、50222和GB 50016的要求。4.1.3.3 场内顶棚净高应不低于4.5m。吊顶使用材质应具备阻燃、防霉功能。4.1.3.4 各出入口应设置应急灯。出入口不得少于 2 个,并明显标识。主要出入口应直接面对通道,且宽度不小于 4m,其他出入口宽度不小于 2.5m。DB11/T 3092021 3 4.1.3.5 菜市场沿街部分的长度大于150m或总长度大于220m时,应设置消防车通道,确有困难时,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消防车道的宽度、净高度不应小于4m。4.1.3.6 菜市场根据营业需要合理设置通道位置和宽度,且通道宽度不小于2.5m。分设主、辅通道的,主通道宽度不小于3m。摊位营业通道宽度
10、不应小于1.1m。4.1.3.7 菜市场内应设置安全疏散指示标志,该标志宜置于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其他主要疏散线路的顶部、地面或靠近地面1m以下的明显位置。安全疏散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20m。4.1.3.8 水产经营区、主食厨房、熟食经营专间墙面应瓷砖到顶,其余内墙瓷砖高度不低于2.5m。4.1.3.9 地面铺设材料应符合吸水、防滑、易清扫的要求,并向排水槽倾斜。4.1.3.10 楼层式菜市场应设置运输货物的专用电梯或安装扶梯,其数量应根据菜市场实际需求确定。4.1.3.11 室内不应为电动自行车、叉车等电动车充电,且不应停放。4.1.3.12 有条件的市场可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和充电设施
11、,建设标准应符合DB11/1624的要求。4.1.4 场内布局 4.1.4.1 场内大类商品应布局合理,按食品区与非食品区分区。食品区严格按种类划分区域,鲜、活、熟、干、湿食品区应相对集中。4.1.4.2 场内对分区应标识明确,分区之间应有通道分离。4.1.4.3 场内不应经营活畜禽。4.1.4.4 食品摊位的设置应做到生熟食品分开,鲜活食品和其他食品分开,预包装食品和散装食品分开,待加工食品和直接入口食品分开。4.1.4.5 熟食品、酱菜调味品、品牌专营食品、清真食品及需现场加工的食品等应设专间经营,专间不宜小于8。初加工食品现场制售面积不小于12,烘焙食品现场制作面积不小于20。4.1.4
12、.6 熟食、豆制品、酱菜等直接入口食品的柜台距离厕所、垃圾房的间隔应大于20m。4.1.4.7 清真食品专柜应距出售猪肉及其制品的柜台或销售区3m以上。4.1.4.8 有条件的菜市场宜开设线上服务区。4.2 设施设备要求 4.2.1 给排水 4.2.1.1 给排水设施应符合GB 50015的规定。4.2.1.2 场内经营用水应保证足够的水量、水压,水质应符合国家GB 5749的要求,宜在保证用水卫生的条件下使用循环水。4.2.1.3 场内上下水道应确保畅通。4.2.1.4 应急用储水设备应有防污染和清洗消毒设施。4.2.1.5 水产摊位应将供水龙头接到摊位或专间,肉类摊位供水应到摊位或经营区,
13、熟食、豆制品摊位等应供水到专间。各供水点应单独配置水表。4.2.1.6 场内通道与柜台邻接部分及柜台内应设排水明槽,沟槽底部应呈弧形,宽度为8cm12cm,弧底深度为3cm5cm,应在出水口使用耐腐蚀、易清洗的地漏。水产区每个地漏汇水面积不应大于36。排水槽应加盖箅子。4.2.1.7 污水排放应符合GB 8978的规定。4.2.2 供电 4.2.2.1 应配备满足用电负荷、安全的供电设施,宜集中管理,一户(区)一表,有条件的单独设置配电室。4.2.2.2 电线铺设应以暗线为主,并配备漏电防护装置。DB11/T 3092021 4 4.2.2.3 电源插座应接地线。4.2.2.4 应采用防潮、防
14、爆型照明灯具。场内吊顶的照明灯具宜采用嵌入式安装。4.2.3 通风 4.2.3.1 应根据市场空间位置及规模配置相应机械通风设施。在不影响食品保鲜情况下,宜采用自然通风。4.2.3.2 需要实施温控的专间宜配置通风及温控设施。4.2.4 消防 4.2.4.1 消防器材配置应符合GB 50140的规定。4.2.4.2 应安装电气火灾监控设施。4.2.4.3 市场出入口显著位置应设置消防设施分布图、紧急疏散通道图。4.2.4.4 防火设施应符合GB 50016的要求。4.2.4.5 不应设置液化气和明火设施。4.2.4.6 设有贮存场地的,应符合消防管理要求。4.2.5 防汛 应配备防洪沙袋、铁锹
15、等防汛物资,并明显标识。4.2.6 卫生 4.2.6.1 应按垃圾分类要求配置废弃物收集容器。每个摊位应设置密闭式垃圾桶或垃圾箱,有条件的应配备封闭的垃圾分类处理间。4.2.6.2 加工间和经营专间应配置废弃物存放专用密封容器。4.2.6.3 新建市场应配置厨余垃圾就地处理设施。4.2.6.4 已建成的市场厨余垃圾产生量每日达到10桶及以上的(以每桶240L容量计),应配置厨余垃圾就地处理设施;厨余垃圾产生量未达到每日10桶的,宜配置厨余垃圾就地处理设施。4.2.6.5 宜推行“净菜上市”,从源头加强监管,控制厨余垃圾产生量。4.2.6.6 应设有防鼠、防蚊、防蝇设施,分别符合GB/T 317
16、12、GB/T 31717、GB/T 31718的要求。4.2.6.7 市场内应配备清洁墙面地面和设施设备的冲洗装置。4.2.6.8 应配置清洁消毒设施设备。4.2.7 陈列 4.2.7.1 摊位柜台应按不同品类统一设置。4.2.7.2 柜台高度外侧宜为70cm,内侧宜为80cm,呈斜面形或阶梯形,长度和宽度根据实际需要由菜市场统一确定。4.2.7.3 砖混结构的固定柜台立面应贴浅色墙面砖,内外侧地面均设排水槽,柜台与通道临接处挡水凸边的水封高度不低于5cm。4.2.7.4 鲜活水产品蓄养池外侧应设隔水墙,隔水墙应高出蓄养池上沿20cm。宜采用透明玻璃的蓄养池。4.2.7.5 清真类食品柜的设置与经营活动应符合北京市清真食品经营规范(试行)。4.2.7.6 冷冻、冰鲜水产品、鲜肉柜台应使用无毒无害、易清洗的台面。4.2.8 加工专间 DB11/T 3092021 5 4.2.8.1 专间内应根据经营食品加工、卫生及保鲜需要,配备消毒池、上下水、操作台、专用加工用具、容器具、冷藏及温控设施等。4.2.8.2 宜设立全程冷链流通食品经营专间,配置相应温控设施设备。4.2.9 温控 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