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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22T 1150-2009 黑木耳产品标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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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ICS 67.080.20 B 08 备案号:DB22 吉林省地方标准 DB22/T 11502009 黑木耳产品标签 Auricularia auricular product label 2009-07-01 发布 2009-07-01 实施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 DB22/T 11502009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吉林省农业委员会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吉林省园艺特产管理站、吉林农业科技学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唐玉琴、张雪超、孙振天、侯柏森、宫敬利、刘铄石。DB22/T 11502009 1 黑木耳产品标签 1 范围 本标准规

2、定了黑木耳产品标签的定义和术语、基本原则及基本内容。本标准适用于销售包装黑木耳产品的标签。2 规范性引用标准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 7718 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GB/T 6192 黑木耳 DB/T 1118 绿色食品 黑木耳产品等级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黑木耳产品 Auricularia Auricular product lab

3、el 指黑木耳的子实体及以此为主要原料制成的产品。3.2 营养成分 nutrient content 指构成黑木耳产品成分的物质,用来保持人体的正常代谢。通常分为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矿物质和维生素等。3.3 代料黑木耳 substitute Auricularia 用木屑等代用料栽培的黑木耳子实体。3.4 木段黑木耳 log Auricularia 用段木栽培的黑木耳子实体。3.5 春耳 spring Auricularia 在 6 月 30 日之前采收的黑木耳为春耳。3.6 伏耳 summer Auricularia 在 7 月 1 日至 8 月 10 日之间采收的黑木耳为伏耳。3.7

4、 秋耳 autumn Auricularia 在 8 月 11 日之后采收的黑木耳为秋耳。3.8 耳基 base of Auricularia 在耳片基部与栽培料之间形成的较坚硬的胶质团块。4 基本原则 黑木耳产品的标签除必须遵循 GB7718 中 3.1-3.9 的规定外,还应遵循以下原则:4.1 必须标明黑木耳产品在保质期内所能保证的热量数值和营养成分含量。4.2 不得标注对某种疾病有“预防”或“治疗”作用。4.3 不得标注“返老还童”、“延年益寿”、“白发变黑”、“齿落更生”、“抗癌治癌”或其他类似的用语。DB22/T 11502009 2 4.4 不得标注“祖传秘方”、“滋补食品”、“

5、健美食品”、“宫廷食品”或其他类似的用语。4.5 在产品名称前后,不得标注冠以药物名称或以药物图形、名称暗示疗效、保健或其他类似的作用。5 标签的基本内容标签的基本内容 5.1 黑木耳干品及其加工产品名称 5.1.1 应在黑木耳干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黑木耳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如代用料木耳或木段黑木耳和春耳、秋耳或伏耳。5.1.2 应在黑木耳加工产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黑木耳加工产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如压缩黑木耳、黑木耳粥、黑木耳蜜饯、黑木耳粉、黑木耳罐头、黑木耳饮料等。5.1.3 无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时,应使用不得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的常用名称或通俗名称。5.1.4

6、 可以标示“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域语名称”或“商标名称”,但应在所示名称的邻近部位标示本标准 5.1.1 或 5.1.2 规定中的任意一个名称。5.1.5 当“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域语名称”或“商标名称”含有易使人误解黑木耳产品属性的文字、术语或词语时,应在所示名称的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示黑木耳产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5.1.6 当黑木耳产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因字号不同易使人误解其属性时,也应使用同一字号标示其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如“木段黑木耳”中的“木段”、“黑木耳”,“春耳”中的“春”、“耳”,都应使用同一字

7、号。5.1.7 为避免消费者误解或混淆黑木耳产品的真实属性、物理状态或制作方法,可以在黑木耳产品名称前或黑木耳产品名称后附加相应的术语或短语,如压缩的、松散的等。5.2 配料清单 黑木耳加工产品的配料清单应执行 GB 7718 中 5.1.2 的规定。5.3 配料的定量标示 黑木耳加工产品的配料清单中配料的定量标示应执行 GB 7718 中 5.1.3 的规定。5.4 净含量和沥干物(固形物)含量 黑木耳及加工产品的净含量和沥干物(固形物)含量的标示应执行 GB 7718 中的 5.1.4 的所有规定。5.5 营养成分 按附录 A 标明,该特殊黑木耳产品中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维生素、矿物

8、质和微量元素等。5.6 厂名、厂址和批号 按 GB 7718 中 5.1.5 的规定,标明厂名、地址和电话。5.7 日期标志及贮藏指南 按 GB 7718 中 5.1.6 的规定,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日期、保存日期和贮藏指南,必要时还应标明以下内容:5.7.1 如果开封后的黑木耳加工产品的营养价值或感官质量与贮藏条件有关,则应标明贮藏条件。5.7.2 如果开封后的黑木耳加工产品不能在原包装容器内贮存,则应提醒消费者注意。5.8 食(使)用方法指导 按 GB 7718 中 5.3.2 的规定执行。5.9 质量等级 黑木耳产品等级按 DB/T1118 中 4.1、4.2、4.3 的规定标明产品等级。

9、5.10 产品标准代号 必须标明企业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的代号、编号。5.11 商标 按商标法的规定标注。注:当容器最大表面积小于 10cm2时,可免除配料表、批号、食(使)用方法及商标的标注。DB22/T 11502009 3 附录 A 黑木耳子实体或黑木耳加工产品中热量和营养成分的标注方法(规范性附录)本附录适用于黑木耳食品的热量和营养素的标注。A1 热量 A1.1 标明每 100g 或 100mL 黑木耳产品的热量。A1.2 热量以 kJ(相当于kcal)表示。A1.3 热量的计算 碳水化合物 17kJg(相当于 4kcalg)蛋白质 17kJg(相当于 4kcal

10、g)脂肪 38kJg(相当于 9kcalg)乙醇 29kJg(相当于 7kcalg)有机酸 13kJg(相当于 3kcalg)A2 营养素 A2.1 蛋白质 A2.1.1 标明每 100g 或 100mL 黑木耳产品中蛋白质的含量(g)。A2.1.2 按下式计算所列蛋白质的量:蛋白质的量凯氏定氮法测得的总氮量6.25 式中:6.25一般换算系数;若该产品标准或分析方法另有换算系数,则应按规定的系数换算。A2.2 脂肪 标明每 100g 或 100mL 黑木耳产品中脂肪的含量(g)。A2.3 碳水化合物 A2.3.1 标明每 100g 或 100mL 黑木耳产品中碳水化合物的含量(g)。A2.3.2 如需标明碳水化合物的类型,则应按以下方式:每 100g 或 100mL 含碳水化合物g,其中多糖g。A2.4 维生素 标明每 100g 或 100mL 黑木耳产品中维生素含量(mg、g 或国际单位)。例如:维生素 B1、维生素 B2、维生素 C 以 mg 或g 表示;维生素 A、维生素 D 以国际单位表示。A2.5 矿物质与微量元素 标明每 100g 或 100mL 黑木耳产品中矿物质与微量元素的含量(mg 或g)。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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