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ICS.03.080.01 A 00 备案号:46718-2015 备案号:46718-2015 广东省地方标准DB44DB44/T 13142014商品条码受理服务规范 商品条码受理服务规范 Service specifications of bar code for commodity Service specifications of bar code for commodity 2014-04-18 发布 2014-07-18 实施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44/T 13142014 目 次 前言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3.1 申请人1 3.2 系
2、统成员1 3.3 分支机构1 3.4 工作站(代办处)1 4 基本要求1 4.1 服务环境1 4.2 设备设施2 4.3 职业素质2 5 商品条码受理2 5.1 商品条码注册程序2 5.2 商品条码续展程序2 5.3 商品条码变更程序3 5.4 商品条码注销程序3 6 服务质量3 6.1 服务要求3 6.2 记录存档3 6.3 顾客咨询3 6.4 条码基础知识培训4 6.5 受理服务监督4 附录A(资料性附录)商品条码注册登记表5 附录 B(资料性附录)商品条码续展登记表7 附录 C(资料性附录)商品条码变更登记表9 附录 D(资料性附录)商品条码注销登记表11 附录 E(资料性附录)商品条码
3、培训登记表13 DB44/T 13142014 前 言 本标准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由广东省汕头市质量技术监督标准与编码所提出。本标准由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广东省汕头市质量技术监督标准与编码所、广东省标准化研究院、广东省东莞市质量技术监督标准与编码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查跃能、李喜华、岑波、洪东旭、池鲁强、余丽君、汤达航、区智超、莫浩邦、洪佩霞、汤垂鹏、詹和和、杨锡波、罗锐球、李昊。本标准为首次发布。DB44/T 13142014 1商品条码受理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商品条码受理服务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工作流程以及质量保证
4、等。本标准适用于广东省区域内的商品条码的注册、续展、变更、注销受理服务。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12904 商品条码 零售商品编码与条码表示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GB 12904 定义的术语适用于本标准。3.1 申请人 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3.2 系统成员 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由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发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
5、系统成员证书)的申请人。3.3 分支机构 由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批准设立的分中心或办事处,包括广东分中心、广州分中心、深圳分中心及珠海办事处等。3.4 工作站(代办处)由分支机构在各自辖区内设立的条码工作站或代办处。4 基本要求 4.1 服务环境 4.1.1 服务场地应设有办公区和客户区,并有明显的指示标志。4.1.2 服务环境整洁、明亮。DB44/T 13142014 2 4.1.3 在客户区的显著位置公示服务指南、承诺时限、收费标准、办公时间、咨询电话和投诉电话。4.2 设备设施 4.2.1 配备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等必要的办公自动化设备及网络运行环境,并保持设备处于完好工
6、作状态。4.2.2 客户区配备必要的桌椅、办公用品等设施,供申请人使用。4.3 职业素质 4.3.1 人员素质 4.3.1.1 服务人员应具备高中以上学历,并接受过商品条码专业技术培训。4.3.1.2 服务人员应关注申请人的需求,学习先进适用的服务理念和方法,不断提高服务技能,主要包括:具备商品条码专业技术能力,熟练掌握商品条码工作程序技能;掌握受理范围、工作流程、收费标准、服务时限等内容;掌握商品条码信息管理系统的使用和计算机办公软件的操作方法;具备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商品条码应用技术的能力。4.3.2 服务要求 4.3.2.1 穿戴整洁,服装大方得体,仪表端庄,按规定佩证上岗。4.3.2.2
7、 用语文明,友善真诚,热情有度,礼貌待客,微笑服务。4.3.2.3 如对申请人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解决时,应耐心解释原因。5 商品条码受理 5.1 商品条码注册程序 5.1.1 申请人填写或打印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3 份(见附录 A,分支机构直接受理的为 2 份,以下同),出示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并提供复印件 3 份和汇款凭证复印件 3 份等资料。5.1.2 由分支机构直接受理、初审合格的材料,则由其负责将材料上报至中国物品编码中心。5.1.3 由工作站(代办处)受理的申请材料,经受理人员查验证照资料合格有效并登记整理后,上报到上级分支机构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由分支机构将申
8、请材料上报至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对初审不合格的,由分支机构将申请材料退给申请人或工作站(代办处)并说明理由。5.1.4 对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核发的系统成员证书,由分支机构将系统成员证书发送给申请人或工作站(代办处)。5.2 商品条码续展程序 5.2.1 系统成员填写或打印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续展登记表三份(见附录 B),出示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并提供复印件三份和汇款单复印件三份、系统成员证书等资料。5.2.2 由分支机构直接受理、初审合格的材料,则由其负责将材料上报至中国物品编码中心。5.2.3 由工作站(代办处)受理的申请材料,经受理人员查验证照资料合格有效并登记整理后,上报DB44/
9、T 13142014 3到上级分支机构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由分支机构将申请材料上报至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对初审不合格的,由分支机构将申请材料退给系统成员或工作站(代办处)并说明理由。5.2.4 对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核发的系统成员证书,由分支机构将系统成员证书发送给系统成员或代办处(工作站)。5.3 商品条码变更程序 5.3.1 系统成员填写或打印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变更登记表三份(见附录 C),并提供工商或主管部门有关变更证明文件,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和系统成员证书。5.3.2 由分支机构直接受理、初审合格的材料,则由其负责将材料上报至中国物品编码中心。5.3.3 由工作站(代办处)受理的申请材料,
10、经受理人员查验证照资料合格有效并登记整理后,上报到上级分支机构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由分支机构将申请材料上报至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对初审不合格的,由分支机构将申请材料退给系统成员或工作站(代办处)并说明理由。5.3.4 对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核发的系统成员证书,由分支机构将系统成员证书发送给系统成员或工作站(代办处)。5.4 商品条码注销程序 5.4.1 系统成员填写或打印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销登记表三份(见附录 D),并交回系统成员证书。5.4.2 由分支机构直接受理、初审合格的材料,则由其负责将材料上报至中国物品编码中心。5.4.3 由工作站(代办处)受理的申请材料,经受理人员查验证照资料合格
11、有效并登记整理后,上报到上级分支机构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由分支机构将申请材料上报至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对初审不合格的,由分支机构将申请材料退给系统成员或工作站(代办处)并说明理由。6 服务质量 6.1 服务要求 6.1.1 向申请人公开服务信息,文本说明清晰明确。6.1.2 协助申请人完成相关申请登记表的填写或打印,保障信息登记的完整性、准确性。6.1.3 核实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的符合性,保障申请材料的一致性。6.1.4 受理机构应告知申请人办理时限、费用及有关规定,发放相关申请表格。6.1.5 自收到系统成员证书后 3 个工作日内应通知申请人领取。6.2 记录存档 6.2.1 申请人的申请
12、材料,包括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续展登记表、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变更登记表、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销登记表和其他证照、证明文件应及时汇总,分类归档。6.2.2 归档的记录应标识准确,资料完整,便于查阅。6.3 顾客咨询 应及时对顾客的咨询进行回复,在现场提出咨询时,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场予以答复。顾客以信DB44/T 13142014 4 件、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提出咨询时,应及时答复。6.4 条码基础知识培训 6.4.1 培训对象为系统成员以及其他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商品条码印刷企业等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6.4.2 培训内容应包括:条码相关基础知识、法律法规和相关标
13、准。6.4.3 培训应有签到和记录(见附录 E)。6.4.4 工作站(代办处)应在培训完成后 5 个工作日内向上级分支机构上报培训人员名单等相关资料。6.5 受理服务监督 对申请人投诉意见应进行登记、核实,并及时给予答复。DB44/T 13142014 5A A 附 录 A(资料性附录)商品条码注册登记表 中 国 商 品 条 码 系 统 成 员 注册登记表 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制 约定事项:约定事项:1企业自愿申请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和使用中国商品条码厂商识别代码并自觉执行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2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为二年。系统成员应当在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满前的三个月内,到所在地编码
14、分支机构办理续展手续。逾期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厂商识别代码;3企业不履行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企业自行承担。4企业在填写企业基本信息表时,注意有阴影部分的为必填项。5为了帮助系统成员更好地应用商品条码,提供相关产品或电子商务等技术服务及贸易流通服务,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对系统成员信息(除注册资金外)可向从事物品编码或 EDI领域的组织或商贸公司公开。如果贵公司负责人不希望公开企业信息,不接收除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以外单位的信件、电子邮件或电话,请在下面中划“”。如果下面中无“”,表示贵公司负责人对上述内容不反对。我公司不希望接收除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以外单位的信件、电子邮件或电话
15、。DB44/T 13142014 6 一、企业基本信息表一、企业基本信息表(由企业填写)填表人签章:法 定 代 表 人 签章:企 业(公章)年 月 日 二、编码机构审核表二、编码机构审核表(以下由编码机构填写)分支机构初审意见 初审日期 年 月 日 经办人 签 字 备 注:分支机构代码章:分支机构(公章)编码中心审核意见 审 核 日 期 经办人 签 字 厂商识别 代 码 注 册 日 期 经办人 签 字 备 注 中文:企业 名称 英文:中文:省(自治区)省(自治区)市(县)市(县)注册 地址 英文:邮政编码 中文:省(自治区)省(自治区)市(县)市(县)办公 地址 英文:邮政编码 注册地行政区划
16、代码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注册资金 万元货币种类 企业类别 经济类型代码 国 民 经 济 行 业 分 类 代 码 电 话 组织机构代码 法 定 代 表 人 手 机 长 途 区 号 联 系 电 话 传 真 联系人 电 子 邮 箱 企业 网站 产品信息描述 预计使用条码的商品项目数量(选择项)1-100 101-1000 1001-10000 10000+No:No:DB44/T 13142014 7附 录 B(资料性附录)商品条码续展登记表 中 国 商 品 条 码 系 统 成 员 续展登记表 。中国物品编码中心 约定事项:约定事项:1 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为二年。有效期满后需继续使用厂商识别代码的,应在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有效期满前的三个月内,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及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到所在地编码分支机构办理续展手续;2 企业不履行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企业自行承担;3 为了帮助系统成员更好地应用商品条码,提供相关产品或电子商务等技术服务及贸易流通服务,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对系统成员信息(除注册资金外)可向从事条码或 EDI 领域的组织或商贸公司公开。如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