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 13.220.20 C 81 DB52 贵州省地方标准 DB 52/T 7002010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设计、安装及验收技术规程 Code for design and installation and acceptance of alarm and control system for electric fire prevention 2010-12-14 发布 2011-01-01 实施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 DB52/T 7002010 I 目 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适用范围.2 5 系统设计.2 5.1 一般规定.
2、2 5.2 系统配置.3 5.3 参数配置.3 5.4 在不同接地保护方式中的应用.3 6 安装调试.4 6.1 安装前的准备.4 6.2 现场器件的安装.4 6.3 主机的安装.4 6.4 监控系统.4 6.5 布线要求.4 6.6 产品调试.4 6.7 主机和现场监控器调试.5 6.8 建筑内系统的调试.5 7 验收维护.5 附录 A(规范性附录)不同接地方式的电气火灾监控应用.7 附录 B(规范性附录)装有探测器的配电箱中一次回路接法.8 附录 C(规范性附录)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产品验收记录.9 DB52/T 7002010 II 前 言 为规范我省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产品的设计、安装调试和验
3、收维护,进一步减少和控制电气火灾事故的发生,依据国家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我们通过调研和实际应用,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贵州省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贵州省公安厅消防局、上海华宿电气技术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立志、谭效东、李经明、吴碧华、王宁、商红松、余龙山、傅玲。DB52/T 7002010 1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安装及验收技术规程 1 范围 1.1 本规程规定了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产品的术语定义、适用范围、系统设计、安装调试、验收维护。1.2 本规程适用于电气火
4、灾监控系统产品的设计、安装调试和验收维护。1.3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产品的设计、安装调试和验收维护除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14287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GB 501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城市电气火灾远程服务系统 remote-monitoring system of urban electric fire protecti
5、on 远程监控城市内各建筑电气火灾安全状态的系统,该系统由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电气火灾网络接入模块、有线网络组成。3.2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以下简称监控系统)alarm and control system for electric fire prevention 由电气火灾监控主机、电气火灾监控器、电气火灾探测器(包括漏电探测器、温度探测器)及系统总线组成的实时报警系统。3.3 电气火灾监控主机(以下简称主机)main unit for electric fire monitor 接收和监控现场电气火灾监控器报警信号的装置。3.4 电气火灾监控器(以下简称监控器)monitor for ele
6、ctric fire 接收电气火灾探测器信号,并具有现场报警功能的监控装置。3.5 DB52/T 7002010 2 漏电探测器 residual current detector 采集监测回路的漏电信号(或漏电电流信号)并通过系统总线将信号发送给电气火灾监控器的装置。3.6 测温式探测器 heat detector 采集监测回路线缆温度并通过系统总线将信号发送给监控器的装置。3.7 系统总线(以下简称总线)system bus 监控系统与各监控器之间的物理传输介质。3.8 有线网络 cable network 用于监控系统与城市电气火灾远程服务系统通信的TCP/IP有线传输网络。3.9 电气
7、火灾网络接入模块 network access module 用于监控系统与城市电气火灾远程服务系统之间通信的协议处理与转换模块。3.10 监控节点 monitoring node 设置在配电箱(柜)内的现场监控器件。4 适用范围 下列场所应设置监控系统:a)国家标准 GB 50116 中规定的系统保护对象分级为特级、一级的场所;b)其他人员密集场所。1)观众厅、会议厅、多功能厅、购物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2)歌舞厅、卡拉 OK 厅(含具有卡拉 OK 功能的餐厅)、夜总会、录像厅、放映厅、桑拿浴室、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3)图书馆、加油站、铁路客运站、汽车客运站、港
8、口客运站、轨道交通等公共聚集场所;4)超过 5 层或总建筑面积大于 3000 的老年人建筑、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 1500 或总建筑面积大于 3000 的旅馆建筑、疗养院的病房楼、儿童活动场所和大于等于 200 床位的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手术部等;5)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及古建筑。5 系统设计 5.1 一般规定 5.1.1 监控系统应独立设置,并作为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子系统,承担火灾发生前电力系统自身可能引发火灾的监控报警任务。DB52/T 7002010 3 5.1.2 监控系统的监控器应为独立的系统部件。5.1.3 监控器应为面板仪表型结构,所有显示、操作均应在配电箱柜面板上进行,并应能显示
9、电气火灾监控参数(如漏电数值、温度数值等)。5.1.4 主机应实时显示电气火灾监控参数(如漏电数值、温度数值等)和报警部位(包括楼层、配电箱编号等),能人工在线查询、设定和修改各监控器的有关参数,应具有实时监控报警和系统故障报警功能。5.1.5 监控系统应具有预警功能,能在被监控参数发生异常但未达到监控报警值前发出预报警信号。5.1.6 监控节点少于 10 点的系统可不配置主机,但应选用独立式监控器和探测器,同时应将各监控器通过系统总线连接至电气火灾网络接入模块,由该模块接入至 TCP/IP 网络,将本建筑内所有电气火灾监控信息实时传送至城市电气火灾远程服务系统。5.1.7 监控节点大于或等于
10、 10 点的系统应配置主机,并通过 TCP/IP 网络接口将本建筑内所有电气火灾监控信息实时传送至城市电气火灾远程服务系统。5.1.8 系统设计应以漏电监控、温度监控为主,需要时宜同时配置过电流监控装置。5.2 系统配置 5.2.1 应在以下场所进行监控点的配置,所配置的监控系统应能远程接入城市电气火灾远程服务系统:a)照明总配电箱进线处;b)动力总配电箱进线处;c)建筑物(包含建成已投入使用)内的观众厅、会议厅、多功能厅、歌舞厅、卡拉 OK 厅(含具有卡拉 OK 功能的餐厅)、夜总会、录像厅、放映厅、桑拿浴室、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的配电箱进线处;d
11、)建筑物内的地下商店(场)的配电箱进线处;e)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或木结构的古建筑,配电室低压出线回路、分控配电箱进线处;f)学生宿舍、老人福利设施、幼儿园、盲人学校、聋哑学校,照明总配电箱进线处;g)除高层建筑外的家具城、服装城、建材城、灯具城等人员密集场所,照明、电力配电箱进线处。5.2.2 设于同一配电箱柜内多路监控节点的环境应采用多回路电气火灾监控器。多回路监控应能在一个共用的监控器上实现对多个配电回路的监控参数显示、操作、设定和报警等功能,多回路监控节点的设置不应超出同一个配电箱柜。5.2.3 电气火灾监控保护一般宜采用报警不跳闸的设计原则,过流和温度监控报警不应联动主开关跳
12、闸。5.3 参数配置 5.3.1 系统设计中对监控节点漏电流的设定值应先给出设计估算值,在产品调试中可根据监控器显示的实时漏电流参数修正漏电流设定值。5.3.2 监控节点处的漏电流动作设定值应不小于所监控线路和设备正常泄漏电流值之和的 4 倍。5.3.3 配电箱柜内温度探测点应为 A、B、C、N 四个线缆(或铜排)温度,温度报警设定值应在 55140的范围内。5.4 在不同接地保护方式中的应用 5.4.1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中的漏电动作保护(漏电监控)应与电力系统接地保护相配合。5.4.2 漏电监控节点应按附录 A 所列不同接地方式的安装要求进行。5.4.3 TN-C 接地系统不可装设漏电监控节
13、点,如需装设时必须将 TN-C 系统改造成 TN-C-S 系统或局部TT 系统。DB52/T 7002010 4 5.4.4 TN-C-S 接地系统中,监控系统的漏电动作保护应使用在 PE 线与 N 线分开以后的部分。6 安装调试 6.1 安装前的准备 6.1.1 进行产品外观检查,产品外壳应光洁,表面无腐蚀、涂层无脱落和起泡现象,无明显划伤、裂痕、毛刺等机械损伤,紧固件、插接件应无松动。6.1.2 产品附件、配件、监控软件使用说明书、出厂检验报告、检验合格证、国家消防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报告应齐全。6.1.3 产品应有安装使用说明书。6.1.4 按设计图纸核对产品规格无误。6.2 现
14、场器件的安装 6.2.1 配电回路的相线和中性线应按同一正方向均匀穿过探测器或漏电互感器;温度探测器应分别直接固定在四根线缆(或铜排)上,并确保接触良好。6.2.2 保护地线(PE 线)不得穿过探测器或漏电互感器。6.2.3 配电箱中装有漏电互感器时,其一次线路应按附录 B 所示要求连接。6.3 主机的安装 6.3.1 柜式主机设备宜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机柜并排安装,壁挂式主机箱宜设于便于观察和操作的墙面。6.3.2 主机电源应引接消防专用控制电源。6.4 监控系统 应按有关规范要求做系统接地。6.5 布线要求 6.5.1 系统布线应依据下列图纸进行:a)控系统图;b)监控系统各层布线平面图;c
15、)电气火灾监控设备安装接线图。6.5.2 系统总线应采用 RVVSP21.0 屏蔽双绞线,且不应敷设在强电桥架中,在强电井道中敷设时应穿金属管。6.5.3 系统总线与现场器件的连接应采用金属管、经阻燃处理的硬质塑料管或封闭式线槽保护方式布线。6.5.4 系统总线的总线隔离器、分支器等配件在井道中的安装距地高度不应低于 1.8m,在公共场所安装时,宜设于吊顶上方或距地 2.2m 以上的侧墙上。6.5.5 监控系统通过 TCP/IP 网络接入至城市电气火灾远程服务系统,采用就近接入至公共 Internet网络的方式,通过公用网络连接至城市电气火灾远程服务系统,不需要单独另外布线。6.6 产品调试
16、6.6.1 系统通电后的运行状态测试;DB52/T 7002010 5 6.6.2 系统中所有监控节点的参数设置;6.6.3 系统主机界面显示各监控节点的地址代码设定;6.6.4 建筑内系统与城市电气火灾远程服务系统的连接及功能调试;6.6.5 系统主机和现场监控器的操作密码设定。6.7 主机和现场监控器调试 系统调试完成后,应对主机和现场监控器按GB 14287的相关规定进行下列功能检查:自检和试验功能;消音和复位功能;漏电监控预警和报警功能(按监控节点数的 2%,但不少于 2 点);系统主机的远程设定功能(选择任意 2 点检查);系统故障报警功能(人为断开任意 2 处总线);系统主机的主、备电源自动转换功能。6.8 建筑内系统的调试 系统调试完成后,应进行建筑内系统对城市电气火灾远程服务系统的功能检查:被检测参数的实时性;网络连接稳定性,并进行人为中断通信测试;漏电监控预警和报警功能(按监控节点数的 2%,但不少于 2 点);故障报警后从城市电气火灾远程服务系统发来的短消息功能;系统故障报警功能(人为断开任意 2 处总线);系统主机的主、备电源自动转换功能。7 验收维护 7.1 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