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ICS 65.020.01 B 04 DB52 贵州省地方标准 DB 52/T 11892017 绿色贵州 农产品加工 2017-06-06 发布 2017-09-01 实施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 DB52/T 11892017 I 目 次 前 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通则.1 5 选址与厂区环境.1 6 配料.2 7 加工.2 8 有害生物防治.2 9 卫生与污染控制.2 10 产品质量.3 11 包装、标识、贮藏和运输.3 DB52/T 11892017 I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
2、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贵州省标准化院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南京国环有机产品认证中心、贵州省标准化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霞、王晓、王邢平、胡云峰、邵军亚、马静、刘彦丽、张伟超、唐剑、贺宁昆、庄克明、折小荣、汪云岗、张纪兵、肖兴基。DB52/T 11892017 1 绿色贵州 农产品加工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绿色贵州农产品加工的通则、选址与厂区环境、配料、加工、有害生物防治、卫生与污染控制、包装、标识、贮藏和运输。本标准适用于绿色贵州农产品加工全过程。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
3、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27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1488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 GB/T 16716.1 包装与包装废弃物 第1部分:处理和利用通则 NY/T 392 绿色食品 食品添加剂使用准则 DB52/T 1188 绿色贵州 农产品生产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配料 在制造或加工产品时使用并存在(包括改性的形式存在)于产品中的任何物质。4 通则 4.1 原料主要来自 DB52/T 1188 所描述
4、的绿色贵州农产品生产单元。4.2 加工及产品后续处置过程在空间或时间上与其他产品分开。4.3 加工过程应符合环保要求。4.4 宜采用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HACCP)等对加工过程进行食品安全控制。5 选址与厂区环境 5.1 厂区不应选择对食品有显著污染的区域,厂区及周边不应存在有害废弃物以及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DB52/T 11892017 2 5.2 应采取适当的措施,将环境给食品生产带来的潜在污染风险降至最低水平。5.3 厂区应合理布局,并有适当的分离或分隔措施,防止交叉污染。6 配料 6.1 宜采用获得绿色贵州农产品认定或通过有机/有机转换认证、绿色食品认证
5、、良好农业规范认证、无公害农产品的原料。当无法满足以上要求时,可适量使用符合国家相应产品标准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原料。6.2 食品原料和添加剂应具备合格证明文件。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6.3 食品原料和添加剂应经验收合格,方可使用。6.4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条件应符合 GB 2760 和 NY/T 392 的要求。6.5 水和食用盐应分别符合 GB 5749 和 GB 2721 的要求。6.6 食品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应符合 GB 14880 的规定。6.7 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等相关产品应具备合格证明文件。实行许可管理的食品相关产品供货者还应提供
6、许可证。7 加工 7.1 应采取必要措施,控制有可能产生的生物、化学和物理污染。7.2 食品原料、添加剂和包装材料等进入生产区域时应有一定的缓冲区域或外包装清洁措施,以降低污染风险。8 有害生物防治 8.1 预防有害生物发生的管理措施 8.1.1 防止有害生物接触加工和处理设备。8.1.2 通过对温度、湿度、光照、空气等环境因素的控制,防止有害生物的繁殖。8.1.3 使用物理、生物和化学的方法防治有害生物。8.1.4 消除有害生物的孳生条件。8.2 采用物理、化学或生物制剂进行处理时,不应影响产品安全和品质,不应污染产品接触表面、设备、工器具及包装材料。8.3 应安全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杀虫剂或
7、其他药剂。9 卫生与污染控制 9.1 厂房内设施应保持清洁。加工设备及器具应定期清洁消毒。9.2 使用的清洁剂、消毒剂应保证对人体安全。除清洁消毒和工艺需要,不应在生产场所使用和存放可能污染产品的化学制剂。9.3 应在工作面使用任何清洁剂和消毒剂之后、食品与工作面接触之前采取充分的干预措施,避免对绿色贵州农产品的污染。9.4 进入食品加工场所前应保持个人卫生。DB52/T 11892017 3 9.5 应建立并执行食品加工人员健康管理制度。9.6 应制定废弃物存放和清除制度,有特殊要求的废弃物其处理方式应符合有关规定。废弃物应定期清除;易腐败的废弃物应尽快清除;必要时应及时清除废弃物。9.7
8、车间外废弃物放置场所应与加工场所隔离,防止污染;应防止不良气味或有害有毒气体溢出;应防止虫害孳生。9.8 加工单元污染物应经适当方式处理,应符合相应的排放标准。9.9 加工者应对有机废弃物等资源进行回收、再生利用。9.10 加工清洁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10 产品质量 应符合国家相应产品标准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11 包装、标识、贮藏和运输 11.1 包装 11.1.1 宜使用可重复使用、回收利用和生物降解的包装材料。11.1.2 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安全要求和相关规定,与食品直接接触的包装应采用食品级材料。11.1.3 包装应简单、实用,避免过度包装。11.1.4 包装与包装废弃物
9、处理应符合 GB/T 16716.1 的要求。11.2 标识 11.2.1 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进行标识。标识中的文字、图形或符号等应清晰、醒目。图形、符号应直观、规范。文字、图形、符号的颜色与背景色或底色应为对比色。11.2.2 可在产品或者产品的最小销售包装上加施“绿色贵州”农产品标识。11.2.3 不直接零售的加工原料,可以不加施“绿色贵州”农产品标识。11.3 贮藏 11.3.1 应根据产品特点、贮存原则及要求,选用合适的贮存技术和方法。可使用常温贮藏、气调、温度控制、干燥和湿度调节等贮藏方法。11.3.2 仓库应保持清洁,无有害物质残留。11.3.3 产品贮藏区不应存放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及个人生活物品。11.3.4 绿色贵州认定的产品应当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并定期检查,处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限的产品。11.4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不应与有毒有害物质混合运输。_ DB52/T 1189-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