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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G S7001-2013 客运索道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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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S70012013 客运索道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 Regulation for Supervisory Inspection and Periodical Inspection of Passenger Ropeway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13年12月31日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S70012013 前 言 2012 年 4 月,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安全技术规范制修订计划,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下达了 客运索道监督检

2、验和定期检验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起草任务书。2012 年 6 月,中国特检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起草组,并在北京召开了起草组第一次工作会议,讨论了本规则的制定原则、结构框架、内容要求等,确定了工作分工和时间进度要求。2012 年 11 月,起草组在北京召开了第二次工作会议,对起草的初稿进行了研讨和修改,并于 2013 年 4 月提交了规则的征求意见稿。2013 年 5 月,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13 21 号文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专家及公民的意见。2013 年 5 月,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客运索道分委会在湖南省张家界召开工作会议,对本规则进行了审议。根据征求到的意见和专家审

3、议意见,起草组对本规则进行了相应修改,并形成了报批稿。2013年12月31日,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本规则在满足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前提下,兼顾我国客运索道检验的工作现状,保留现行客运索道检验规则整体框架和大部分可行内容,按照“大规范”的思路,将客运架空索道监督检验规程(国质检锅2002 326 号)、客运缆车安装监督检验与定期检验规则(TSG S70022005)、客运拖牵索道安装监督检验与定期检验规则(TSG S70012004)重新整合成一个规则。本规则规定了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定义、性质、适用范围和定检周期,以及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等。本规则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国家质检总局特

4、种设备局 张宏伟 詹蕴鑫 国家客运架空索道安全监督检验中心 徐 伟 张 强 吴鸿启 蔺鸿达 罗 原 张晓文 北京市特种设备检测中心 秦 威 广东省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 陈雁新 北京起重运输机械设计研究院 李 刚 中国恩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胡英禅 佟 舟 北京北方车辆集团有限公司 林永刚 北京八大处索道有限公司 盛英勇 葫芦岛市锦杨索道安装有限公司 王树林 泰安市索道安装公司 李英超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h t t p:/w w w.a q s i q.g o v.c n/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S70012013 目 录 客运索道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1)附件 A 客运索道监督检验

5、、定期检验和自检的内容、要求与方法 (7)附件 B 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 (53)附件 C 客运索道监督检验报告(格式)(55)附件 D 客运索道定期检验报告(格式)(60)附件 E 安全检验标志(样式)(65)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h t t p:/w w w.a q s i q.g o v.c n/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S70012013 1客运索道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客运索道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规定的监督检验是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特

6、种设备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在安装、改造、重大修理(以下简称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依据本规则规定对客运索道施工过程进行的检验。本规则规定的定期检验是指检验机构在使用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依据本规则规定对在用客运索道定期进行的检验,定期检验分为全面检验和年度检验。第三条 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是对客运索道生产和使用单位执行相关法规标准规定、落实安全责任、开展自查自检工作、自主确认客运索道运行安全等工作进行的监督验证性检验。客运索道施工单位或者使用单位自检报告的结论,是对设备安全状况的判定;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的结论,是对客运索道施工和使用单位落实相关责任、自主确定设备安全等工作质量的综

7、合判定。第四条 新建、改造或者重大修理的客运索道,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进行监督检验;在用客运索道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进行定期检验。实施改造或者重大修理的客运索道进行监督检验时,改造或者重大修理涉及的项目应当按照本规则附件A 的监督检验要求进行,其他项目应当按照本规则附件 A 的全面检验要求进行。发生自然灾害、人为破坏、重大设备事故影响安全技术性能以及停用 1 年以上重新启用的客运索道(不包括拖牵索道),由使用单位自检合格后向检验机构申请全面检验;需要进行改造或者重大修理的,应当进行监督检验。第五条 客运架空索道和客运缆车监督检验合格后,每3年进行1次全面检验,期间的2个年度,每年进行1次年度检

8、验。客运拖牵索道不进行全面检验,每年进行1 次年度检验。检验时间不得超过安全检验标志上注明的“下次检验日期”。“下次检验日期”以监督检验或者停用 1 年后重新进行全面检验的检验合格报告签发日期为基准,按自然年类推,不因本周期内提前检验、复检或者逾期检验而变动。客运索道的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由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实施。第六条 客运索道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向规定的检验机构申请监督检验;客运索道使用单位应当在安全检验标志注明的“下次检验日期”前 1 个月,向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h t t p:/w w w.a q s i q.g o v.c n/TSG S7001201

9、3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2 的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第七条 安装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和相关国家标准的要求,对各个站房内索道设备基础和线路支架基础进行检查并查验其土建工程相关验收文件,确认所安装设备与设计文件的一致性。改造、重大修理单位应当根据改造、重大修理方案,按照前款的要求对涉及项目中的基础和有关设备进行检查、确认。施工现场持证作业人员数量不得少于 2 人。第八条 对于监督检验,施工单位和整机制造单位应当保证施工和调试工作的质量,真实、准确地出具施工自检报告。对于定期检验,使用单位或者其委托的施工单位、整机制造单位,应当保证日常维护保养质量,真实、准确地出具定期自检报告。各类自检项目应当不

10、少于本规则附件 A 规定的检验项目。自检报告应当在检验人员实施现场检验前完成。第九条 申请监督检验或者定期检验的单位(以下简称受检单位)应当向检验人员提供符合本规则要求的有关资料和文件(以下简称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同时安排相关人员配合检验人员实施检验。第十条 客运索道检验项目分为以下 A、B、C 三类:(一)A 类项目,是检验机构在现场检验前,对受检单位提供的施工前、施工过程中、施工完成后的资料进行审查的项目(详见附件 A 检验项目 1.1、1.2 和 1.3);未经检验机构审查通过,施工单位不得开始施工或者转入下一个阶段的工作。(二)B 类项目,是检验机构按照本规则的相应规定,

11、进行现场检验的项目。(三)C 类项目,是检验机构按照本规则的相应规定,对自检记录、报告或资料进行审查的项目。对于 A 类和 C 类项目,检验人员如果对某项自检结果有质疑,可以对该项目进行现场检验。第十一条 现场检验应当由不少于 2 名具有客运索道检验员以上(含检验员)资格的人员实施。检验人员不得参与客运索道的施工或者调整工作。第十二条 现场检验时,检验人员应当配备和穿戴检验作业必需的个体安全防护用品。受检单位应当负责检验现场周围设施的安全防护。第十三条 实施现场检验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安全可靠的爬梯、平台等设施,保证检验人员正常工作;(二)输入电压的波动范围为额定电压值的 0.9 倍1

12、.1 倍;(三)环境温度、湿度保持在客运索道正常运行及检验设备和计量器具正常工作所要求的范围内;(四)雨、雪、风力等室外气候条件满足客运索道正常运行的要求;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h t t p:/w w w.a q s i q.g o v.c n/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S70012013 3(五)试验用载荷满足附件 A 中负荷试验的要求;(六)客运索道停止运营,每个站房入口处设置警示牌。对于不具备现场检验条件的客运索道,或者继续检验可能造成安全和健康损害时,检验人员可以终止检验,并且向受检单位书面说明原因。第十四条 检验机构应当根据本规则规定,制定检验作业指导文件,发布统一格式的检

13、验记录。检验过程中,检验人员应当将检验情况如实记录在检验记录上,不得漏检、漏记和错记。要求测试数据的项目应当填写实测数据,未要求测试数据但需要说明情况的项目,应当简要说明。既无测试数据又不需要说明情况的项目,可以使用统一规定的标记,表明“合格”、“不合格”、“无此项”等。原始记录应当有检验人员签字,并且注明检验日期。第十五条 对于每个 A 类项目,检验人员应当在审查结束后,分别向受检单位出具 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1)(格式见附件 B,以下简称 通知书(1)。通知书(1)的结论按照以下两种情况判定:(一)受检单位提供的资料符合要求的,结论为“合格”;(二)受检单位提供的资料欠缺、无效或者发现

14、不符合要求的,结论为“不合格”。从检验人员接收受检单位送交的资料到出具通知书(1)的时间,应当不超过10 个工作日。施工单位在取得每个注有“合格”结论的通知书(1)后,方可开始施工或者转入下一个阶段的工作。第十六条 检验人员应当在监督检验的现场检验阶段结束后,向受检单位出具通知书(1),其结论按照以下两种情况判定:(一)检验项目全部合格的,结论为“合格”;(二)检验项目存在整改项的,结论为“不合格”。第十七条 检验人员应当在定期检验结束后,按照以下三种情况,分别向受检单位出具通知书:(一)检验项目全部合格的,出具通知书(1),结论为“合格”;(二)有重要项目(附件 A中带 号标注的内容)需要整

15、改或者一般项目整改项超过 8 项(客运拖牵索道为 5 项)的,出具通知书(1),结论为“不合格”;(三)一般项目整改项不超过 8 项(客运拖牵索道为 5 项),且重要项目全部合格的,出具 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2)(格式见附件 B,以下简称 通知书(2),提出整改要求。第十八条 通知书(1)结论为“不合格”的,检验人员应当在通知书(1)上提出全部整改项目,受检单位应当补充提供相关资料或者对整改项目进行整改;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h t t p:/w w w.a q s i q.g o v.c n/TSG S70012013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4 对于定期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

16、使用单位应当停止使用。第十九条 检验人员应当在通知书(2)上提出全部整改项目和完成时限。整改完成时限一般为1个月,经请示检验机构同意后可以延长至3个月,但不得超过安全检验合格标志注明的“下次检验日期”。使用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报告,包括已经填写处理结果的通知书(2)和相关见证材料等,报送检验机构。从接到通知书(2)开始到取得检验报告为止,使用单位应当在此期间针对整改项目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监护使用客运索道。第二十条 检验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则规定,对整改报告进行确认。无法确认或者有质疑时,可以对该整改项目实施现场查验,确认其是否符合要求。A 类项目需要整改的,检验机构应当在确认其整改合格后,重新出具注有“合格”结论的通知书(1)。监督检验的 B、C 类项目需要整改的,受检单位应当在 6 个月内将整改报告报送检验机构。超过规定时限时,受检单位应当重新申请检验,检验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则规定对全部 B、C 类项目重新进行检验。第二十一条 以下情况,检验机构应当向受检单位出具检验报告:(一)通知书(1)结论为“合格”或者“不合格”时(注 1);(二)按照第二十条的规定,检验人员对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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